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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10-01 10:15:31合同范本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篇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 员 组 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七至九名成员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也可以聘请公司外部有关专业人士担任委员。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由董事长、1/2以上的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1/3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委员在任期届满前可向董事会提交书面的辞职申请。委员在失去资格或获准辞职后,由委员会根据本细则有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另设副组长1—2名。

  第三章 职 责 权 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二)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战略性、多元化经营方面重大投融资方案进行前期的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战略性、多元化经营方面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前期的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战略性、多元化经营方面重大事项进行前期的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评价;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 策 程 序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应作好董事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必要依据: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将其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等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负责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草案)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的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十三条 相关项目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评审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 议 事 规 则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专业咨询顾问、法律顾问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五年。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和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未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中提到的“重大投融资”、“重大资本运作”、“重大资产经营”、“重大事项”是指公司《章程》中规定的须经董事会批准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订与修改,并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决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__________ 公司董事会

  ____年____月____日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篇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订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订、审查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监事是指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和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以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 员 组 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____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____名。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董事长、1/2以上的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1/3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细则有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 责 权 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方案。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监事的薪酬方案,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决 策 程 序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作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新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 事 规 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专业咨询顾问、法律顾问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要求董事等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到会述职或接受质询,该等人员不得拒绝。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须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出决定或判断的事项,无论是否获得会议通过,均应报送董事会审议,持有反对意见的委员有权在董事会会议上进行陈述。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五年。

  第二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和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未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制订与修改,并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决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公司董事会

  ____年____月____日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篇3

  编号: ________________

  惠安县村务(社区)专职工作者聘用

  合 同 书

  中共惠安县委组织部

  印制

  惠 安 县 人 事 局

  年月

  惠安县村务(社区)专职工作者

  聘用合同书

  聘用单位:惠安县_______________镇政府

  受聘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村村社社有大学生”计划的意见》(泉委办[20xx]68号)、《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安县试行“村村社社有大学生”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惠委办[20xx]38号)精神,惠安县_________镇政府(以下简称甲方)和受聘人员____________同志(以下简称乙方),经协商同意,签订本聘用合同。

  一、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三年,从 年 月日起至 年 月日止。合同期满,即行终止。经考核合格,如双方同意续聘的,可按有关规定继续签订聘用合同。

  二、受聘人的工作任务

  1、乙方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从事惠安县村务(社区)专职工作者岗位工作。

  2、乙方必须按照甲方规定的工作职责和权限以及责任制的要求,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

  3、乙方是由县委、县政府统一招考,县委组织部统筹调配使用,乡镇政府聘用和具体管理,并下派到村(社区),在乡镇、村(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专门从事农村(社区)建设、管理及服务工作的全脱产工作人员。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⑴坚决拥护党的领导,带头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⑵列席村(社区)两委有关会议,参与讨论和制订本村(社区)年度工作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认真执行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和村(居)民代表会议、村(居)民委员会的各项决议、决定,自觉接受村(社区)两委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⑶做好村级(社区)各项服务性事务工作,协助村级(社区)组织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负责做好村级(社区)组织文字材料的撰写起草、报送、立卷归档等工作。

  ⑷开展村(社)情民意调查,加强与党员群众的沟通和联系,掌握村(社)情,了解民意,及时向村(社区)党支部、村(居)民委员会反映党员群众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努力为群众排忧解难。

  ⑸配合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组织村民(居民)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努力培养有知识、懂经营、

  会管理的社会主义新型农民(居民)。

  ⑹积极向村级(社区)组织建言献策,发挥参谋助手作用。

  ⑺协助村级(社区)班子协调村内外关系,认真完成上级党委、政府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做好乡镇和村(社区)级组织交办的其它工作。

  ⑻常驻村(社区)工作,做好服务群众的日常工作。 乙方在聘用期内实行脱产全日制上班,执行乡镇干部考勤制度,并由所在乡镇负责其年度考核和聘用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乡镇党委可根据实际,细化村务(社区)专职工作者职责任务的具体要求。

  三、受聘人的有关待遇

  1、乙方在聘用期间的编制为非在编。

  2、乙方在聘用期内,其人事关系、档案等由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免费代理;党、团组织关系迁移至所工作的村(社区)党、团组织;户口可以迁入所工作的村(社区)。

  3、乙方在聘用期间实行统一的工资制度,工资由基本工资、绩效补贴和奖励补贴组成。其中,基本工资每月800元,由县财政负担;绩效补贴和奖励补贴由乡镇、村(社区)结合乙方的出勤情况、工作实绩和年度考核结果发放。

  今后,乙方的工资补贴,根据农村建设事业发展情况和

  全县的工资水平适当调整。

  4、乙方在聘用期间,按照《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和《泉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给予办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乙方按规定缴纳保险费用中的个人承担部分,其余由县财政负担。

  达到退休年龄,即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按照《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和《泉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享受各项待遇。

  5、乙方在聘用期间,由乡镇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享受每年200元的交通补贴,费用由县财政负担。

  乙方参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考试并被聘用的,可按泉委办[20xx]68号、惠委办[20xx]38号文件规定享受加分、连续计算工龄等优惠(如合同签订后,政策规定有变化的,按新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的,可以通过法定程序选拔进入村级(社区)领导班子。此外,乙方可享受各级党委、政府制定出台的相关鼓励措施和政策优惠。

  6、甲方必须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生活环境及劳动保护等。

  7、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乙方可享受法定的节假日及婚假、产假、丧假等。

  四、聘用合同的终止、变更和解除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篇4

  __________人保局:

  __________同志系我单位正式在职在岗职工,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地参加_____活动中不慎摔伤,导致左手骨折,虽经积极治疗,但目前仍不能负重,给工作、生活带来诸多不便,需要继续观察、治疗。根据_____人保局工伤认定要求,我单位通过对该工伤事故进行了认真调查,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 工伤发生日期及时间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下午_____时

  二、地点

  _______________

  二、 工伤导致原因

  参加双人绑腿赛跑________________动作不合拍,导致摔伤。

  三、 初步诊断情况

  ________月________日,该同志及时到________医院放射科进行了检查,医生诊断结果为:左桡骨远端骨折,断端向掌侧移位,并向背侧成角,需住院手术治疗。

  五、治疗情况

  ________日________月下午,该同志根据医院诊断结果,经咨询相关专家建议,及时赶到________医院进行治疗(详见门诊病历)。截止________月________日,该同志根据医嘱,先后3次到医院进行反复检查、治疗。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__医院治疗期结束。后因该丽同志感觉左臂仍然不适,酸疼无力,不能负重,影响了正常的工作和生活,于________月________日又到__________医院进行检查,诊断结果为:左桡骨远端形态欠规则,似见透亮线影;左尺骨未见明显异常;左腕关节对应关系欠佳。影像结论为:左桡骨远端可疑骨折。(详见________附属医院影像学检查报告单)

  六、 单位意见

  该同志大局观念和集体荣誉感特别强烈,因代表单位参加__________组织的体育比赛,期伤情为工伤。建议贵单位按工伤治疗予以认定。

  调查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调查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单位盖章)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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