“一个人若不须服从任何人而仅须服从法律,那么,他便是自由的。”哈耶克于其《通往奴役之路》的扉言道。可见法不可违,即是无知,也非违犯法律的理由。
小闫掏鸟,纵属无知,也当知王法无情,纵不知所捕何物,也当自行了解。今其却欲以“无知”洗脱罪名,实大谬矣。窃以为,无知不可凌云于法。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耶利内克如是说。自由国度之所以需要强制性的法律,便是为了阻止人们脱离了道德的束缚,走向黑暗。正是由于法不存于心,即最起码的道德底线都未守住,小闫才会因掏燕隼被执入狱。的确,认识燕隼的大学生并无几人,然而,尊重生命一条莫非历经十几年教育的大学生会不知晓?看似无知,实则是内心所谓的道德中少了“敬畏生命”一条。康德有言:“位我上者,灿烂星空;道德律令,在我心中。”若如康德所言,心中常怀道德,又何以犯法?无知不能凌驾于法,无知仅仅是道德缺乏的借口罢了。
无知不可凌驾于法,因为无知的凌驾将会引起更多恶意的违抗。其实自由的人们就犹如一条顺流而下的小溪,在法律的河岸的约束下,小溪可以任意游戏,或急成溪,或卷起浪花或水波不兴,或汇入江河或自成一支,但也无妨。但若有那么一卷无知的浪花妄想脱离河堤的束缚,来到岸上,或许并无大碍,但倘若这引起了千层野心勃勃的巨浪的注意,并尾随其后,上岸后的水流自会渡过一切,则法之河堤到那时也无可奈何了。同样,无知的小闫若被无罪释放,或许此事无足轻重,但谁能料是否会有更多的人借此钻法律的空子,借“无知”为藉口而犯罪?到那时,人性的黑暗战胜了法律,汹涌澎湃地侵占了一切,则如何是好?
村上春树云:“假如有坚固的高墙和撞墙破碎的鸡蛋,我选择站在鸡蛋一边。”但我想,若这堵高墙是泛着正义之光的法律,而这鸡蛋是小闫的无知,村上春树会重新选择捍卫这高墙。依然记得明英宗祁镇手下大宦官王振的无知带来的“土木堡之变”;依然记得正德皇帝对理政的无知带来的刘瑾专权;依然记得清政府“闭关锁国”对外国的无知带来后来多少丧权辱国的条约!那是贡布雷大教堂的百年光尘,伊斯坦布尔的蓝色穹顶均无法掩盖洗刷的黑 暗!故,无知实不可凌驾于法!
无知可谅,但终不可凌驾于法。法之所在,虽千万人吾往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