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委托持股确认书 篇1
甲方:(委托方)住址::身份证号:
乙方:(受委托方)住址:法人代表:身份证号:
鉴于:甲方与乙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签署的《委托持股协议书》,甲方为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____________)之实际股东,出资并通过乙方在______工商局登记持有____________的______%的股权。对上述委托持股事宜,甲方确认如下:
1、在乙方代甲方持有上述股权期间,乙方作为名义股东在____________存续期间的历次股东会所作出的决议(包括不限于对______的资产处置、利润分配、解散等表决),甲方均已知晓,并确认上述决议真实、有效。
2、在乙方代甲方持有上述股权期间,乙方履行了《委托持股协议书》规定的全部义务。
3、上述委托系甲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受到任何一方的胁迫、欺诈和乘人之危。
4、乙方和甲方共同承诺:之前未与第三方签署任何的与本确认书可能存在冲突的诸如委托持股协议书等文件。
5、本确认书一式______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地址:联系方式:签约日期: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签章)地址:联系方式:签约日期: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公司委托持股确认书 篇2
原告达华工程管理(*团)有限公司鹤壁分公司。
负责人张*良,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南鹤辉高速公路*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仪,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达华工程管理(*团)有限公司鹤壁分公司与河南鹤辉高速公路*设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达华工程管理(*团)有限公司鹤壁分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张*庆
审判员牛再田
审判员罗*莉
二○一0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高*燕
公司委托持股确认书 篇3
联系方式:___ 邮编:___
委托代理人:___ 性别:___ 身份证号码:___ 工作单位:______
联系方式:___ 邮编: ___
现委托上述受托人在我单位与___中,作为我方参加___的代理人。
受托人:___的代理权限为:___
受托人:___的代理权限为:___
20____年__月__日
公司委托持股确认书 篇4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按照甲方要求设计出公司logo后甲方应尽快安排新设计logo的商标注册事宜(为期1个月)。
甲方如在商标注册过程中碰到被商标局驳回而不能注册的情况,乙方负责为甲方无条件重新设计满意的logo方案。
若乙方为甲方设计的logo在作商标注册后,如在使用过程中碰到被其他公司状告侵权的情况而导致不能使用时,乙方负责为甲方无条件重新设计满意的logo方案,但不承担任何因侵权而导致的法律责任。
此协议一式两份,签字后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在甲乙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以双方最后签字日期为生效日;
本协议的解析生效和履行受中国法律法规管辖。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签名: 代表签名: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