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中心清洁综合服务合同 篇1
甲方:某某有限公司
负责人:
联系电话:
乙方:
负责人:
联系电话:
根据《民法典》及有关法律的规定。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确定由乙方承包由甲方管理的某某之清洁综合服务。为规范双方义务并保障双方权益,特订立以下合同条款:
一、 甲方同意乙方承包甲方所管理之某某之清洁综合服务业务。
二、 承包方式:采用由乙方包工、包料、包工具、包设备、包质量、包安全、包风险的方式。
三、 甲方责任:
1. 无偿提供清洁使用之水电,并提供办公室一间供乙方放放置清洁器械、材料等物品及员工工间休息之用,若对上述场所进行改造或翻新,费用由乙方自理;
2. 负责派员监督乙方承包范围内的清洁综合服务质量,发现问题及时知会乙方,以便处理。对乙方合理之工作协助的要求及建议,甲方应予以全力支持;或对乙方员工有意见或不满意之处,可要求乙方调换员工。
3. 如遇特殊清洁工作需求时,须提前通知乙方安排人员进行清洁工作;
4. 有权制定相应之管理措施,以保证乙方按照合同及其他双方议定之要求运作;
5. 负责提供工作所需在物流中心内部进行双方工作联系必须的通讯设备和频率;
6. 负责协助乙方在作业时开展安全防范工作。
四、 乙方责任:
1. 乙方须严格按照双方所共同制订之各项作业标准(具体标准参见合同附件之相关规定),为某某提供专业清洁综合服务,并严格教育、培训和管理派驻某某之清洁人员。遵守甲方所订规章制度,保持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秩序,爱护甲方的财产,维护甲方良好的形象。对有违法乱纪或违反中心各项规定的乙方员工,乙方须予以严肃处理。
2. 按照报价文件中指定人数,选派素质良好、服务热情、形象健康之专业人员(包括常驻现场负责人)进驻现场工作。指定现场主管人员,具体安排及全面督导日常清洁综合服务工作,巡检(分自检和参与甲方联检)现场清洁卫生情况及工作日记,及时处理甲方投诉,并保持与甲方相关负责人的日常联系,以便于工作配合与协调。
3. 每月30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交下月工作计划,并接受甲方关于清洁计划合理建议和要求。已制定的制定及日常清洁作业计划如需修正或调整必须及时通知甲方。
4. 每月若对甲方有效投诉(特别是服务质量问题)未予以及时正确处理和解决达三次以上,甲方有权提出警告,并视情况可在当月清洁综合服务费中扣除适当(最高不超过承包费用的20%)清洁服务费。若因乙方承包范围内之清洁服务不达标准,而被有关部门(环卫、市容、街道办事处等单位)所处之罚金,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5. 每月至少一次指派高层管理人员到甲方某某检查承包范围内的清洁卫生情况,并积极与甲方相关负责人征询意见、加强沟通,不断提高服务品质。
6. 负责承担乙方员工之安全责任保险、工资、劳保福利及其他一切费用,管理好员工并严格要求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维护甲方一切公共设施,损坏物品照价赔偿。乙方员工在工作中发生工伤事故,由乙方自负,以及必须为乙方在物流中心清洁服务第三责任负责。
7. 乙方自行负责承包业务所需全部设备、工具、清洁材料及清洁保养技术,按合同规定的清洁范围和工作要求,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工作,并严守有关安全作业规定。
8. 乙方公司派驻甲方的所有工作人员,必须统一办理工作证,向甲方提交所有人员的身份证、特区居留证等其他相关证件复印件。在工作时间必须统一身着乙方作业工作、佩带工作证,着装整齐有序,并在工作时间内不行随意离开其工作岗位。
9. 乙方应积极听取甲方对物流中心清洁工作的意见,认真配合并完成其他特殊清洁事项。如遇台风、水浸等意外情况,有义务在甲方的统一指挥下参加抢险工作。
10. 遇有关部门的工作检查,乙方必须配合搞好清洁工作并保证检查合格。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美容中心清洁综合服务合同 篇2
单位结算卡申请人(下称“甲方”)自愿申领单位结算卡,经与单位结算卡开卡行(下称“乙方”)协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申领使用单位结算卡的有关事宜签订如下协议,并承诺严格遵守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一条 本协议所称单位结算卡(下称“结算卡”),是指与甲方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相关联,主要具备账户查询、转账汇款、现金存取、POS消费和网上支付等功能的支付结算工具。部分业务功能需甲方另行提出申请并与乙方签订相应的业务协议后方能开通。
第二条 结算卡相关业务定义如下:
(一)持卡人:是指加盖甲方单位公章的《交通银行单位结算卡业务申请书》(下称《业务申请书》)记载的结算卡持有人及使用人。
(二)关联账户:是指由甲方指定的,与结算卡相关联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关联账户包括主账户与子账户。
(三)主账户:是指由甲方指定的,凭结算卡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默认账户。一张结算卡只能且必须关联一个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作为主账户。
(四)子账户:是指由甲方指定的,除主账户外与结算卡相关联的其他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五)对手账户:是指由甲方指定的结算卡转账收款账户。
(六)用款计划:是指在指定周期内,结算卡关联账户在所有渠道的取现、转账、消费及合计(即不区分业务种类)支付限额。用款计划支付限额包括单笔、每日、每月和总限额。
(七)网上支付:是指甲方通过各类终端依托互联网向卖方购买商品或服务,通过卖方跳转交通银行网上支付平台(网址:)办理的交易款项在线支付业务。
第三条 甲方申请结算卡时,应由持卡人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加盖甲方单位公章的《业务申请书》等资料到乙方办理。
第四条 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真实、合法、有效。
第五条 甲方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乙方可拒绝发卡,并将相关资料退还甲方:
(一)甲方提交的申请资料不符合乙方的要求。
(二)甲方提供的关联账户处于非正常状态(包括但不限于账户被冻结、暂封等)。
(三)乙方认为不能发卡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 甲方可根据需要设置结算卡对手账户。如未设置对手账户,通过结算卡转账时对收款账号不做限制;如已设置对手账户,仅允许向对手账户列表中的账户进行转账。
▲▲第七条 甲方需对结算卡在不同渠道办理取现、转账或消费业务的单笔、每日和每月支付限额进行设置,也可根据需要设置一个或多个用款计划。结算卡的支付限额、用款计划以乙方系统中记载的为准。
第八条 甲方可申请多张结算卡,但必须在《业务申请书》上为每一张卡指定唯一一名持卡人。
▲▲第九条 结算卡的使用。
(一)结算卡仅限于在中国境内使用,甲方可凭卡在交通银行柜面和银联ATM、POS等渠道办理存取现、转账、消费和查询等相关业务。
(二)任何凭结算卡及密码办理的业务均视同甲方授权行为,甲方对相应用卡行为负责。
(三)甲方凭结算卡办理的各项业务均应遵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制度及交通银行对结算卡关联账户的账户管理和业务操作的规定。
▲▲第十条 甲方若遗失结算卡,可申请正式挂失或应急挂失。
(一)甲方办理正式挂失时,应向乙方提交加盖甲方单位公章的《业务申请书》,乙方审核无误后办理正式挂失手续。
(二)持卡人遗忘交易密码,且无法及时至网点办理正式挂失手续时,可通过电话银行人工客服办理应急挂失。
(三)结算卡挂失生效后,甲方仍可采用其他结算工具办理该卡关联账户的业务。
(四)挂失手续办妥后即生效。挂失生效前对于甲方因遗失结算卡产生的一切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甲方办理结算卡正式挂失后,可由持卡人本人或甲方指定的其他经办人向乙方提交加盖甲方单位公章的《业务申请书》办理解除挂失;或由持卡人本人向乙方提交加盖甲方单位公章的《业务申请书》办理补卡,办理补卡业务的,新卡将保留原卡所有已申请开通的业务功能。
第十二条 若结算卡损坏,应由持卡人携带已损坏的结算卡、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加盖甲方单位公章的《业务申请书》等资料到乙方办理换卡。
第十三条 甲方若遗忘密码,应由持卡人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加盖甲方单位公章的《业务申请书》等资料到乙方办理密码重置。
第十四条 甲方结算卡在交行自助渠道办理业务被吞卡后,持卡人应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加盖甲方单位公章的《业务申请书》到交行对应营业网点索取卡片。
第十五条 持卡人从甲方离职,应由持卡人本人或甲方指定的其他经办人到乙方办理办理销卡。
第十六条 甲方办理销卡时,持卡人或甲方指定的其他经办人应提交结算卡和加盖甲方单位公章的《业务申请书》到乙方办理。
第十七条 甲方办理关联账户销户前,需先解除与对应结算卡的关联关系。
▲▲第十八条 甲方应按法律、法规、规章、监管规定及乙方公布的当时有效的《交通银行服务收费名录》支付结算卡服务相关费用(如有)。
▲▲第十九条 甲方应按照与乙方的约定,规范使用并妥善保管结算卡及密码,不得出租、转借、转让给他人使用。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同甲方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系该项交易的证明。因结算卡和密码保管不善造成的风险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因乙方存在过错依法应由乙方承担的责任除外。
第二十条 甲方有义务监督持卡人遵守本协议相关规定,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和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一条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乙方有权停止甲方结算卡的使用,并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同时终止本协议:
1.甲方结算卡主账户已转为不动户(一年内未发生任何收付交易,扣划账户管理费、结息等不视作收付交易的发生)。
2.甲方通过结算卡进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监管规定的行为。
3.甲方即将或正在面临半停产、停产、歇业、注销登记、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合并、分立、承包、租赁、兼并、资产重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从事违法活动、涉及重大诉讼活动、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等情形。
4.甲方欠缴有关结算卡项下费用或严重违反本协议约定义务的。
5.国家政策法规发生变化,致使乙方继续提供本协议项下单位结算卡服务可能违法违规的。
6.甲方交易行为异常或被有权机关查询,乙方无法排除甲方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活动的。
7.甲方被外部机构列入黑名单。
第二十二条 甲方结算卡停用后,不影响其关联账户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条 因甲方关联账户处于非正常状态(包括但不限于账户被冻结、暂封等),造成无法正常办理结算卡相关业务的,乙方不承担责任,因乙方存在过错依法应由乙方承担的责任除外。
第二十四条 通知。
(一)甲方在本协议中填写的联系方式(包括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等)均真实有效。任一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甲方应立即以书面方式将变更信息寄/送至乙方在本协议填写的通讯地址。该等信息变更在乙方收到更改通知后生效。
(二)除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外,乙方对甲方的任何通知,乙方有权通过以下任一方式进行。乙方有权选择其认为合适的通知方式,且无需对邮递、传真、电话或任何其他通讯系统所出现的传送失误、缺漏或延迟承担责任。乙方同时选择多种通知方式的,以其中较快到达甲方者为准。
1.公告,以乙方在其网站、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或营业网点发布公告之日视为送达日。
2.专人送达,以甲方签收之日视为送达日。
3.邮递(包括特快专递、平信邮寄、挂号邮寄)送达于乙方最近所知的甲方通讯地址,以邮寄之日后的第3日(同城)/第5日(异地)视为送达日。
4.传真、移动电话短信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送达于乙方最近所知的甲方传真号码、甲方指定的移动电话号码或电子邮件通讯地址,以发送之日视为送达日。
(三)甲方同意,除非乙方收到甲方关于变更通讯地址的书面通知,甲方在本协议填写的通讯地址是法院向甲方送达司法文书及其他书面文件的地址。本协议争议解决过程中,法院通过邮递(包括特快专递、平信邮寄、挂号邮寄)方式将司法文书或其他书面文件送达于乙方最近所知的甲方通讯地址的,以甲方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为送达日;甲方未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以邮寄之日后的第3日(同城)/第5日(异地)视为送达日。
除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外,法院对甲方的任何通知,法院有权通过本协议第二十四条第2款约定的任一通讯方式进行。法院有权选择其认为合适的通讯方式,且无需对邮递、传真、电话、电传或任何其他通讯系统所出现的传送失误、缺漏或延迟承担责任。法院同时选择多种通讯方式的,以其中较快到达甲方为准。
▲▲第二十五条 信息披露与保密。
(一)对于在本协议签订和履行过程中获取和知悉的甲方的未公开信息和资料,乙方对相关信息和资料的使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并应依法承担保密责任,不向第三方披露该等信息和资料,但下列情形除外:
1.适用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
2.司法部门或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披露的。
3.乙方为行使本协议项下权利、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需向乙方的外部专业顾问披露和允许乙方的外部专业顾问在保密的基础上使用的。
4.甲方同意或授权乙方进行披露的。
(二)在本协议第二十五条(一)规定的情形外,甲方进一步同意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如下情形可以使用或披露乙方的信息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基本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为下列目的向业务外包机构、第三方服务供应商、其他金融机构及乙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分支机构,或者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完全或部分拥有的子公司,披露和允许其在保密的基础上使用该等信息和资料:①为开展单位结算卡业务或与单位结算卡业务有关;②为乙方向甲方提供或可能提供新产品或服务或进一步提供服务。
本协议第二十五条(二)是否适用,以双方在第三十条(一)约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中国台湾地区的法律)。本协议项下争议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第二十七条 本协议自甲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乙方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之日起生效,至甲方依据本协议申领的所有结算卡项下债务全部清偿且办理完毕销卡手续时失效。
第二十八条 除本协议约定的单位结算卡使用相关事宜以外,甲方的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仍应适用于甲乙双方已经签署的《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中的相关约定。若本协议与《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的内容有冲突的,就单位卡使用相关事宜而言,应适用于本协议的约定。
第二十九条 本协议正本一式 份,签约双方各执 份。
第三十条 其他约定事项。
(一)双方同意,本协议□适用□不适用第二十五条(二)。
甲方已通读协议全部条款,乙方已应甲方的要求作了详细说明,甲方签署本协议时对所有内容无疑问和异议,理解协议条款尤其是带▲▲标记条款的含义及其法律后果。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电子邮件:
传真: 传真:
美容中心清洁综合服务合同 篇3
甲方:
乙方:
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补充协议,本协议就甲方挂靠乙方对XX大楼进行物业管理及乙方为甲方物业管理从业人员代发工资的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为甲方代发工资是指甲方将委托的人员工资款项,打入乙方账户内,乙方按甲方要求,于指定日期将每个员工的工资或奖金、津贴等存入其本人在银行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上。
2、甲方需填写代发工资清单,提供单位员工的姓名、工资金额。并在发放前三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将代发工资清单连同转账清单送交乙方,以确保甲方员工工资及时入账。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清单内容不做任何修改。
3、乙方为甲方提供的代发工资服务的事项,乙方每年提取管理费5万元或从代发总金额中提取12.3%的管理费(其中含税金7.3%)。
4、甲乙双方所签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是应甲方要求签订。乙方实际不参与甲方的任何人事及物业服务管理工作,因此甲方委托管理的物业服务人员、财产出现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都与乙方无关。
5、该项目物业管理服务期间,甲方应主动维护乙方信誉和形象,自觉加强安全生产和管理,遵守工作手则与操作规程,接受乙方的指导和监督。如甲方违反此规定,且不改正,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或终止本协议,所造成的责任和后果全部由甲方承担。
6、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壹年,如执行中遇到问题,双方应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协商解决。
7、协议如需终止,须在终止日前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8、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美容中心清洁综合服务合同 篇4
甲方:(委托方) 乙方:(婚庆单位)
新郎: 联系人:
新娘:
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根据《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一下协议,共同遵守。
委托情况:
甲方为其于 年 月 日在 酒店 厅(地址: 市 区 路 号)举行婚礼委托乙方进行司仪服务,指定 司仪主持当天的婚礼庆祝仪式。
服务内容总价为人民币 元整(大写) (小写)
甲方签订合同时需付订金 元整。余款 元整,于婚礼结束后支付给□婚庆单位或□司仪本人。
甲方付讫订金后,乙方需出具相关收据。
乙方在收取全额费用后应开具统一发票交于甲方。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有义务积极配合乙方履行本合同,包括与指定的司仪多沟通,商讨婚礼的流程细节,告知自身对婚礼基调的要求,以及简单的家庭人员状况等。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乙方 司仪将于婚前 月与甲方面谈婚礼流程与细节 次,并根据讨论的结果出具流程。(附流程细节)
司仪将与婚礼当天下午 点整到达酒店,做好事先的准备工作;
乙方承诺:司仪主持的语言文明,不使用粗俗的语言与笑话。
如当天由于生病等不可抗原因该司仪不能前来主持的,由该婚庆单位提供同等以上价位的司仪供甲方选择。
三、合同权利义务转让:
甲方同意乙方在不可抗力事件下将合同中乙方的部分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如该转让给甲方遭受损失,该实际损失先由乙方承担,然后由甲方协助乙方进行求偿,但乙方对甲方提供的协助应给予合理的补偿。
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对于不可抗力事件所直接造成的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需承担责任(但必须出示有效证明),该方也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以减少造成的损失。
四、违约责任:
如因司仪服务质量发生争议,双方同意交由北京婚庆行业协会评估中心鉴定评估。如评估后确有问题,由乙方按北京市婚庆行业协会《北京婚庆礼仪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赔偿甲方的损失;否则,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如因单方面无故退单发生纠纷,双方同意按照《北京婚庆礼仪投诉处理暂行办法》进行处理。
五、 未尽事宜与附加条款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并形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执行;
(二)本合同附加条款如下:
1、
2、
3、
4、
本正本一式两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新郎: 婚庆单位:
新娘: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住所(址):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
合同附件:
流程细节:(婚庆当天双方确认流程表)
司仪服务时间(半程/全程),如超时需注明费用
入场仪式的确认(几次入场仪式,中/西式,嘉宾、新人配合)
语言确认(是否双语)
现场活动的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