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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监事会效议

2025-09-28 12:24:25合同范本

合作社监事会效议 篇1

  __________市__________农民合作社监事会会议记录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在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__________镇__________村__________号,召开了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__________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大会,在会议召开的15日前本社以电话方式通知到全体成员。全体成员到会。会议由成员_______________召集和主持。经全体成员讨论一致通过,形成以下决议:_________________

  一、本合作社由_____位成员组成,成员名单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

  二、大会选举理事会成员_____人,其中理事长一人由_______________担任,理事两人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担任。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

  三、本合作社不设监事会,设执行监事一名,选举_______________担任。__________市__________农民合作社监事会会议记录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在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__________镇__________村__________号,召开了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__________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大会,在会议召开的15日前本社以电话方式通知到全体成员。全体成员到会。会议由成员_______________召集和主持。经全体成员讨论一致通过,形成以下决议:_________________

  一、本合作社由_____位成员组成,成员名单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

  二、大会选举理事会成员_____人,其中理事长一人由_______________担任,理事两人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担任。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

  三、本合作社不设监事会,设执行监事一名,选举_______________担任。

  四、一致通过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_区__________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章程共九章四十六条。

  五、全体成员保证所提供的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并承担一切责任。

  六、(地址来源说明)。

  七、一致同意委托_______________办理本合作社的设立登记事宜。

  成员签名(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四、一致通过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_区__________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章程共九章四十六条。

  五、全体成员保证所提供的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并承担一切责任。

  六、(地址来源说明)。

  七、一致同意委托_______________办理本合作社的设立登记事宜。

  成员签名(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合作社监事会效议 篇2

  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协议。

  第二条本社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人发起,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召开设立大会,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本社名称:_________________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_______元整。本社法定代表人:理事长

  第三条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如下:杂草、大豆、玉米、马铃薯、白瓜籽种植;农副产品购销;组织采购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农药、种子用于成员自用);牛、马、羊生猪养殖;畜产品购销;组织采购成员所需的牲畜饲料;开展成员所需的加工、包装等服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许可的,未获许可不得生产经营)。上述内容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中规定的主要业务内容相符。

  第五条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

  本社成员以其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

  第八条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九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农副产品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协议,履行本章协议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条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社理事会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一条本社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第十三条本社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销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销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七)承担本社的亏损;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五条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其中,团体成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________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第十六条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协议规定的条件的,在6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否则,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七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三)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四)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五)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六)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八)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九)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十一)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十二)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第十九条本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时,每5名成员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的部分职权。成员代表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本社每年召开2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

  (三)理事会提议;

  第二十二条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1名成员表决。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三条本社设理事长一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第二十四条本社设理事会,对成员大会负责,由5名成员组成,设副理事长2人。理事会成员任期________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五)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六)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七)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注:如不设立理事会此项可删除】;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第二十五条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第二十六条本社设执行监事一名,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执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本社设监事会,由________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人,监事长和监事会成员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三)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

  (四)向成员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在接到通知后5日内就有关质询作出答复。

  第二十九条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第三十条本社经理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经营管理制度;

  (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第三十一条本社现任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本社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五)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三十四条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12月30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本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第三十五条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该成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利用本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第三十六条会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长按照本协议规定,组织编制本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审核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三十七条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成员出资;

  (二)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五)他人捐赠款;

  (六)其他资金。

  第三十八条本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库房、加工设备、运输设备、农机具、农产品等实物、技术、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第三十九条本社成员认缴的出资额,须在________个月内缴清。

  第四十条以非货币方式作价出资的成员与以货币方式出资的成员享受同等权利,承担相同义务。

  经理事长审核,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社其他成员。

  第四十一条为实现本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调整成员出资时,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调整成员出资。

  第四十二条本社向成员颁发成员证书,并载明成员的出资额。成员证书同时加盖本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鉴。

  第四十三条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________的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第四十四条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________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社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其中,用于成员技术培训与合作社知识教育的比例不少于公益金数额的百分之________。

  第四十五条本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社的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的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成员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作社监事会效议 篇3

  甲方: 农村信用合作社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

  为大力拓展农村金融市场,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经三方共同协商一致,签订以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聘用乙方为____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信用代办站代办员,委托乙方为甲方办理吸收储蓄存款和代收到逾期贷款业务。

  二、丙方自愿作为乙方的保证人。

  三、甲方的权利:

  1、有权根据国家和县联社规定对乙方进行指导和管理;

  2、有权对乙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批评、通报、罚款等处理,并责令乙方限期改正;

  3、有权对乙方办理的全部业务行为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监督。

  四、甲方的义务:

  1、对乙方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和业务指导;

  2、按照规定足额支付乙方的代办手续费;

  3、在乙方没有出现违法、违规行为而被解聘或者乙方自愿要求解除合同并经甲方同意的,退回乙方交纳的风险抵押金。

  五、乙方的权利:

  1、有权在甲方授权范围内合法、合规开展吸收储蓄存款业务和代收到逾期贷款业务;

  2、有权取得按照县联社规定标准计付的代办业务手续费;

  3、有权享受县联社规定的荣誉、奖励和福利待遇;

  4、有权接收甲方和县联社的业务培训和业务指导;

  5、有权向甲方介绍、推荐本辖区符合条件的农户贷款;

  6、有权对甲方提出合理化建议。

  六、乙方的义务:

  1、交纳______元风险抵押金;

  2、服从甲方及县联社的领导、管理、检查、监督和处罚;

  3、严格执行各项业务操作规程,不得违法、违规办理任何业务;

  4、乙方应对甲方委托的业务专职负责,不经批准不得擅自交给他人办理;

  5、不得自办企业,从事股票、债券、期货等投机性投资,外出经商、打工;

  6、乙方及乙方近亲属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代办与甲方委托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

  7、不得透支、骗取、挪用、侵占储户存款或业务周转金;

  8、不得吸收存款、代收贷款不入帐,不得擅自发放贷款谋取利息,不得进行帐外经营;

  9、不得弄虚作假,以虚报存款或者息转本、以贷收息等方式骗取手续费;

  10、严格按规定使用甲方提供的凭证、帐簿,及时、准确地向甲方报帐;

  11、不得有任何损害甲方经济利益和社会声誉的行为;

  12、严格保守工作中所知悉的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向任何他人提供披露或者充许他人使用;

  13、不得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存款利率从事不正当竞争;

  14、不得擅自多收贷款利息坑农、害农;

  15、不得通过介绍贷款吃、拿、卡、要,损害甲方形象;

  16、积极接受甲方或县联社对其贷办业务的稽核;

  17、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确保帐款安全;

  18、本合同解除后,将以前业务 中使用的各种凭证、报表、资料全部移交甲方,不得作任何保留;

  19、本合同解除后,乙方不得宣称或利用乙方代办站、代办员的名义,或者相似名义,从事任何原有关业务及任何损害甲方形象和利益的行为;

  20、遵守甲方及县联社已经制定和今后制定的有关代办站管理的各项规定和业务操作规程。

  七、丙方的责任及保证义务:

  1、协助甲方对乙方进行经常指导教育,并对乙方的业务行为进行监督;

  2、发现乙方有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及时向甲方报告;

  3、不得单独或者和乙方串通损害甲方的经济利益或者社会声誉;

  4、对聘用期间内因乙方违法、违规给甲方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八、丙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范围包括乙方给甲方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利息,损害赔偿金,甲方为此支出的调查取证费、案件代理费等。

  九、丙方对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各方之间互负连带责任。

  十、本合同保证条款独立于本合同其他条款,其效力不受本合同其他条款效力的影响,其他条款无效,保证条款依然有效。

  十一、丙方保证责任职期间自甲方聘用乙方之日起,至乙方违法、违规行为被发现之日起两年后终止。

  十二、在下列情况下,甲方有权单方决定对乙方予以解聘:

  1、在规定期限内存款余额达不到要求;

  2、因违法违纪被追究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3、严重违反甲方及县联社规定,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

  4、因负有重大债务到期 不能清偿;

  5、被发现有赌博、嫖娼等不良行为的;

  6、因业务需要对信用站进行整顿。

  十三、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担保的各项规定。《____县社代办站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修改内容,视为本合同的有机组成部分。

  十四、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共同协商一致予以补充,补充协议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五、本合同期限为两年,从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止。经甲方审查同意,可以续签。

  十六、本合同自甲方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乙方、丙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七、如因本合同发生纠纷,三方应本着平等互谅、协商一致的原则进行协商,如协商不成或者不愿协商,任何一方均可以向 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八、本合同一式六份,当事人各持一份,报甲方主管部门备案一份,每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特别提示:甲方已就本合同有关甲、乙、丙各方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向乙、丙方做了详尽说明,并就乙、丙方提出的疑问做了详细解释,乙、丙方对本合同全部条款已经详细阅读并理解其内容,甲、乙、丙各方对合同条款的理解一致。

  甲方: 农村信用合作社(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乙方(签章): 丙方(签章):

  签约地址:

合作社监事会效议 篇4

  甲方:?农村信用合作社

  乙方:

  丙方:

  为大力拓展农村金融市场,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经三方共同协商一致,签订以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聘用乙方为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信用代办站代办员,委托乙方为甲方办理吸收储蓄存款和代收到逾期贷款业务。

  二、丙方自愿作为乙方的保证人。

  三、甲方的权利:

  1、有权根据国家和县联社规定对乙方进行指导和管理;

  2、有权对乙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批评、通报、罚款等处理,并责令乙方限期改正;

  3、有权对乙方办理的全部业务行为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监督。

  四、甲方的义务:

  1、对乙方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和业务指导;

  2、按照规定足额支付乙方的代办手续费;

  3、在乙方没有出现违法、违规行为而被解聘或者乙方自愿要求解除合同并经甲方同意的,退回乙方交纳的风险抵押金。

  五、乙方的权利:

  1、有权在甲方授权范围内合法、合规开展吸收储蓄存款业务和代收到逾期贷款业务;

  2、有权取得按照县联社规定标准计付的代办业务手续费;

  3、有权享受县联社规定的荣誉、奖励和福利待遇;

  4、有权接收甲方和县联社的业务培训和业务指导;

  5、有权向甲方介绍、推荐本辖区符合条件的农户贷款;

  6、有权对甲方提出合理化建议。

  六、乙方的义务:

  1、交纳元风险抵押金;

  2、服从甲方及县联社的领导、管理、检查、监督和处罚;

  3、严格执行各项业务操作规程,不得违法、违规办理任何业务;

  4、乙方应对甲方委托的业务专职负责,不经批准不得擅自交给他人办理;

  5、不得自办企业,从事股票、债券、期货等投机性投资,外出经商、打工;

  6、乙方及乙方近亲属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代办与甲方委托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

  7、不得透支、骗取、挪用、侵占储户存款或业务周转金;

  8、不得吸收存款、代收贷款不入帐,不得擅自发放贷款谋取利息,不得进行帐外经营;

  9、不得弄虚作假,以虚报存款或者息转本、以贷收息等方式骗取手续费;

  10、严格按规定使用甲方提供的凭证、帐簿,及时、准确地向甲方报帐;

  11、不得有任何损害甲方经济利益和社会声誉的行为;

  12、严格保守工作中所知悉的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向任何他人提供披露或者充许他人使用;

  13、不得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存款利率从事不正当竞争;

  14、不得擅自多收贷款利息坑农、害农;

  15、不得通过介绍贷款吃、拿、卡、要,损害甲方形象;

  16、积极接受甲方或县联社对其贷办业务的稽核;

  17、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确保帐款安全;

  18、本合同解除后,将以前业务?中使用的各种凭证、报表、资料全部移交甲方,不得作任何保留;

  19、本合同解除后,乙方不得宣称或利用乙方代办站、代办员的名义,或者相似名义,从事任何原有关业务及任何损害甲方形象和利益的行为;

  20、遵守甲方及县联社已经制定和今后制定的有关代办站管理的各项规定和业务操作规程。

  七、丙方的责任及保证义务:

  1、协助甲方对乙方进行经常_____,并对乙方的业务行为进行监督;

  2、发现乙方有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及时向甲方报告;

  3、不得单独或者和乙方串通损害甲方的经济利益或者社会声誉;

  4、对聘用期间内因乙方违法、违规给甲方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八、丙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范围包括乙方给甲方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利息,损害赔偿金,甲方为此支出的调查取证费、案件代理费等。

  九、丙方对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各方之间互负连带责任。

  十、本合同保证条款_____于本合同其他条款,其效力不受本合同其他条款效力的影响,其他条款无效,保证条款依然有效。

  十一、丙方保证责_____间自甲方聘用乙方之日起,至乙方违法、违规行为被发现之日起两年后终止。

  十二、在下列情况下,甲方有权单方决定对乙方予以解聘:

  1、在规定期限内存款余额达不到要求;

  2、因违法_____被追究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3、严重违反甲方及县联社规定,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

  4、因负有重大债务到期?不能清偿;

  5、被发现有赌博、嫖娼等不良行为的;

  6、因业务需要对信用站进行整顿。

  十三、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和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担保的各项规定。

  《?县农村信用社代办站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修改内容,视为本合同的有机组成部分。

  十四、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共同协商一致予以补充,补充协议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五、本合同期限为两年,从?年?月?日到?年?月?日止。经甲方审查同意,可以续签。

  十六、本合同自甲方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乙方、丙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七、如因本合同发生纠纷,三方应本着平等互谅、协商一致的原则进行协商,如协商不成或者不愿协商,任何一方均可以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八、本合同一式六份,当事人各持一份,报甲方主管部门备案一份,每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特别提示:甲方已就本合同有关甲、乙、丙各方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向乙、丙方做了详尽说明,并就乙、丙方提出的疑问做了详细解释,乙、丙方对本合同全部条款已经详细阅读并理解其内容,甲、乙、丙各方对合同条款的理解一致。

  甲方:?农村信用合作社(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乙方(签章):

  丙方(签章):

  签约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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