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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请电影(电视剧)导演合同书

2025-09-13 20:23:59合同范本

聘请电影(电视剧)导演合同书 篇1

  聘请电影(电视剧)导演合同书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

  甲方(聘请单位):

  住所地: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如甲方为法人单位):

  签约代表人(如甲方为法人单位):

  合同联系人:

  证件名称及号码(如甲方为自然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乙方(受聘单位):

  住所地: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签约代表人:

  合同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鉴于:

  1.甲方是依法成立并取得合法从事电影(电视剧)制作资格的法人机构;

  2.甲方取得的资格和相关许可证包括:

  (1)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

  (2)取得计划摄制电影《 》(以下简称“电影”)

  的《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

  (3)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

  (4)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5)取得计划摄制电视剧《 》的(以下简称“电视剧”)《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

  (6)其他:

  (7)以上相关许可证详见附件1

  3.乙方为依法成立的法人机构, 为乙方的正式签约导演。

  4. 具有导演电影(电视剧)的相关资质和经验;

  5.甲方决定聘请乙方签约导演 担任电影(电视剧)《 》(暂定名)的导演,乙方同意指派导演 参与该电影(电视剧)的拍摄。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电影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特达成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作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1.1乙方指派的导演(以下简称“导演”)工作开始的时间按下列第 种方式确定:

  (1)应于 年 月 日前到达甲方指定的地点,并向甲方履行报到手续。

  (2)甲方第一次向乙方发出工作任务指示之日。

  (3)其他: 。

  1.2导演工作结束的时间按下列第 种方式确定:

  (1)电影片(电视片)拍摄完成,经过相关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并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电视剧发行许可证》)之日。

  (2)其他: 。

  1.3导演的工作分为拍摄筹备期、拍摄期和后期制作三个阶段,具体包括:

  (1)拍摄筹备期:

  ①参与确定电影片(电视片)文学剧本的选用、定稿;

  ②参与选择、确定拍摄场地;

  ③参与选择、确定演员,并经甲方或制片人认可;

  ④与演员及参与摄制各部门商讨并确定具体拍摄计划和要求

  ⑤其他:

  (2)拍摄期:制作导演工作脚本;按照剧本、摄制计划和工作进度安排进行拍摄,摄制计划和工作进度安排详见附件2;

  (3)后期制作期:

  ①组织进行电影片(电视片)的全部后期制作;

  ②组织确定全剧的音乐及录音工作;

  ③组织完成电影标准拷贝(电视剧母带);

  ④组织制作宣传片、拍摄花絮等。

  (4)根据甲方要求参加甲方组织召开的与电影片(电视片)摄制工作有关的工作会议。

  (5)协助电影片(电视片)的送审工作,做好审查工程中的修改工作,保证审查通过(政治因素除外);

  (6)行业惯例中通常由导演完成的其他工作;

  (7)甲方交办的其他事项;

  1.4导演的工作地点包括但不限于:

  (1) 。

  (2) 。

  (3)以及甲方要求或指定的其他地点。

  1.5导演在本合同工作期间每天的平均工作时间不超过12小时,每周超过平均工作时间不超过 次,超过前述约定的工作时间,甲方应支付每小时人民币 元的加班费。

  第二条 酬金、支付方式及其他费用、待遇

  2.1甲方按下列第 种方式向乙方支付酬金:

  (1)固定酬金方式:甲方向乙方支付酬金人民币 元(大写 元)。

  (2)固定酬金加分红方式,其中:

  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固定酬金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甲方、乙方及乙方指派导演履行本合同全部义务后电影片(电视片)完成拍摄并发行的,甲方除向乙方支付固定酬金外,还应向乙方支付分红款,支付标准为电影片(电视片)获得的纯利润的百分之 ,纯利润是指: 。

  2.2支付方式

  2.2.1固定酬金按照以下方式分 期支付:

  (1)甲方应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 日内向乙方支付定金人民币 元(大写 元)。若因甲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未能实际履行,则甲方无权要求乙方返还定金;若因乙方或乙方指派的导演原因导致本合同未能实际履行,则乙方应向甲方双倍返还定金;

  (2)甲方应自乙方指派的导演按照本合同1.1款的约定开始工作之日起 日内向乙方支付人民币 元(大写 元);

  (3)甲方应自电影片(电视片)开机之日起 日内向乙方支付人民币 元(大写 元);

  (4)甲方应自电影片(电视片)完成摄制计划的一半工作内容之日起____日内向乙方支付人民币____元(大写 元);

  (5)甲方应自电影片(电视片)停机之日起 日内向乙方支付人民币 元(大写 元);

  (6)甲方应自电影片(电视片)完成后期制作之日起 日内向乙方支付人民币 元(大写 元);

  (7)甲方应自乙方指派的导演按照本合同1.2款的约定结束工作之日起 日内向乙方支付人民币 元(大写 元)。

  (8)固定酬金包括平日和节假日期间的加班费用。

  2.2.2分红的支付:甲方应自完成电影片(电视片)的财务决算(包括收入及纯利润)之日起 日内向乙方支付。

  2.3如非因导演的原因,电影片(电视片)拍摄延期或甲方要求增加集数或天数的,则甲方应按照增加拍摄 (每集/每天)人民币 元(大写 元)向乙方支付报酬。

  2.4甲乙方约定的其他方式:如甲方向乙方支付一笔费用,甲方向乙方指派的导演按照2.1和2.2条的约定支付报酬。

  2.5关于税费

  2.5.1前述酬金及分红均为税前(税后)。

  2.5.2前款约定为税后的,甲方应代方向税务部门缴纳相关税款,并向乙方指派的导演提供缴税发票。

  2.5.3甲方应将前述费用以银行转账方式汇入乙方以下银行账户:

  单位名称: 。

  开户行: 。

  账号: 。

  2.5.4甲方按照本条的规定将酬金支付给乙方,不再向乙方指派的导演另行支付其他任何性质的酬金,除本合同另有规定的以及经过甲乙方同意的除外。

  2.5.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乙方指派的导演向甲方出具其与乙方之间的劳动合同(或经纪代理合同)终止或解除的书面文件,且乙方对该事实未予否认的,甲方有权将自收到乙方指派的导演该书面文件之日尚未发生的酬金直接支付给乙方指派的导演。

  2.6其他费用和待遇

  2.6.1导演工作开始之日起至工作结束之日止,甲方应负责安排导演在工作地点的住宿、饮食和交通,费用由甲方承担。

  住宿标准:

  饮食标准:

  交通标准:

  2.6.2甲方应承担导演往返国内各工作地点的交通费用;若导演因本合同约定工作之外的原因往返工作地点的交通费用甲方不予承担。

  2.6.3若甲方要求导演到国外的拍摄场地工作,甲方应负责办理相关证件和手续,并承担一切相关费用。

  2.6.4甲方应在其工作场所为导演配备一间不少于 平方米的办公室,为导演专属使用。

  2.6.5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为导演指派或聘用 名经导演认可的秘书或助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2.6.6甲方应为导演办理合同生效期间的商业保险,具体包括:

  (1)意外伤害保险;

  (2)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3)其他: 。

  在履行本合同项下约定工作期间,如因甲方原因造成导演人身意外伤害,根据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赔偿后仍不足以补偿导演的实际损失的,由甲方予以赔偿;如因导演违反规章制度造成导演人身意外伤害的,相关责任和损失、费用由乙方及其指派的导演自行承担。

  2.6.7甲方应承担的导演相关费用标准详见附件3。

  2.6.8甲方未按照本款规定的标准向导演履行合同义务的,乙方及其指派的导演有权按照该款规定的标准自行安排并先行垫付,甲方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票据予以报销。

  第三条 电影片(电视片)的制作要求和标准

  3.1本剧用高清(数字)设备拍摄制作;

  3.2片长

  电影片片长 分钟(电视片为 集, 分钟/集);

  3.3成品标准

  胶片(母带)标准: 。

  字幕标准: 。

  第四条 著作权及相关权利

  4.1甲方依法享有电影片(电视片)的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电影片(电视片)的发行权、放映权、广播权、展览权、改编权、汇编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以及剧中人物造型、剧照、台词及相关文字材料的相应权利。

  4.2导演履行了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后,依法享有在电影片(电视片)及相关衍生产品中的署名权。

  4.3为宣传、推广电影片(电视片)的需要,甲方有权无偿使用或许可播放者、发行者使用导演的姓名和肖像,并及于相关衍生产品或服务。

  4.4甲方摄制完成的电影片(电视片)获得 国家级奖项或 国际奖项)的,甲方承诺在获奖之日起 日内给予乙方奖金人民币 元(大写 元)。

  4.5甲方摄制完成的电影片(电视片)获得与乙方指派的导演有关的相关单项奖的,乙方有权单独享有相应的荣誉(称号)及奖金。

  第五条 保证、承诺和保密

  5.1各方保证:如果一方在本合同中所做出的陈述存在任何虚假或不真实,或如果违反其在本合同中所做出的保证,并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该一方应向受损失方承担违约责任,视情节之严重程度,其他方享有要求解约、索赔以及要求承担定金、违约金等违约责任的权利。

  5.2甲方保证和承诺

  5.2.1甲方保证:甲方系经依法注册并合法存续的电影片(电视剧)制片单位。

  5.2.2甲方保证:已(将)取得下列证照: (根据下列序号选择)

  ①《摄制电影许可证》、

  ②《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证)》、

  ③《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

  ④《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证)》(如已取得甲证,则无需另行申请乙证。)

  上述证照如果甲方已经取得,则甲方保证在有效期内;未取得的则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后 (时间)取得。

  5.3乙方保证和承诺

  5.3.1乙方保证:乙方与乙方指派的导演系劳动/经纪合同关系,在本合同约定的工作期限内,乙方与乙方指派的导演之间的劳动/经纪合同持续有效。乙方与乙方指派的导演之间的劳动关系纠纷或者经纪代理合同纠纷与甲方无关。

  5.3.2乙方承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不会使乙方指派的导演受聘于除甲方以外的其他方,不会给乙方指派的导演安排本合同之外的其他工作。

  5.3.3乙方承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乙方或乙方指派的导演存在违约或其他责任,而导致甲方遭受经济损失的,乙方和乙方指派的导演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6.1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向导演提供初步摄制计划和摄制预算(包括甲方的投资及付款计划),并经与导演协商确定后作为本合同附件2。

  6.2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向导演提供电影片(电视片)的文学剧本。导演可以对剧本提出修改意见,经甲方同意及协调,可要求剧本原作者或另行聘请编剧进行修改。

  6.3甲方不得擅自变更摄制计划或摄制预算;甲方不得擅自对人物、情节等进行实质性更改。

  6.4为宣传、推广电影片(电视片)的需要,甲方有权要求导演参加电影片(电视片)的开机仪式、首映式以及其他宣传活动,无须就此支付酬金;如果该类活动发生在本合同约定的工作期限之后,导演仍应积极参与和配合。

  6.5甲方要求导演参加的宣传活动最多不超过 次;否则,每超过一次应向导演支付税前(税后)人民币 元(大写 元),导演亦有权拒绝甲方的要求。

  6.6甲方要求导演参加宣传活动,应承担导演的住宿、饮食及往返交通费用。费用标准及承担方式同2.6款的规定。

  第七条 乙方及导演的权利义务

  7.1乙方享有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的约定取得酬金的权利。

  7.2乙方应要求或敦促其指派的导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

  7.3乙方指派的导演在工作期间内应接受甲方的管理,及时、勤勉、经济、高效地进行电影片(电视片)的摄制工作。

  7.4乙方及其指派的导演应当保持和甲方的沟通、联系,但甲方不得干预乙方及其指派的导演的正当权限或违反行业惯例。

  7.5导演在拍摄期间,如遇到个人特殊情况确需请假,必须经过甲方同意并签字批准后方可离开,所需费用均由乙方自理。未经同意擅自离岗或逾期返组而影响剧组的拍摄工作,将视作是乙方及导演违约行为,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及导演自行承担。

  7.6导演在受聘拍摄期间应向甲方提供离组期间的所有联系方式,保证配合拍摄工作中的人员调动,完全服从甲方的管理规定和拍摄进度安排。

  7.7乙方指派的导演应严格履行合同附件2约定的摄制计划、预算,未经甲方同意,导演不得擅自更改。

  7.8乙方指派的导演应按照剧本进行拍摄和制作,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指派的导演不得擅自对人物、情节等进行实质性更改。

  7.9乙方及其指派的导演可以为本剧争取各种形式(实物或场地提供、资金等)的赞助,该赞助应报经甲方同意并统一管理使用。

  7.9.1争取赞助所需签订的相关合同应由甲方签署或甲乙双方共同签署。

  7.9.2赞助资金或赞助实物等均用于本合同电影片(电视片)的拍摄,并以该资金或实物价值(双方协商估价、评估或拍卖价格)由剧组财务人员入账核算。

  7.9.3对于乙方及其指派的导演争取的赞助,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赞助资金或相应价值 (税前/税后)的 %作为奖励费。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甲方未履行或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应按如下情形分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因甲方原因导致导演未能按摄制计划如期完成电影片(电视片)的拍摄,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大写 元);

  (2)甲方未按约定向乙方支付酬金,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未付酬金的百分之 作为违约金;

  (3)如果乙方及其指派的导演不存在违约或过错情形,甲方解除合同的,应向乙方支付尚未支付的酬金;

  (4)乙方指派的导演依据第10.4款的规定解除本合同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尚未支付的酬金;

  (5)其他: 。

  8.2乙方或乙方指派的导演未履行或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应按如下情形分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因乙方或其指派的导演原因导致未能按摄制计划如期完成电影片(电视片)的拍摄,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大写 元);

  (2)因导演拍摄时擅自更改剧本而导致电影片(电视片)未能通过相关机构的审查,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

  (3)在本合同约定工作期间,乙方指派的导演为其他第三方工作应征得甲方同意,否则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大写 元);

  (4)如果甲方不存在违约或过错情形,乙方或乙方指派的导演提前解除合同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大写 元);

  (5)甲方根据第10.3款第(1)、(2)、(5)项的规定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大写 元);

  (6)甲方根据第10.3款第(3)、(4)项的规定解除本合同的,甲方不再向乙方支付尚未发生的酬金。

  (7)其他: 。

  8.3因乙方指派的导演未履行或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或因乙方指派的导演原因造成甲方经济损失,乙方应向甲方承担相应违约以及赔偿的连带责任。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

  对于本合同的修改、补充或其它变更,须由双方协商一致,以书面的形式做出。经修改、补充及变更的条款及内容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 合同的解除

  10.1本合同一经签订,除法定和约定事由外,未经各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单方解除。

  10.2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载明的保证和承诺、恶意或故意怠于履行本合同的义务致使合同履行困难且无法通过本合同明确约定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解决的,经守约方书面催告后仍怠于履行本合同的义务的,均视为根本违约,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违约方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

  10.3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乙方指派的导演因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累计或连续超过 天;

  (2)乙方和乙方指派的导演违反其在本合同第五条所作的保证和承诺或者附件6的承诺书,或其保证和承诺存在虚假或不真实;

  (3)乙方指派的导演部分或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致使其不能继续履行本合同;

  (4)乙方指派的导演未能有效处理剧组主创人员(包括编剧、导演、制片主任、主要演员等)之间的关系,导致造成不可调和的问题或冲突;

  (5)乙方指派的导演违反规章制度(包括财务制度)达 次以上,严重影响摄制计划的完成;

  (6)乙方指派的导演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及剧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7)乙方指派的导演在合同约定的工作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10.4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非因乙方或其指派导演的原因,甲方延迟开机超过 日的;

  (2)甲方拖欠乙方酬金累计达到乙方全部应得酬金的百分之 ;

  (3)甲方延期支付乙方酬金累计或连续超过 天;

  (4)甲方违反其在本合同第五条所作的保证和承诺,或其保证和承诺存在虚假或不真实;

  (5)甲方被依法吊销下列证照之一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①《摄制电影许可证》

  ②《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

  ③《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

  ④《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

  (6)电影片(电视片)摄制期间,甲方未按约定投资或付款累计超过应投资或付款金额的百分之 的;

  (7)甲方违反本合同第6.3款的规定的;

  (8)甲方破产、解散或被依法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10.5甲方、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向对方发出书面的解约通知,本合同自解约通知送达被通知方当日解除,但在解除生效之日起 日内各方仍应履行本合同项下约定的各项工作和义务。

  10.6非因一方过错,出现当事人不能控制的情况,致使拍摄延期,各方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协商确定拍摄计划的顺延,各方因此均无须承担相关违约责任,前述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天气原因;

  (2)导演、主要演员等主创人员生病、受到意外伤害或死亡;

  (3)本合同之外其他方原因

  前述规定的情况致使拍摄迟延或中断超过 日,任何一方可按照本协议第10.5款的规定解除本合同。

  第十一条 保密

  11.1双方互相承诺对其本人以及公司、雇员、代理人或顾问等因为签订本合同而收到或获取的所有资料、信息(以下简称“保密信息”),包括与本合同条款相关、与谈判有关的、与剧情以及摄制有关的、与另一方的商业或事件有关的等与电影(电视剧)有关的一切资料和信息,严格加以保密;除了本合同第11.3款的规定外,将不得在电影(电视剧)公映前利用或披露或泄露给任何人任何上述保密信息。

  11.2乙方及其指派的导演应妥善保管甲方交予的与电影(电视剧)相关的全部资料、文件,并于完成本合同约定工作或解除本合同后返还甲方。保密信息一旦泄露,泄露方应及时通知。

  11.3若其中一方因法律、法规、主管部门或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或规定而需要披露任何保密资料,该一方将在法律许可的情况下,尽快把这种要求或规定通知对方,以使对方可寻求适当补救方法防止披露或豁免该一方遵守本协议的条款。若未能取得适当的补救或本协议项下的豁免,而必须披露保密资料,该一方可以将保密资料中必须披露的部分予以披露。

  11.4一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保密义务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给另一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12.1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任何一方在签署本合同时不可预见的,不能克服的,且无法避免的,并阻碍该方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义务的情形,包括地震、天灾、叛乱、暴动、内乱、战争、任何政府政策、法律法规的调整以及政府行为等其他事由或因素。

  12.2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受影响的一方因此无法履行任何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则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间,因此受阻履行的义务应予中止,履行期限应自动延长,且受阻履行义务的一方免除相应违约责任。

  12.3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12.4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还应当尽一切合理努力,将该不可抗力事件的后果减小到最低程度。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2.5如果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间超过 日并且各方未能就公正的解决办法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可按照本协议第10.5款的规定解除本合同。

  第十三条 通知与送达

  13.1甲乙双方因履行本意向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等,均应按照本合同首部所列明的通讯地址、传真、电子邮件以邮寄或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电子邮件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发至本合同首部所列明的通讯地址或者传真、电子邮件系统的通知、文件、资料均视为有效送达。

  13.2.以邮寄方式送达的,另一方签收之日视为送达;签收之日不明确的,以信件寄出或者投邮之日后第三日视为送达。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通知、文件、资料等数据电文进入另一方系统之时视为送达;通知、文件、资料等数据电文进入另一方系统之时不明确的,以传真、电子邮件发出后的第二日视为送达。

  13.3任何一方的通讯地址、或通讯号码或联系人如果发生变化,应当在该变更发生后的三日之内通知对方,否则对方对于其原通讯方式的通知视为有效通知。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与适用法律

  14.1.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14.2.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1/□2种方式(二选一)解决:

  14.2.1.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设在 (地点)的 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4.2.2.任何一方均有权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合同权利和义务的转让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第十六条 合同的解释

  16.1.本合同文本由□甲方□乙方提供,其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予以说明;甲乙双方对本合同各条款的内容均充分理解并经协商达成一致同意。

  16.2.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第十七条 合同效力和签署

  17.1.本合同对每一方的继承人和受让人均有约束力。

  17.2.本合同的任何一方未能及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不应被视为放弃该权利,也不影响该方在将来行使该权利。

  17.3.如果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无论因何种原因完全或部分无效或不具有执行力,或违反任何适用的法律,则该条款被视为删除。但本合同的其余条款仍应有效并且有约束力。

  17.4.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7.5.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以最后签字、盖章日期为本合同生效日期。本合同未尽事宜,需修订或变更时由双方签署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7.6.本合同之任何修改除非经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确认,否则均属无效。

  第十八条 合同附件

  18.1.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8.2.本合同及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8.3.本合同附件如下:

  (1)甲方相关证件;

  (2)摄制计划、工作进度安排;

  (3)费用标准;

  (4)剧组规章制度;

  (5)乙方指派的导演身份证件复印证。

  (6)导演承诺书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附件:

  导演承诺书

  致 (《聘请电影(电视剧)导演合同》之甲方,下称甲方):

  鉴于甲方将要(或已经)与本人的用人单位即_________(《聘请电影(电视剧)导演合同》之乙方,下称乙方)签订《聘请电影(电视剧)导演合同》,聘请本人担任电影(电视片)《_________》(暂定名)中的导演,本人特在此作出承诺如下:

  一、本人与乙方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建立了劳动关系并订立有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目前系合法有效存续;据此,乙方有权与甲方签订《导演聘请合同》,(注或者:本人与乙方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订立了经纪代理合同;该经纪代理合同目前合法有效存续;据此,乙方有权与甲方签订《聘请电影(电视剧)导演合同》),指派本人担任导演。

  二、本人愿意接受乙方的指派。

  三、本人完全清楚、理解并接受《聘请电影(电视剧)导演合同》中的所有条款;若此合同得以签署并生效,本人将依法遵守并履行应由本人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四、本人具有导演电影(电视剧)的相关资质、经验以及能力。本人在签署本承诺书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本人履行《聘请电影(电视剧)导演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五、本人保证:在与甲方签订的《聘请电影(电视剧)导演合同》中约定的工作期限内,不会受聘于甲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

  六、本人保证:向剧组提供的本人的相关资料均为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任何虚假。

  七、本人保证:为摄制电影片(电视片)而进行的筹备、构思或提供的所有素材、创意等皆系自己原创,不会对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造成侵犯。

  八、本人承诺:将遵守甲方制定并公告的一切规章制度。

  九、本人承诺:在《聘请电影(电视剧)导演合同》有效期内,若本人与乙方之间的劳动合同(或经纪代理合同)终止或解除的,本人仍将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导演职责,直至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工作。

  十、本人承诺:甲方将《聘请电影(电视剧)导演合同》中约定的酬金及相关费用直接向乙方支付,除非本人与乙方订立的劳动合同(或经纪代理合同)终止或无效,否则本人不会向甲方索取任何性质的酬金或费用。

  十一、本人承诺:无论因何原因导致本人与乙方订立的劳动合同(或经纪代理合同)终止或无效,本人将于该劳动合同(或经纪代理合同)终止或无效之日起 日内向甲方出具相关书面证明,否则,本人无权要求甲方直接向本人支付截至甲方收到书面证明之日尚未发生的酬金。

  十二、本人承诺:若违反上述任何一项保证和承诺,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导演(签字):

  年 月 日

聘请电影(电视剧)导演合同书 篇2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

  甲方(聘请单位):

  住所地: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如甲方为法人单位):

  签约代表人(如甲方为法人单位):

  合同联系人:

  证件名称及号码(如甲方为自然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乙方(受聘方):

  住所地: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证件名称及号码: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鉴于:

  1.甲方是依法成立并取得合法从事电影(电视剧)制作资格的法人机构;

  2.甲方取得的资格和相关许可证包括: (根据序号选择)

  (1)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

  (2)取得计划摄制电影《 》(以下简称“电影”)

  的《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

  (3)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

  (4)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5)取得计划摄制电视剧《 》的(以下简称“电视剧”)《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

  (6)其他: 。

  (7)以上相关许可证详见附件1

  3.乙方具有一定特技表演能力及相关经验;

  4.甲方决定聘请乙方担任电影(电视剧)《 》(暂定名)的特技演员,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聘请。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电影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特达成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作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1.1乙方工作开始的时间按下列第 种方式确定:

  (1)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到达甲方指定的地点,并向甲方履行报到手续。

  (2)甲方第一次向乙方发出工作任务指示之日。

  (3)其他: 。

  1.2乙方工作结束的时间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确定:

  (1)电影(电视片)拍摄完成停机之日。

  (2)乙方在电影(电视片)中饰演的角色剧情拍摄完毕之日。

  (3)其他: 。

  1.3乙方的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具体拍摄工作详见附件2;

  (2)根据甲方要求参加甲方组织召开的与电影(电视片)摄制工作有关的工作会议;

  (3)参加筹备会、试装、试拍等拍摄筹备期内需要乙方参与的工作。

  1.4乙方的工作地点包括但不限于:

  (1) 。

  (2) 。

  (3)以及甲方要求或指定的其他地点。

  1.5乙方在本合同工作期间每天的平均工作时间不超过12小时,每周超过平均工作时间不超过 次,超过前述约定的工作时间,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每小时人民币 元(大写 元)的加班费。

  第二条 酬金、支付方式及其他费用、待遇

  2.1甲方向乙方支付酬金,具体为以下第 种方式:

  (1)甲方向乙方支付固定酬金人民币 元(大写 元)。

  (2)甲方按照每天人民币 元向乙方支付酬金,预计参加 天工作,合计人民币 元(大写 元)。

  2.2支付方式

  2.2.1固定酬金按照以下方式分 期支付:

  (1)甲方应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 日内向乙方支付定金人民币 元(大写 元)。本合同得以实际履行之日即乙方按照本合同1.1款的约定开始工作之日,此定金自动转为甲方向乙方支付的酬金。

  若因甲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未能实际履行,则甲方无权要求乙方返还定金;若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未能实际履行,则乙方应向甲方双倍返还定金;

  (2)甲方应自乙方按照本合同1.1款的约定开始工作之日起 日内向乙方支付人民币 元(大写 元);

  (3)甲方应自乙方完成本合同附件2约定的工作结束之日起 日内向乙方支付人民币 元(大写 元)。

  (4)固定酬金包括平日和节假日期间的加班费用。

  2.3如非因乙方原因电影(电视片)拍摄延期或甲方要求增加拍摄的,则甲方应按照增加每天人民币 元(大写 元)向乙方支付报酬。

  2.4关于税费

  2.4.1前述酬金及分红均为 (①税前;②税后)。

  2.4.2若前款约定为税后,则甲方应代乙方向税务部门缴纳相关税款,并向乙方提供缴税发票。

  2.5其他费用和待遇

  2.5.1从乙方工作开始之日起至工作结束之日止(包括第2.3款约定的情况),甲方应负责安排乙方在工作地点的住宿、饮食和交通,费用由甲方承担。

  住宿标准:

  饮食标准:

  交通标准:

  2.5.2甲方应承担乙方往返国内各工作地点的交通费用;若乙方因本合同约定工作之外的原因往返工作地点的交通费用甲方不予承担。

  2.5.3若甲方要求乙方到国外的拍摄场地工作,甲方应负责办理相关证件和手续,并承担一切相关费用。

  2.5.4甲方应为乙方办理合同生效期间的商业保险,具体包括:

  (1)意外伤害保险;

  (2)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3)其他: 。

  在履行本合同项下约定工作期间,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人身意外伤害,根据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赔偿后仍不足以补偿乙方的实际损失的,由甲方予以赔偿;如因乙方违反规章制度造成乙方人身意外伤害的,相关责任和损失、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2.5.5甲方应承担的乙方相关费用标准详见附件3。

  2.5.6甲方未按照本款规定的标准向乙方履行合同义务的,乙方有权按照该款规定的标准自行安排并先行垫付,甲方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票据予以报销。

  第三条 著作权及相关权利

  3.1甲方依法享有电影(电视片)的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电影(电视片)的发行权、放映权、广播权、展览权、改编权、汇编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以及剧中人物造型、剧照、台词及相关文字材料的相应权利。

  3.2乙方履行了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后,依法享有在电影(电视片)及相关衍生产品中的署名权。

  3.3为宣传、推广电影(电视片)的需要,甲方有权无偿使用或许可播放者、发行者使用乙方的姓名和肖像,并及于相关衍生产品或服务。

  3.4甲方摄制完成的电影(电视片)获得与乙方有关的相关单项奖的,乙方有权单独享有相应的荣誉(称号)及奖金。

  第四条 保证与承诺

  4.1双方保证:如果一方在本合同中所做出的陈述存在任何虚假或不真实如果违反其在本合同中所做出的保证,并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该一方应向受损失方承担违约责任,无过错方享有要求解约、索赔以及要求承担定金、违约金等责任的权利。

  4.2甲方保证和承诺

  4.2.1甲方保证:甲方系经依法注册并合法存续的电影(电视剧)制片单位。

  4.2.2甲方保证:已(将)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或者《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证)》,并在有效期内。

  4.2.3甲方保证:于 年 月 日前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

  或者《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证)》(如已取得甲证,则无需另行申请乙证。)

  4.2.4甲方承诺:电影(电视剧)不会包含任何侵害乙方合法权益或者违反国家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内容。

  4.3乙方保证和承诺

  4.3.1乙方保证:有权自行签署本合同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下的所有义务。

  4.3.2乙方承诺:在本合同约定的工作期间,乙方应专职为甲方工作,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受聘于甲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

  4.3.3乙方承诺:遵守甲方制定并公告的一切规章制度(见附件4)。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5.1甲方要求变更乙方拍摄剧情及特技难度的,如特技难度或危险程度有明显增加的,甲方应相应提高乙方的酬金,具体数额由甲方双方根据特技难度及业内标准和行业惯例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确定;若特技难度减小,本合同第2.1款规定的酬金不变。

  5.2甲方有权决定乙方是否适合出演该角色,并作出终止合同或更换角色的决定,但应向乙方支付已实际出演的工作天数的相应酬金,还应向乙方支付人民币元作为补偿金;双方约定以固定薪酬的则乙方按比例扣除实际出演的天数及违约金数额后,应将剩余款项返还甲方。

  5.3甲方应提供乙方在电影(电视剧)中的服装、道具、化装造型等,如在拍摄过程中造成道具及服装损坏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5.4为保证乙方特技演出达到约定的要求以及有效保障乙方的人身安全,甲方应提供特技拍摄需要所必须的专业保护设备并采取适当保护措施。

  5.5为宣传、推广电影(电视片)的需要,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参加电影(电视片)的开机仪式、首映式以及其他宣传活动,无须就此向乙方支付酬金;如果该类活动发生在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工作期限之后,乙方仍应积极参与和配合。

  5.6甲方要求乙方参加的宣传活动最多不超过 次;超过的乙方有权选择是否参加,乙方参加的需由甲方向乙方支付费用: 元/次(税前)

  5.7甲方要求乙方参加宣传活动,应承担乙方的住宿、饮食及往返交通费用。费用标准及承担方式同2.5款的规定。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6.1乙方在接到剧本后,即应为拍摄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6.2乙方在工作期间内应接受甲方的管理,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时、勤勉、经济、高效地进行电影(电视片)的摄制工作。

  6.3乙方应当保持和甲方的沟通、联系,但甲方不得干预乙方的正当权限或违反行业惯例。

  6.4乙方在拍摄期间,如遇到个人特殊情况确需请假,必须经过甲方同意并签字批准后方可离开,所需费用均有乙方自理。未经甲方同意擅自离岗或逾期返组而影响剧组的拍摄工作,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所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6.5乙方应按照剧本进行拍摄和制作,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对人物、情节等进行实质性更改。

  6.6乙方可以为本剧争取各种形式(实物或场地提供、资金等)的赞助,该赞助应报经甲方同意并统一管理使用。

  6.6.1争取赞助所需签订的相关合同应由甲方签署或甲乙双方共同签署。

  6.6.2赞助资金或赞助实物等均用于本合同电影(电视片)的拍摄,并以该资金或实物价值(双方协商估价、评估或拍卖价格)有剧组财务人员入账核算。

  6.6.3对于乙方争取的赞助,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赞助资金或相应价值税前(税后)的 %作为奖励费。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甲方未履行或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应按如下情形分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未能按摄制计划如期完成电影(电视片)的拍摄,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大写 元);

  (2)甲方未按约定向乙方支付酬金,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未付酬金的百分之 作为违约金;

  (3)如果乙方不存在违约或过错情形,甲方解除合同的,应向乙方支付尚未支付的酬金;

  (4)乙方依据第9.4款的规定解除本合同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尚未支付的酬金;

  (5)其他: 。

  7.2乙方未履行或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应按如下情形分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因乙方原因导致未能按摄制计划如期完成电影(电视片)的拍摄,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大写 元);

  (2)在本合同约定工作期间,乙方为其他第三方工作应征得甲方同意,否则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大写 元);

  (3)如果甲方不存在违约或过错情形,乙方提前解除合同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大写 元)

  (4)甲方根据第9.3款第(1)、(2)、(5)项的规定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大写 元);

  (5)甲方根据第9.3款第(3)、(4)项的规定解除本合同的,甲方不再向乙方支付尚未发生的酬金。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

  对于本合同的修改、补充或其它变更,须由双方协商一致,以书面的形式做出。经修改、补充及变更的条款及内容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 合同的解除

  9.1本合同一经签订,除法定和约定事由外,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单方解除。

  9.2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载明的保证和承诺、恶意或故意怠于履行本合同的义务致使合同履行困难且无法通过本合同明确约定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解决的,经守约方书面催告后仍怠于履行本合同的义务的,均视为根本违约,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违约方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

  9.3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乙方因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累计或连续超过 天;

  (2)乙方违反其在本合同第四条所作的保证和承诺,或其保证和承诺存在虚假或不真实;

  (3)乙方部分或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致使其不能继续履行本合同;

  (4)乙方违反规章制度(包括财务制度)达 次以上,严重影响摄制计划的完成;

  (5)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及剧组利益造成 元以上重大损失的;

  (6)乙方在合同约定的工作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9.4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非因乙方原因,甲方延迟开机超过 日的;

  (2)甲方拖欠乙方酬金累计达到乙方全部应得酬金的百分之 ;

  (3)甲方延期支付乙方酬金累计或连续超过 天;

  (4)甲方违反其在本合同第四条所作的保证和承诺,或其保证和承诺存在虚假或不真实;

  (5)甲方被依法吊销下列证照之一导致拍摄无法继续进行的:

  ①《摄制电影许可证》

  ②《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

  ③《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

  ④《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

  (6)甲方破产、解散或被依法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7)甲方违反本合同第5.3款的约定。

  9.5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向另一方发出书面的解约通知,本合同自解约通知送达另一方当日解除(注:如在摄制期间一方提出解约并当日生效可能严重影响拍摄工作,本条也可以增加约定:但在解除生效之日起 日内双方仍应履行本合同项下约定的各项工作和义务)。

  9.6非因双方过错,出现当事人不能控制的情况,致使拍摄延期,甲乙双方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协商确定拍摄计划的顺延,甲乙各方因此均无须承担相关违约责任,前述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天气原因;

  (2)导演、主要演员等主创人员生病、受到意外伤害或死亡;

  (3)第三方原因

  前述规定的情况致使拍摄迟延或中断超过 日,任何一方可按照本协议第9.5款的规定解除本合同。

  第十条 保密

  10.1双方互相承诺对其本人以及公司、雇员、代理人或顾问等因为签订本合同而收到或获取的所有资料、信息(以下简称“保密信息”),包括与本合同条款相关、与谈判有关的、与剧情以及摄制有关的、与另一方的商业或事件有关的等与电影(电视剧)有关的一切资料和信息,严格加以保密;除了本合同第10.3款的规定外,将不得在电影(电视剧)公映前利用或披露或泄露给任何人任何上述保密信息。

  10.2乙方应妥善保管甲方交予的与电影(电视剧)相关的全部资料、文件,并于完成本合同约定工作或解除本合同后返还甲方。保密信息一旦泄露,泄露方应及时通知。

  10.3若其中一方因法律、法规、主管部门或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或规定而需要披露任何保密资料,该一方将在法律许可的情况下,尽快把这种要求或规定通知对方,以使对方可寻求适当补救方法防止披露或豁免该一方遵守本协议的条款。若未能取得适当的补救或本协议项下的豁免,而必须披露保密资料,该一方可以将保密资料中必须披露的部分予以披露。

  10.4一方违反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保密义务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给另一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11.1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任何一方在签署本合同时不可预见的,不能克服的,且无法避免的,并阻碍该方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义务的情形,包括地震、天灾、叛乱、暴动、内乱、战争、任何政府政策、法律法规的调整以及政府行为等其他事由或因素。

  11.2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受影响的一方因此无法履行任何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则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间,因此受阻履行的义务应予中止,履行期限应自动延长,且受阻履行义务的一方免除相应违约责任。

  11.3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11.4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还应当尽一切合理努力,将该不可抗力事件的后果减小到最低程度。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1.5如果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间超过日并且各方未能就公正的解决办法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可按照本协议第9.5款的规定解除本合同。

  第十二条 通知与送达

  12.1甲乙双方因履行本意向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等,均应按照本合同首部所列明的通讯地址、传真、电子邮件以邮寄或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电子邮件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发至本合同首部所列明的通讯地址或者传真、电子邮件系统的通知、文件、资料均视为有效送达。

  12.2.以邮寄方式送达的,另一方签收之日视为送达;签收之日不明确的,以信件寄出或者投邮之日后第三日视为送达。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通知、文件、资料等数据电文进入另一方系统之时视为送达;通知、文件、资料等数据电文进入另一方系统之时不明确的,以传真、电子邮件发出后的第二日视为送达。

  12.3任何一方的通讯地址、或通讯号码或联系人如果发生变化,应当在该变更发生后的三日之内通知对方,否则对方对于其原通讯方式的通知视为有效通知。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与适用法律

  13.1.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13.2.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二选一)解决:

  ①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设在 (地点)的 仲裁委员会。

  ②任何一方均有权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合同权利和义务的转让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第十五条 合同的解释

  15.1.本合同文本由 提供,其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予以说明;甲乙双方对本合同各条款的内容均充分理解并经协商达成一致同意。

  15.2.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第十六条 合同效力和签署

  16.1.本合同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6.2.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6.3.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以最后签字、盖章日期为本合同生效日期。本合同未尽事宜,需修订或变更时由双方签署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6.4.本合同之任何修改除非经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确认,否则均属无效。

  第十七条 合同附件

  17.1.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7.2.本合同及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7.3.本合同附件如下:

  附件1:甲方相关证件;

  附件2:乙方拍摄特技剧情及镜头脚本

  附件3:费用标准;

  附件4:剧组规章制度;

  附件5:乙方身份证件复印证。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聘请电影(电视剧)导演合同书 篇3

  甲方(委托方):

  住所地: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签约代表人:

  合同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乙方(受托方):

  住所地: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签约代表人:

  合同联系人: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甲乙双方本着相互信任,真诚合作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为甲方提供配音及录制服务事宜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合作项目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在合约期内为甲方提供配音及录制服务,甲方不定期将配音录制需求以书面形式发送给乙方,乙方收到甲方需求后日内予以回复确认,并在双方确定的配音录制时间内制作完毕。甲方配音录制需求格式见附件。

  第二条合作要求

  1.配音要求:为保持甲方录音产品的一贯性,乙方承诺合约期内指定一名配音员负责配制甲方录音制品;如该指定人员录制部分制品后因离职、严重疾病等原因无法持续录制的,乙方须提供与已录音人员声音相同或相似的其他录制人员继续完成甲方配音工作。

  3.录音要求:乙方须严格按照甲方具体要求进行制作,乙方制作的试音小样感觉及语速必须经甲方审核确认,甲方书面确认后乙方方可按照试音小样风格制作录音成品。

  4.配音时间:甲方如需配音,须提前天向乙方发出《配音录制需求单》,双方确定无误后乙方需在个工作日内完成录制并向甲方交付MP3格式的成品音频。

  5.后期合成:配音部分由甲方确认后进行后期合成,乙方不负责剪切、修饰、配简单的音乐与制作。

  第三条权利保证

  甲乙双方确认,配音录制完成后的录音制作所涉及的全部著作权均归属甲方所有,甲方有权以任何方式在全世界范围内使用该录音制品。乙方保证为甲方提供的配音成品已取得配音、录制等人员的许可授权,甲方使用该录音制品无权利瑕疵,如因甲方使用该配音录制品侵犯任何第三人著作权及其他权益,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概不负责。无论甲方在何时何地以何种形式使用该录音制品,乙方及其录音人员都享有署名权。

  第四条配音及制作费用

  1.甲乙双方确认:该配音员配音服务费单价为人民币元/分钟(含税)。录音及制作服务不收取费用,不足1分钟部分按1分钟收费。

  2.乙方确认并同意:合约期内由于乙方原因变更配音人员的,如后续人员配音服务费高于原配音人员的,仍按前款所列费用单价结算;如后续人员配音服务费低于原配音人员的,按照后续人员费用单价结算。

  第五条付款方式

  1.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服务费按次以人民币形式支付。乙方收款信息如下:

  名称:

  账号:

  开户行:

  2.乙方制作完成,将成品配音交给甲方确认后,甲方在每次验收确认合格后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出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甲方收到乙方发票后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指定收款账户汇入全额配音及制作费。乙方发票开具延迟的,甲方付款时间相应延迟。

  第六条保密条款

  1.双方互相承诺对其本人以及公司、雇员、代理人或顾问等因为签订本合同而收到或获取的所有资料、信息(以下简称“保密信息”),包括与本合同条款相关、与谈判有关的、以及与录制有关的、与另一方的商业或事件有关的等与配音有关的一切资料和信息,严格加以保密;除了本条第3款的规定外,将不得在配音公开前利用或披露或泄露给任何人任何上述保密信息。

  2.乙方应妥善保管甲方交予的与配音相关的全部资料、文件,并于完成本合同约定工作或解除本合同后返还甲方或者按照甲方指定的方式销毁。保密信息一旦泄露,泄露方应及时通知。

  3.若其中一方因法律、法规、主管部门或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或规定而需要披露任何保密资料,该一方将在法律许可的情况下,尽快把这种要求或规定通知对方,以使对方可寻求适当补救方法防止披露或豁免该一方遵守本协议的条款。若未能取得适当的补救或本协议项下的豁免,而必须披露保密资料,该一方可以将保密资料中必须披露的部分予以披露。

  4.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给另一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第七条违约责任

  双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一条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对方由此蒙受的损失。

  第八条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一)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甲乙双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解除本合同:

  1.非因本合同规定的原因,乙方未按制作计划确定的日期向甲方交付配音,经甲方催告后日内仍未交付的;

  2.甲方破产、解散或被依法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无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3.甲方拖欠乙方酬金累计达到乙方全部应得酬金的百分之,经过乙方催告后仍不支付的;

  4.甲方破产、解散或被依法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本合同在下列情形下终止:

  1.乙方的工作全部结束,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甲乙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4.在委托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6.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第九条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

  (一)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二)意外事件:

  1.非因双方当事人过错,出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以外的甲乙双方不能控制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天气反常以及原配音人员生病、受到意外伤害或死亡等,致使本配音的录制迟延,乙方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将录制计划顺延的时间书面通知甲方;因此而未能按原录制计划完成本配音的录制,乙方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2.若本条规定的情况致使本配音的录制迟延超过天,任何一方皆可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而解除本合同。

  第十条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第十一条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信地址如下:。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信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三条合同的转让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第十四条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①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②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各方应在本合同正本加盖骑缝章。

  本合同有效期为年,自年月日至自年月日。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

  配音录制需求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聘请电影(电视剧)导演合同书 篇4

  甲方(中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外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中文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1.甲方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的电视剧制作单位,乙方是依据_________(国家名称)的法律并在该国注册成立的法人单位(或者,乙方是____________国公民);

  2.甲乙双方共同决定联合制作电视剧《________________》;

  3.甲乙双方联合制作电视剧的立项申请以及合拍电视剧的题材规划立项申请已经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机关的批准并取得准予拍摄的批复。

  甲乙双方根据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特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乙双方决定联合制作集电视剧《___________》(外文名称《___________-》,下称“电视剧”)。

  第二条 电视剧总投资预算初步确定为¥_____万元,每集为¥_____万元。其中,甲方出资¥_____万元,占总投资预算的百分之___,乙方出资¥_____万元,占总投资预算的百分之______。

  第三条 甲乙双方应按时、足额的履行各自的出资义务,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参与联合制作电视剧的任何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出资的方式、时间、数额等详见本合同附件一。

  第四条 甲方委派、乙方委派作为专职负责人参加电视剧的拍摄,由其全权负责拍摄电视剧的日常管理工作;财务支出的票据和其他财务报销单据,均需取得该被委派的两名专职负责人的共同签字确认。

  在本合同生效期间内,任何一方变更专职负责人,应事先书面通知对方。

  第五条 双方委派的专职负责人应当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开始工作,并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开立拍摄电视剧专用账户,该账户随拍摄工作的完成(包括应要求修改补拍工作的完成)统一结算后即予废止。

  甲方委派__________、乙方委派________作为专职财务人员负责专用账户的财务管理,以监督投资双方资金的投入及支出情况。在本合同生效期间内,任何一方变更专职财务人员,应事先书面通知对方。

  专用账户资金的支取程序详见本合同附件二。

  第六条 所有与联合制作电视剧有关而订立的合同或协议都必须经双方协商确定并取得各自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签名认可。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无权代表对方就联合制作电视剧与第三方订立合同或协议;否则,擅自越权订立合同的一方应当承担因其越权订立合同所引起的赔偿、诉讼费用及其他法律责任。

  第七条 因联合制作电视剧而形成的全部有形财产、无形财产及其衍生权利,均属甲乙双方共有。所有权利的分配比例及行使的地域范围等详见本合同附件三。

  其中,有形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因拍摄而置备的各类道具、摄像器材、搭建的场景布置等有具体形状的各种财产。

  无形财产包括但不限于电视剧著作权、商业运作中衍生出来的其他具有财产性质的著作权、商品名称使用权和商标权等知识产权。

  第八条 本合同期限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除非根据合同规定提前终止,其持续时间以下列第___种为准:

  1.联合制作电视剧所产生的相关著作权的法定存续期限;

  2.所有联合制作电视剧所涉及财产权的协议存续期限;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九条 因联合制作电视剧而获得的利润或形成的亏损净值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在合资双方之间按约定的出资比例分配。

  所谓净值,指联合制作电视剧的总收入(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的总和)减去联合制作电视剧的支出总额(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所占利润的分享)。计算净值时,所有列支项目必须是为拍摄直接支付的费用以及其他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的项目。

  所有应缴税款应在甲乙双方当事人双方之间按约定的出资比例分别承担。

  电视剧利润的分配或损失的承担方式,详见本合同附件四。

  第十条 联合制作电视剧应在主要的拍摄地点保存全部的运营情况的账簿和会计记录。账簿与会计记录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财务会计法律、法规的要求。

  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派的专职负责人有权在定期或在不妨碍电视剧拍摄工作进展的合理情况下查对及核实账簿和会计记录。受委派的专职财务人员有义务向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派的专职负责人提供定期财务报表(包括月报、季报和年报)和特殊情况下的应要求提供的临时报表。

  本条的“合理情形”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特殊情况”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将按会计年度,做到一年一结账。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应就联合制作电视剧做一份全面准确的会计结算。该年度会计结算应当确定本会计年度内的利润或亏损的净值,并视具体情况将其按规定的比例记录在会计账簿的贷方或借方上。

  在年度会计结算时,若联合制作电视剧专用账户资金总额超过拍摄工作所需储备资金总额的,应当由甲乙双方按本合同附件三的规定进行分配。任何一方对联合摄制项目负有债务的,应当首先从其应得分配额中针对其债务予以冲抵。

  第十二条 对于因联合制作电视剧而涉及到的作品创作、商业融资、宣传以及相关法律适用等方面的权利及其衍生权利,甲乙双方拥有同等的权利进行管理和控制,即此类权利必须由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决定才能实施。同时,对外宣传一律以双方的名义进行。

  这里的“权利及其衍生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进行总预算,电视剧主要拍摄地点,电视剧及其剧本的名称,聘用编剧、导演、演员等主创人员,音乐制作,宣传计划,选择发行人以及对合作对方转让权利或者其他人提供服务予以认可等权利。

  第十三条 电视剧拍摄完成后,由甲方负责报送相应电视剧审查机构审查,乙方应予以协助。

  若电视剧能够通过电视剧审查机构的审查并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甲乙双方、制片人、编剧、导演、演员等演职员以及鸣谢单位等在电影片字幕及相关衍生产品中的署名的格式、具体位置和字体大小详见本合同附件五。

  因本合同附件五产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该争议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履行。

  第十四条 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在电视剧首播之前向任何第三方泄漏剧情、主要创作人员、拍摄进度等与电视剧相关的一切信息。若本合同未生效,任何一方不得泄露在签约过程中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

  任何一方若违反上述保密义务,应赔偿对方因此而遭受的一切损失。

  第十五条 甲方向乙方保证,其属于依法注册、合法存续并持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的电视剧制作单位。

  第十六条 甲乙双方当事人在此向对方保证:

  1.有能力并有权利签订本合同,且其在履行本合同下的所有义务时,皆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障碍;

  2.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抵押或出卖关于联合制作电视剧的任何财产、资产和无形权利;

  3.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将其在电视剧中的权益转让或抵押;

  4.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将用于联合制作电视剧的资金信贷给任何第三方;

  5.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产生与电视剧有关的任何费用、责任和义务,否则,由其自行承担;

  6.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因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其承诺或保证而引起的赔偿、法律责任及相应的诉讼费用等,由该方当事人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 在保证为联合制作电视剧投人必须的时间、资金及履行其他相关义务的前提下,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参与.电视剧以外的独立于对方当事人的其他任何类型和性质的电影和电视业界的商业营运,但不得参与与联合制作的电视剧相竞争的电影片或电视剧的投资项目。

  一方参与上述商业运营,无义务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对其在该商业运营上的所得拥有绝对所有权,同时亦无义务给对方当事人提供相应商业投资的机会。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因此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

  第十八条 若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的义务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的期限内自动中止,其履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间等同于中止期间,该方无需为此承担任何责任。

  提出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发出通知后的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以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双方应就不可抗力立即进行协商,寻求一项双方认可的解决方案,尽力将不可抗力造成的影响降至最低。

  本合同中“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或不能克服、使得本合同一方部分或完全不能履行本合同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罢工、暴动、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等。

  第十九条 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持续超过____天,且未达成双方认可的解决方案,任何一方皆可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而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条 非因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出现本合同第十八条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以外的双方当事人不能控制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天气反常以及电视剧编剧、导演、主要演员等主创人员生病、受到意外伤害或死亡等,致使电视剧的拍摄迟延,甲乙双方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协商确定拍摄计划顺延的时间;因此而未能按原拍摄计划完成电视剧的拍摄,甲乙双方均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若本条规定的情况致使电视剧的拍摄迟延超过___天,任何一方皆可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而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而解除本合同:

  1.乙方在本合同第十六条第1项所作的保证不真实;

  2.乙方依据其本国法律破产、解散或被吊销法人资格;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而解除本合同:

  1.甲方在本合同第十五条或第十六条第1项中作出的保证不真实;

  2.甲方破产、解散或被依法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甲方被依法吊销《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三条 甲乙双方约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本合同终止履行:

  1.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合同期限届满;

  2.甲乙双方通过书面协议一致同意解除本合同;

  3.甲方或乙方依据本合同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或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解除本合同;

  4.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严重违反合同,并在对方当事人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_日内仍未予以补救,则该对方当事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此种 情形下的合同终止,并不免除有过错违约方应负的违约责任;

  5.电视剧拍摄完毕后报请电视剧审查机构审批不能通过或经修改仍不能通过的;

  6.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条所指的“严重违反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任何一方未能依约将资金按时投人专用账户,时间累计或连续超过____天;以及任何一方未能依约将资金按量投人专用账户,数量累计达到总承诺出资额的百分之____。

  第二十四条 除本合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之外,甲乙双方皆不得擅自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五条 甲乙双方未履行或未按约定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应分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具体如下:

  1.若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解除本合同,不论电视剧拍摄进度如何,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方已投入资金的百分之___作为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2.若乙方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解除本合同,不论电视剧拍摄进度如何,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本方已投入资金的百分之___作为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3.若未出现本合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不论电视剧拍摄进度如何,终止合同方应向对方支付本方已投入资金的百分之___作为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4.因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擅自对电视剧文学剧本进行更改导致电视剧最终未通过电视剧审查机构的审查,擅自修改方应赔偿对方因此而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一旦终止,甲乙双方应当结束与本合同相关的商业活动,并对相关财产进行清算。

  第二十七条 为拍摄电视剧所购买的资产在结束拍摄后,由双方的财务人员共同列出清单按比例折算,归还给甲乙双方或按照双方同意的折价出售。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一旦终止,与电视剧相关的资产、收益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进行清算:

  1.支付清算费用和创作人员的工资及其相关保险等费用;

  2.支付所欠税款;

  3.清偿对外债务;

  4.按照甲乙双方投入资金的比例分配剩余资金。

  对未能处理的财产权利及衍生权利将作为未分配的共同产权,由甲乙双方共同所有。

  处置相关资产产生的收益或损失,按照本合同终止前甲乙双方收益损失分配的比率承担。

  第二十九条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对另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的违约行为放弃主张权利,不视为其对另一方此前或此后其他违约行为亦放弃主张权利。

  第三十条 合同中明确约定的赔偿方式并不排除其他赔偿方式,不视为守约方放弃其他赔偿方式;同时,守约方亦可以要求法定的其他赔偿方式。

  第三十一条 甲乙双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署的《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剧合作意向书》为本合同附件六,该意向书的条款如存在与本合同相违背之处,以本合同为准。

  第三十二条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等,均应按照本合同扉页所列明的通讯地址、传真以邮寄或传真方式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

  第三十三条 未经甲乙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不得对本合同进行更改。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文本由_____(甲方/乙方)提供,其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予以说明;甲乙双方对本合同各条款的内容均充分理解并经协商达成一致同意。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六条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种方式解决:

  1.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2.任何一方均有权向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第三十八条 未尽事宜,由双方当事人另行协商确定。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及其他所有契约或协议均应以书面形式,在联合制作电视剧的工作记录簿中归档保留一份,并由甲乙双方委派的专职负责人予以签名。

  第四十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由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署。

  甲方:(盖章)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 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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