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帽买卖合同 篇1
合同编号:_________
合同签署地:_________
供方名称:_________
需方名称:_________
需方向供方购买 型液压破碎锤 台,装配在 上,并协
商如下条款:
第一条 设备名称 :破碎锤。
第二条 规格型号:商标:_________
第三条 技术规格:钎杆直径__________毫米。
第四条 合同价格:合计(大写) __________元整。( RMB__________元)。
第五条 配置:破碎锤用液压管路一套、破碎锤裸机一台、钎杆两根、锤管两根及标准工具箱
一套、氮气瓶一个、氮气表一套。厂家赠送品:斗轴套四个。
第六条 交(提)货地点:_________
第七条 交(提)货时间:签定合同后__________天内交货。(因雨雪天气或不可抗拒的原因除外)
第八条 结算方式:合同签订时支付定金:_________ 元整 RMB__________元整,货到交货地点后一次付清余款_______________元整。供方在收至 y
上述破碎锤全部货款后,上述破碎锤的所有权由供方转入需方:_________供方未收到上述全 部货款前,上述破碎锤的所有权仍归属供方。需方在货到后 天内仍未付清上述货
款、无故拒绝货物或未配合安装时,供方收回液压破碎锤,且所发生的费用由需方 承担。在此期间供方有权检查液压破碎锤在需方提供的存放地点的完好情况,需方 予以提供一切方便,在此期间如发生天灾、过失、人为而导致的损伤、丢失或自行 改造或变动设备,以及由于第三者加害而导致操作的情况,由需方赔偿给供方液压 破碎锤全款,上述事情发生后需方无条件在 日内赔偿给供方液压破碎锤全款,
以视需方对供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弥补。
第九条 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按厂家产品说明书(操作手册)执行。
第十条 提出异议期限及验收标准、方法:安装当天,需方在安装现场按照厂家产品说明书进
行验收和提出异议。供方按照产品说明书(操作手册)提供的液压压力与气压压力 的数据进行安装和调试,请需方人员配合不要自行改变液压压力与气压压力及打击 频率,否则一切后果责任自负。
第十一条安装:由供方服务部派人进行安装、 调试并出具山西______公司 (设备安
装维护记录单)由需方签字确认后安装、调试结束。需方在安装前提供必要的人员
及工具,包括电焊机、电焊工等,所产生费用由需方付给,并准备一桶 20 公斤液压
油备用。
第十二条 供方对产品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_________ (供方提供的产品使用环境温度为 -20 C 至 80 C)
自安装、调试经需方签字确认之日起各部件质保期为:油缸、活塞 1 年( 3600 个小
时),低压氮气室、前壳体、外壳、蓄能器总成、换向阀(不含阀芯拉毛)质保期 小
时。通体螺栓、夹板螺栓、调频阀芯、排气阀、充气阀、液压管路、破碎锤油封保
质期为 小时。锤管、直通管接头质保期为 小时。其中消耗件职内衬套、
导向套、钎杆销、固定圆销、锤管、连接盘螺栓、液压管路的 0 型圈、皮塞、内六
文堵头、卡簧、氮气表总成、氮气等不在质保范围内。钎杆根据《钎杆操作判定方 法》质保。赠送品无质保。
第十三条 质量问题处理方法:您通过购买的(新机器)在中国山西省使用时, 可获得以下保证。 保证期间内:机器交付于第一用户(客户)之日起算起,在质保期内如买方报称破
碎锤有故障,请拨打供方维修电话 :_________转服务部。供方在________个工作日内
进行售后服务(因雨雪天气或不可抗拒的原因除外) 。在质保期内,构成本机的纯正
物品因材料或制造缺陷,经本公司认可,该部件将得到无偿修理或更换。但是,由 于故障而导致的停机损失费用和间接发生的损失费用,不属于质保范围;如果破碎 锤或液压管路发生漏油现象,漏油损失由需方自行承担供方只对销售给需方的产品 本身负责任,而不承担由此引起的其它责任。
不适用于保证范围的事项:虽然在保证期间,但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公司不予保证:
1 、 超出规格限度或该机适用范围的,本公司将不予保证。
2 、 未按随机配发的有关手册所述规定,进行不当操作、保养、管理而导致的故障。
3 、 使用非纯正配件,或非本公司指定的配件而导致的故障。
4 、 未经本公司认可,而自行改造或变动导致的故障。
5 、 接受本公司指定的代理店以外或本公司以外的修理,并由此所引发的故障。
6 、 故障件丢失而无法判断的情况下。
7 、 发生本公司基准值内的噪音、震动、油的渗出等不直接影响机器性能的情况。
& 随着时间的推移,油漆渡铬层表面发生自然退色生锈的情况。
9 、 由于天灾、过失、人为而导致的损伤,以及第三者加害而导致损伤的情况。
10 、 违反有关法令法规使用机器的情况。
11 、 机器使用中的消耗品及消耗品更换费用。产品质保期内消耗品包括:_________通体螺栓、 夹板螺栓、蓄能器螺栓、液压管路的部件、锤管、直通管接头、排气阀、充气阀、破 碎锤油封、内衬套、导向套、钎杆销、固定圆销、连接盘螺栓、内六文堵头、皮塞、 破碎锤油封、液压管路的 0 型圈、卡簧、润滑油嘴、轴套、轴销、润滑油、氮气表总 成、氮气。
设备长期移动至不同地区时, 请事先通知本公司服务部, 本公司将指派就近服务人员
为您提供售后服务。
第十四条 配件提供方式及时间:供方依据产品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和 《钎杆损伤判定方法》
对需方进行配件索赔,在供方对产品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内请需方把要求索赔的 配件先发图片或实物到供方配件部来确认物品,进行索赔,由需方向供方配件部提 出需求时起________个工作日内,由供方在运输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发快递、汽车或铁路运 输到达需方所在山西省内的地市或城镇。 其他物品根据厂家向供方发货后, 到货后________个工作日内到达需方所在山西省内的地市或城镇。
第十五条 备注:请认真按照《关于正确对破碎锤加注润滑脂》 、《使用破碎锤的注意事项》 和《产品使用说明书》进行日常保养及使用。如需方违章使用责任自负。
第十六条 违约责任:
1 、如货到上述指定地点时需方不按照以上款项支付货款,或无故拒绝货物,供方均将视需方违约。需方无条件协助供方收回该破碎锤,同时需方向供方支付 RMB________元违约金。以视需方对供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弥补。
2 、需方若不按照供方所指导的操作和保养方法及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和维护,或不经供方同意 随便在液压破碎锤上安装或拆除其他部件等,造成设备出现的问题全部由需方负责。
第十七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1、本合同条款发生变更时,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合同有效期一年,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3 、双方一致认为对以上合同约定完全理解,表示认可。
供方:______________公司 需方: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 :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法人或委托人签字:_________ 法人或委托人签字: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
草帽买卖合同 篇2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
出卖人:___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为加快发展农村经济,保护合同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农业种植增产增收,本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订立本种植酿酒葡萄买卖合同。
第一条:出卖人负责对酿酒葡萄的种植生产。买受人负责对酿酒葡萄种植生产的技术指导。
第二条:出卖人应按照买受人的收购要求,向买受人承诺酿酒葡萄的种植面积为亩,并按照买受人提出的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进行生产管理,按期、足额地向买受人提供符合质量标准和等级的酿酒葡萄公斤。出卖人应保证在未完成合同约定的数量前,不向他人出售。
第三条:出卖人生产的酿酒葡萄,只要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和规格,买受人负责包销。每公斤的收购价为________元。酿酒葡萄交货时,若市场价格上涨,收购价协商提高,若市场行情下跌,收购价不变。交货的时间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交货地点____________
第四条:买受人应搞好酿酒葡萄种植的信息和技术培训工作,指导出卖人科学种植,防止酿酒葡萄作物的病虫害,提高酿酒葡萄的产量和质量。
第五条:如果买受人需要统一向出卖人提供种子、化肥、农药的,应以当地的批发价格供应,具体价格为种子________元1公斤;化肥________元1袋;农药________元1瓶。
第六条:因买受人在出卖人生产过程中因其提供的种子、化肥、农药出现质量问题;或因提供的技术指导出现失误,买受人应当负责对出卖人的经济赔偿。
第七条:出卖人由于不按买受人的技术要求和所提供种子、化肥、农药的质量标准生产;或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高温、寒流、干旱、洪涝、暴雨、冰雹、大风等)造成的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第八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和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本合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失效。
第十条:双方当事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出卖人
出卖人:____________签字(盖章)
住所地址: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
买受人
买受人:____________签字(盖章)
住所地址: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盖章)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盖章)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
银行帐号: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
草帽买卖合同 篇3
【内容提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虽然解决了目前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的许多问题,但其自身适用范围的限制,并不能解决由在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导致实践中的无序。无效论者从合同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和合同标的履行不能出发,否定此类合同的效力;有效论者则从法解释学和取缔规范与效力规范的区别出发,认定合同效力。基于此类问题的复杂,笔者从社会整体的角度出发,利用利益衡量的基本观点,指出有效论更能适应现实社会的需要,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处理对策,以期能对这一难题的解决起到促进作用。
【关键词】商品房买卖合同 集体土地 合同效力 利益衡量
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社会整体发展,物质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人民生活渐趋富足,文化日益昌明,原本与寻常百姓毫不相干的买房置地也成了现今十分普通的一件事情。但既然有买有卖,其间就难免产生纠纷,为了处理日益涌现的商品房买卖纠纷,20xx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于人民法院处理此类案件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促进作用,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欢迎。但是,通过近一年来的实践,这一司法解释也暴露出自身的一些不足,尤其是从司法解释序言中所体现的立法意旨看,该司法解释主要是针对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规定的 ,并未把占国土很大比例的农村集体土地上发生的商品房买卖行为纳入调整范围,不能不说是一种“立法”上的缺失。对于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及处理,目前司法实务界及理论界都尚无定论,但实践中由此而引发的纠纷却日益增加,亟待解决。本文中,笔者试就此问题发表一下个人见解,希望能够对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起到参考作用。
一、我国的土地制度与商品房种类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因此,在社会主义的中国,从所有制上讲,土地可以分为两类,即国有土地和农村集体土地。这种土地归属上的公有制是与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研究我国的土地问题及附着于土地之上的房屋问题,就不能不以此为最根本的出发点,所以,商品房也就可以区分为建筑于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和建筑于集体土地上的商品房两大类。
二、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的问题所在
商品者,依《高级汉语大词典》 之解释,意为“⑴为交换而生产的物品。⑵泛指市场上买卖的物品”。据此并参考《解释》第1条的规定,本文要讨论的商品房就是指出卖人(仅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尚未建成或者已经竣工的用于向社会销售并移转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房屋。究其根本,商品房与其他房屋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它是作为一种商品用于交换,商品房在所有权的让渡过程中实现其交换价值。但是,法学不同于经济学,其着眼点在于所有权的移转及移转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比较研究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与集体土地上的商品房,就是要比较二者在所有权移转方面的差别。
通观世界各国,在房屋与土地的关系上,普遍采取“房地一体主义”,即房屋的所有权与其所附着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同时移转,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房屋的所有权人在房屋使用过程中不会因房屋所附着的土地归属于其他人而引致纷争。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31条也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在我国经过出让的国有土地其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不存在障碍的,但是,1998年8月《土地管理法》修改时将“允许城镇非农户口居民建住宅使用集体土地”的规定加以删除,并在第63条中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造成“集体建设用地必须转为国有以后才能进入二级市场流转”的状况, 从而在立法意旨上,城市及外村、外乡居民已被禁止成为集体土地上住宅的合法所有权人。 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买卖合同也就由于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成为一种病态的契约,从而直接影响到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
但是,在当前相当一部分地区出现了利用尚未收归国有的集体土地开发商品房、规模建设新型人口聚集区的活动,较为时兴的说法叫作“旧村改造”。虽然在这一过程中出现了一些纠纷,但是,从深层次上看,这种现象的出现有其必然原因。随着城乡产业结构的升级和经济结构转型,土地的承载、养育等传统功能逐步萎缩,而财富储存功能、产业空间聚集功能、土地增值等新兴功能不断加强,集体土地经历了从生存手段到保障手段再到增值手段的演变,此其一。其二,随着开放型经济与城市建设的深入发展,大量外来资金与人口涌入,使村镇集体土地的价值迅速提升,城市近郊非农用地的收益率明显高于农用地。其三,国家征用集体土地是按产值补偿,而当前土地市场价格远远超出该标准,用地者到国家严格控制的土地一级市场受让土地成本过高。在土地补偿水平与用地成本比较利益的巨大反差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可避免地自行流转。其四,我国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后,土地使用权在土地权力体系中的地位日益突出,随着城市化程度的提高和“旧村改造”的推进,相当一部分村成为实体化的经济组织,在经济利益最大化的驱动下,自然将手中所掌握并能实际加以运用的土地使用权作为资产来进行“土地经营”。 可以说,在一定意义上,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出现就成为不可避免的现象。
除此以外,在中小城市出现的“旧村改造”也并不与国家开发小城镇的战略相背离。无论从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走城市化、现代化道路的发展途径上看,抑或从我国拉动内需、扩展经济增长点的需求上看,小城镇开发都是我国必将长期坚持并不断发展的一项重要国策,而不是应付现状、一时之兴的临时过渡措施。与其相对照,“集体建设用地不得直接进入市场流转”的规定,仅源于原国家土地局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期推行的“转权让利”政策, 其实质仍摆脱不了政府利用管理者职权剥夺集体土地所有者、与民争利的计划经济时代色彩。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只有被征为国有后才能进入市场,其收益只能由国家得到,这一传统做法明显是忽视农民集体土地财产权的表现,与我国正在推行的财产权体系改革相背离。集体土地所有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其所有人必然要求能正常地使用、支配和处分土地,以取得合理的土地收益。
三、病态契约与无效合同
讨论在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之前,有必要首先对病态契约和无效合同的概念作出说明。
何谓病态契约?各国法对契约的成立和生效均规定了一系列要件,违反法律强行性规定的契约即为病态契约。例如,根据《意大利民法典》第1325~1352条的规定,契约生效的要件包括:⑴当事人的合意;⑵契约原因合法;⑶契约的标的可能、合法并确定或可确定;⑷契约的形式应符合法定或约定。如果将符合这些要件的契约定义为健康契约,那么违反这些法定要件的契约则为病态契约。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54条的规定,契约的病因主要有:⑴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⑵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⑷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⑸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⑹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⑺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因契约违反法律所规定的要件的不同,可以确定契约病态的严重性。一种是仅与当事人利益有关的要件的违反,如意思瑕疵等;另一种是对于与社会利益相关的要件的违反,如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或共序良俗等。前者因涉及当事人双方利益,故病态并不十分严重而尚可救治,各国法一般规定其为相对无效的契约,即将契约是否生效的决定权交给当事人本人;后者因涉及社会利益,故为病态严重的契约,当事人无权决定其命运,各国法一般规定其为绝对无效。
虽然违反与社会利益相关的要件是确认绝对无效的契约的衡量标准,但这种表述仍失之抽象。笔者以为,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违反与社会利益相关的有效要件主要有两个方面,即:⑴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⑵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称之为违背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对于第一方面,王利明教授在《关于无效合同确认的若干问题》一文中提出了依据违法性确认合同无效的三个标准:⑴必须违反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才能直接导致合同无效;⑵必须是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⑶必须是违反了强行性规定中的效力性规定。 对于第二个方面,可以简称为违背公序良俗。所谓善良风俗,一般是指社会对某种行为所持的一般道德标准与习惯。 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不同,它反映和保护国家和社会的根本利益,表现了国家对社会生活的积极干预,其渊源大多来自公法,如宪法、行政法等;也有些规定来自私法。凡是违背上述条件的合同,都应当认定为绝对无效的合同。
四、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
通说认为,由于《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必然导致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而《土地管理法》中又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集体建设用地必须转为国有以后才能进入二级市场流转”,因此,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买卖合同就成为一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的无效合同。但是,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实在是有重新探讨的必要。
(一)合同无效论的依据
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观点的依据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两点:
1、此类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由于《房地产管理法》明确规定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因此要实现此类合同的目的,就必须使在集体土地
上所建房屋的所有权与集体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但是在《土地管理法》里却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因此,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买卖合同违反了法律(此处是指《土地管理法》)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由此就可以得出此类合同无效的结论。
2、由于合同标的不能而无效。除合法要件外,契约的标的可能、确定或可确定是合同生效的必备要件之一。所谓标的可能,是指合同所规定的债权人的权利或债务人的义务在客观上有成为现实的可能性。如果标的无法实现,则不发生法律上的效力。 当事人签订的在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的买卖合同,其标的是买受人交付价金、出卖人移转房屋所有权。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房产管理部门只办理城市国有土地上所建房屋的权属证书,因此,在集体土地上所建的商品房无法按照约定进行所有权的移转,因为依照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不动产物权的移转必须以法定登记机关的物权移转登记为要件,不经登记变更物权归属始终不发生变化,也就是说这类合同的标的在客观上没有实现的可能性。这是一种债务人即使愿意履行也不履行的状态。 基于这一原因,也可以确定此类合同无效。
(二)合同有效论的依据
与上述观点相对应,合同有效观点的依据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两点:
1、虽然《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我国《宪法》第10条第4款后段明确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这里虽然要求“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移转,但依照法律解释学的体系解释方法 ,根据该条的上下文意来判断,这里所称的法律应当是对转让的程序进行规范和调整的法律,而不包括实体上的限制。因为该条从体系上分为四款,第1款规定了国有土地,第2款规定了集体所有土地,第3款规定了土地征用,第4款对土地转让作出了规定。这就是说,在整个这一条上,立法者是对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作出了明确的区分,逐款加以规定,在此种情形下,不作区分地提及土地使用权,当然是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与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这个整体的,这是《宪法》条文中的应有之义。所以,《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是与《宪法》的立法宗旨相背离的,而基于“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基本原则和《立法法》第78条 的规定,应当认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是可以转让的。
2、暂且不虑及上述对《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的学理解释,单从因为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而使合同无效的角度分析,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也值得探讨。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而使合同无效,其前提是合同违反的是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强行性规定。法律规范可以区分为任意法规和强行法规,而强行法规又可以区分为强制规定和禁止规定二种。强制规定,指命令当事人应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定。禁止规定,指命令当事人不得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定。但是,如果再进一步细分,禁止规定又可以再分为取缔规定和效力规定。前者仅系取缔违反之行为,对违反者加以制裁,以禁遏其行为,并不否认其行为之私法上效力。后者系明确规定违反禁止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的法律规定。由此可知,由于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而使合同无效,必须是违反了强行性规定中的效力性规定。 但是,细观《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第63条不仅有除外条款,而且也仅是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属于典型的仅取缔违反之行为、对违反者加以制裁、以禁遏其行为的规定,并未否认其行为之私法上效力,应当定性为
取缔性规定,根据王利明教授“无效一般只限于违反效力性规范的合同”的观点推论,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买卖合同也并不必然无效,只是属于行政机关行政执法取缔的范围而已,但此种结果并不必然及于私法。
(三)笔者的观点
笔者认为,对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买卖合同效力进行界定,必须放在一个更高的、全局的视野上进行审视,不能单就某一部法律为判断,“法规则只有参照它们所服务的目的始能被理解”,确定一项法律规则的存在是否合理,必须首先探究其目的何在,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对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作出取舍。
《土地管理法》规定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在原则上不允许出让、转让,其意图可以从该法
第一章总则的规定得到说明。该法第1条规定:“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同时,该法第4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根据这些规定,我们可以较为清楚的认识到,《土地管理法》不允许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其目的主要是保护农用地(耕地)总量,防止农用地(耕地)不断减少而影响粮食安全和国计民生。应该说,这种立法意图是十分正确的,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是以农业的稳定为基础的,只有农业稳定,才会有工业和第三产业的稳定健康发展,社会也才能保持稳定。但是,假如商品房的开发是在现有建设用地上进行的,对农用地并不构成影响,那么,就不应当也没有依据一概加以否定。
法律的主要作用之一就是调整及调和种种相互冲突的利益,无论是个人利益还是社会利益。 法律的正式渊源并不能够覆盖司法活动的全部领域,总是有某种领域要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来决定,在这种领域中,法官必须发挥其创造精神和能动性。法官应当努力在符合社会一般目的的范围内最大可能地满足当事人的意愿。实现这个任务的方法应当是“认识所涉及的利益、评价这些利益各自的份量、在正义的天枰上对它们进行衡量,以便根据某种社会标准去确保其间最为重要的利益的优先地位,最终达到最为可欲的平衡”。
让我们首先来看一下确认在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能够带来的利益。这一点其实在前面也已经基本提及了,最根本的就是为了贯彻落实土地用途的严格管制制度,国家可以控制土地用途,保护耕地,稳定国计民生。当然,除此以外,由于《土地管理法》已经著有明文,所以对这一制度不便轻易改动,这就是另一个好处,即维护法律秩序的稳定性。
与此对应的,如果确认在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又能够带来哪些利益呢?从目前的情况看,在集体土地上进行商品房开发,虽然主要目的是用于销售,但是,在此基础上,村民的居住条件则是首先得到了改善,在村民改善自身居住条件后的房屋才被用于市场销售,也正是这种销售带来的巨大收入才保证了村民在现阶段有能力进行居住条件的普遍改善。可以说,改善村民的居住条件、增加农民收入是确认合同有效的第一点好处。第二个好处,确认此类合同可以利用新增的居住空间改善城市中低收入人群的居住条件。国家虽然正在大力发展城市低收入人群的“廉租住房”制度,但是,单一的渠道难以在短时间内解决全部问题,多头并举更能加快进程。第三, 也是很实际的一个问题是,由于行政机关的执
草帽买卖合同 篇4
卖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甲方将2台南宁SC200/200施工升降机转让给乙方,双方达成买卖协议如下:
一、设备价格、数量及金额:大写(不含税): 。
二、交付方式及付款结算:
1.交货地点:甲方公司所在地。
2.运输方式:乙方自行承担吊车费、装车费、车辆运输费用。
3.本合同签订之日,卖方支付货款总额的 100 %,计人民币贰拾肆万元,甲方收款后开具收款收据给乙方。乙方自行装车查验后无异议视为合格产品。
三、其他事项:
1.甲方提供设备随机资料给乙方,买卖合同签订之日以前所涉及到事项由甲方负责承担,买卖合同签订之日以后所涉及到事项由乙方负责承担。
2.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贰份,卖方买方各执壹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