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予过户合同协议书 篇1
赠与方(下称甲方):_______________
受让方(下称乙方):_______________
甲、乙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就宅基地赠与事宜,达成以下一致条款:
一、赠与宅基地及宅基地上所建房屋的基本情况
甲方为宅基地(以下简称“该宅基地”)的所有者。“该宅基地”使用证号为。
“该宅基地”四至为:_______________东至:_______________西至:_______________南至:_______________北至:_______________该宅基地上无任何房屋以及其他建筑物。
二、赠与情况
甲方将该宅基地全部所有权赠与给。
乙方同意按照上述分配比例接受甲方的赠与,并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权利义务。
三、宅基地及其地上所建房屋的交付。
甲方应该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三天内将“该宅基地”及其地上附着物按现状按照乙方要求交付给乙方各人所有。
四、甲、乙方应互相配合,根据相关部门的要求及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办理房屋产权和另一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手续。因年龄问题乙方可不办理房屋产权和另一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手续,上述变更登记的税及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
五、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保证其赠与给乙方的宅基地四至明确,界线清楚,没有任何争议、不存在抵押、质押等限制使用权的情形,具有完全的处分权;
2、乙方必须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宅基地。
六、签订本赠与协议后,该赠与行为是不可撤消的赠与。
七、本协议公证后生效,如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依法赔偿守约方因此造成的实际损失。本协议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时,可以到房产所在地法院起诉。
八、本合同一式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赠与方:_______________年月日
受让方:_______________年月日
证明人:_______________村民委员会
赠予过户合同协议书 篇2
以房抵债买受人在过户前,不享有物权及优先利益
——基于以房抵债而拟受让不动产的受让人,在过户前,并不能依该以房抵债协议产生针对交易不动产的物权期待权。
标签:以房抵债|物权效力|执行|以物抵债|民间借贷|以房抵债
案情简介:20__年6月,银行依生效判决申请执行刘某名下房产。贾某以其20__年8月与刘某签订500万元借款合同、刘某以名下房产顶抵所欠刘某债务、20__年10月生效法院判决刘某协助贾某办理抵顶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及抵顶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为由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
法院认为:①贾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经法院判决并生效,该案件案由系民间借贷纠纷而非物权确认纠纷,判决并未确认案涉房产所有权归属于贾某,只是判决刘某协助贾某办理抵顶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及抵顶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该判决不能直接引起物权变动法律效果。因案涉房产一直登记在刘某名下,物权变动并未完成,贾某对刘某只享有债权请求权。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28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上述规定适用的主体是不动产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保护的是基于买卖不动产而产生的物权期待权。本案涉及的是以房抵债协议,以房抵债协议首先以消灭金钱债务为目的,而房产交付仅系以房抵债的实际履行方式,基于以房抵债而拟受让不动产的受让人,在完成不动产法定登记之前,该以房抵债协议并不足以形成优先于一般债权的利益,不能据此产生针对交易不动产的物权期待权。判决驳回贾某诉请。
实务要点:基于以房抵债而拟受让不动产的受让人,在完成不动产法定登记之前,该以房抵债协议并不足以形成优先于一般债权的利益,不能据此产生针对交易不动产的物权期待权。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__)最高法民申1769号“某银行与贾某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见《再审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与被申请人贾建军、姜亥军机原审第三人刘涛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审判长贾劲松,代理审判员吴晓芳、高榉),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执行异议之诉案例选登》(201703/71:104)。
赠予过户合同协议书 篇3
转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为妥善解决债务问题,经友好协商,依法达成如下股权转让抵押担保抵押合同范本,以资信守:
第一条甲、乙双方一致确认: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应偿还乙方本人借款共计人民币元(大写元整),由乙方代为偿还。
第三条甲方的承诺
(1)本协议生效后,及时就本债权转让事宜向该转让债权的债务人_______________出具债权转让通知书;
(2)本协议生效前,向乙方移交与转让标的有关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的原件,且对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承担因隐瞒、虚报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第四条乙方的承诺
(1)本协议生效后,所拥有的对甲方的到期债务将归于消灭;
(2)本协议生效后,本协议项下的该转让债权不能实现,甲方不承担对乙方的清偿责任;
(3)本协议生效后,当通过诉讼判决强制执行第三人(该转让债权的债务人)的担保物时,甲方对担保物享有的部分担保物权优先于自身的受偿;(4)本协议生效后,积极配合甲方办理与该转让债权有关的手续,并承担一切手续的行政费用。
第五条如本协议无效或被撤销,则甲方仍继续按原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履行义务。
第六条各方同意,如果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承诺或任何其他义务,致使其他方遭受或发生损害、损失、索赔等责任,违约方须向另一方做出全面赔偿。
第七条本协议经甲、乙双方加盖公章(或指模)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后生效。
第八条本协议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
第九条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指模):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指模):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
赠予过户合同协议书 篇4
甲方: (原机主,移动号码: )
住址: 省(自治区) 市 路 号 小区
栋 单元 号房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乙方: (新机主)
住址: 省(自治区) 市 路 号 小区
栋 单元 号房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丙方:
鉴于:
1.甲方为移动电话号码 的使用权人,并已与丙方成立了电信服务合同关系,丙方已按其与甲方签订的入网协议、业务使用协议等协议向甲方提供了电信服务;
2.甲方同意将上述移动电话号码的使用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且丙方亦同意将其原与甲方签订的相关合同或协议之履行主体从甲方变更为乙方。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现就移动电话号码 的使用权从甲方转移至乙方(以下简称“过户”)之事宜,签订本协议如下:
一、甲方同意在本协议签订当日向乙方转让移动电话号码 (以下简称“本号码”)的使用权。甲乙双方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时,均须由其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丙方营业网点办理,并按照《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5号)向丙方出示有效证件原件及提供全部真实身份信息。
二、如甲乙任何一方出现拒绝出示有效证件、拒绝提供其证件上所记载的全部身份信息、冒用他人证件,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证件等行为之一的,丙方有权不为其办理本号码的过户手续,并有权拒绝提供相关服务,同时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申领发放办法》等规定通知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三、甲方须在办理过户前结清本号码已出账的通信费用。一旦出现过户日前已发生但尚未结清费用的情况,该费用由乙方承担,丙方有权待出账后直接向乙方收取上述费用,乙方对此无异议。
四、本号码过户前可兑换的积分由甲方自行处置;过户后本号码的可兑换积分、总消费积分将由乙方承继使用。
五、甲方在签订本协议前,可查询打印本号码过户前的通话清单、账单,但签订本协议后不得再向丙方提出查询或打印过户前本号码的通话清单、账单等要求,丙方亦无义务向甲方提供上述清单或账单;同时乙方同意不向丙方提出查询或打印过户前本号码通话清单、账单的要求,丙方亦无义务向乙方提供。
六、本号码过户后账户的余额不可退还,由乙方承继,乙方同时应承担相应的义务,并同意承担甲方在过户前可能发生而在签订本协议时未出账的费用。
七、对于本号码过户前甲方与丙方签署、在过户当日尚未到期的入网协议、最低消费协议或吉祥号码服务协议等协议,乙方同意承继上述协议中甲方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并继续履行直至协议期届满。
八、甲方如将本号码留作银行及其它服务行业的联系电话,或用作第三方业务的认证捆绑电话的,应在办理本号码过户手续前主动变更所留存的联系电话号码或解除捆绑关系,否则过户后甲方将无法收到相应的通知信息或可能无法使用所捆绑的第三方业务,并导致乙方可能收到发给甲方的通知信息,或因第三方业务提供方的限制而无法使用本号码进行对应第三方业务的认证捆绑。出现上述情况而导致的法律后果或责任由甲、乙双方自行承担,与丙方无关。
九、乙方应选择现行可以申请的资费套餐与丙方重新签订客户入网协议,丙方按照该协议向乙方提供通信服务。
十、乙方确认:在签订本协议时,丙方对本号码的品牌、相关资费、所保留的业务及有关业务限制(含月最低消费额)等均已向乙方进行了详细介绍,乙方已全面了解上述内容,并自愿接受有关限制。
十一、本号码过户后乙方应及时设置或修改本号码的服务密码、门户网站密码、定制的各类业务的使用密码。因未设置、修改密码或密码保管不善造成的法律后果及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十二、在本号码过户后,若甲乙双方就本协议项下号码的权利义务发生争议的,由甲乙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与丙方无关。若因此造成丙方损失的,由违约方进行赔偿。
十三、若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提供的身份证件或资料虚假不实的,丙方有权在发现后随时解除本协议及乙方与丙方签署的入网协议、最低消费协议或吉祥号码服务协议等协议,收回本号码及终止提供有关服务,同时还有权向甲方和乙方追索欠费和追究其违约责任。
十四、丙方收集、使用甲方或乙方个人或企业信息时,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丙方可以通过业务受理系统登记、纸质返档等方式,以提供电信服务为目的,在业务活动中收集、使用甲方或乙方的个人或企业信息。甲方或乙方可以通过营业厅、网站等实体和电子渠道,对其个人或企业信息进行查询、更正。
十五、丙方应严格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4号)、《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5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的相关要求,对其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使用的甲方或乙方的个人或企业信息履行保护义务。
十六、对于本协议项下发生的争议,甲乙丙三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三方可向电信管理部门申诉或向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或向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十七、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八、本协议经加盖丙方公司的业务专用章或营业厅专用章,甲乙双方盖章或签字后生效。
十九、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丙三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如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存在冲突的,以补充协议的约定为准。
甲方(签名或单位盖章) :
甲方监护人或受托人(签名或单位盖章):
甲方移动号码: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签名或单位盖章):
乙方监护人或受托人(签名或单位盖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丙方(单位盖章):
经办人(签名):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