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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机构行政复议的答复

2025-11-19 04:24:04合同范本

政府机构行政复议的答复 篇1

  整理了下行政复议的答复怎么写需要注意的行政复议答辩书是在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针对复议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请求以及复议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进行反驳的一种法律文书。

  行政复议答辩书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机关名称)

  地址: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

  针对复议申请人于___ 年 ___ 月 ___ 日提出的复议要求和理由,答辩如下: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复议机关)

  ————年——月——日

政府机构行政复议的答复 篇2

  甲方:______住所: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邮编:______

  乙方:______住所: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邮编:______

  注解:(□框内勾选类型)

  甲方: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 业务类型包括【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 付□/数字电视支付□/预付卡发行与受理(是□)(仅限于线上 实名支付账户充值□)/预付卡受理□/银行卡收单□】 业务覆盖范围【全国□/______区域】 乙方:经人民银行备案的备付金银行或其授权的分支机构, 为甲方开立备付金【存管□、汇缴□】账户,并履行协议下款相 关职责。 为规范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的管理,满足中国人民银行相关 监管要求,在保障客户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推动银企双方的共同 发展和长远合作,甲乙双方本着合法、公平、诚信、平等、自愿 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甲乙双方应遵守中国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人民币银 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部 门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二条 甲方为依法成立的支付机构,并取得中国人民银行 批准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甲方保证其利用乙方服务所从事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性。保证其备付金的划转有真实的交易背景或合法原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规章制度的规定。保证与乙方进行业务往来的经办人具有相应的权限。

  第三条 乙方为符合《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规定的备付金存管银行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乙方本着为甲方提供 最佳服务的宗旨,为甲方提供安全、快捷、优质的备付金存管服务,同时按照相关规定认真履行备付金存管银行的各项职责。

  第四条 甲乙双方应各自履行监管规定要求的开办本业务过 程中的审批、报告、报备等手续。

  第五条 甲乙双方应按照有关反洗钱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各自的反洗钱义务和职责,并为对方履行反洗钱职责提供相应的协助。

  第六条 甲乙双方均不得挪用、占用、借用客户备付金,不得以客户备付金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二章 定 义

  第七条 如无特别说明,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客户备付金:根据《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的相关规定,本协议所称客户备付金(以下称备付金)是指支付机构为 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而实际收到的预收待付货币资金。

  客户:是指在支付机构办理网络支付、预付卡、银行卡收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 人以及非法人机构。

  支付机构:是指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中国人民 银行允许的货币资金转移服务,且已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 《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非金融机构。

  备付金银行:是指与支付机构签订协议、提供客户备付金存管服务的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备付金存管银行和备付金合作银行。

  备付金存管银行:是指可以为支付机构办理客户备付金的跨行收付业务,并负责对支付机构存放在所有备付金银行的客户备付金信息进行归集、核对与监督的备付金银行。

  备付金合作银行:是指可以为支付机构办理客户备付金的收 取和本银行支取业务,并负责对支付机构存放在本银行的客户备 付金进行监督的备付金银行。

  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是指支付机构在备付金银行开立的 专户存放客户备付金的活期存款账户,包括备付金存管账户、备付金收付账户和备付金汇缴账户。

  备付金存管账户:支付机构在备付金存管银行开立的,可 以以现金形式接收客户备付金、以银行转账方式办理客户备付金 收取和支取业务的专用存款账户。

  备付金收付账户:支付机构在备付金合作银行开立的,可以 以现金形式或以银行转账方式接收客户备付金、以本银行资金内 部划转方式办理客户备付金支取业务的专用存款账户。 备付金汇缴账户:支付机构在备付金银行开立的可以以现金 形式接收或以本银行资金内部划转方式接收客户备付金的专用 存款账户。

  风险准备金专用存款账户:支付机构在备付金存管行或其分 支机构开立的,专门用于存放支付机构风险准备金的银行账户。 备付金非活期存款账户:支付机构在备付金银行开立的,以 单位定期存款、单位通知存款、协定存款或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 其他形式存放客户备付金的账户。

  特定自有资金账户:支付机构在备付金存管银行开立,并指定用于以现金形式为客户办理备付金赎回、结转支付业务手续费收入的自有资金账户。

  本合同未列明的定义,以中国人民银行出台的相关监管规定为准。

  第三章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甲方的权利

  (一)甲方选择乙方作为唯一的客户备付金存管银行,有权 要求乙方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提供客户备付金存管 服务。

  (二)甲方有权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在履行必 要的审批手续后,变更备付金存管银行。

  (三)甲方有权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申请开立、 变更、撤销其在乙方开立的备付金银行账户。

  第九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接收的客户备付金必须全额缴存至备付金专用存款 账户,并独立于甲方自有资金账户进行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 定的除外。

  (二)甲方的分支机构应当将接收的客户备付金存放在以甲 方名义开立的备付金银行账户,不得以该分支机构自身的名义开 立备付金银行账户。

  (三)甲方应全面掌握其所有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和 使用情况,定期与乙方核对。 (四)甲方应按约定的支付指令类型和传输渠道向乙方提交 支付指令。甲方保证支付指令合规、真实、完整、一致、准确、 有效。

  (五)甲方应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持续具有从事《非金融 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支付服务的资格。如需终止支 付业务的,应按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客户合法权益保护及相关信息处理等有关善后工作,甲方按照中 国人民银行的批复完成全部的支付业务终止工作后,本协议终止。

  (六)甲方应保证其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所有资料、信息都 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第四章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乙方的权利

  (一)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乙方为甲方提供服务时,有权按相关规定收取相关费用。

  (二)乙方为甲方备付金唯一存管银行。乙方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审核甲方提供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开户材料,审核通过后,为甲方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三)甲方在本业务中出现违反监管规定的情形时,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备付金的缴存时限、账户日终余额、账户余额归集、跨行划转、现金赎回、利息划转、手续费收入划转、风险准备金 计提、备付金存管账户余额比例控制等违反监管规定,以及客户备付金被挤占、挪用或存在其他异常情况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纠正,并向甲方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十一条 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对进入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资金的存放、使用、划转履行监督职能,本协议项下乙方的存管职责包含但不限于:

  对甲方提交的,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资金相关的支付指令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按照甲方提交的指令支付划转相应的资金;

  2.根据甲方的申请,对甲方调整不同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头寸进行审核;

  3.根据甲方提交的交易数据,对甲方结转手续费收入、利息收入等进行审核;

  4.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报送相关信息。

  (二)乙方应具备监督客户备付金的能力和条件,包括有健全的客户备付金业务操作办法和规程,监测、核对客户备付金信息的技术能力,能够建立客户备付金存管系统,具有与甲方业务规模相匹配的系统处理能力,具有必要的灾难恢复处理能力和应急处理能力,能够确保业务的连续性。

  第五章 账户管理

  第十二条 办理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甲方应当在乙方开立备付金存管账户、自有资金账户和风险准备金专用存款账户,并 根据需要开立备付金汇缴账户。

  第十三条 甲方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只能开立一个备付金存管账户。

  第十四条 甲方拟以活期存款之外的其他方式存放客户备付金的,应在乙方开立备付金非活期存款账户。该银行账户视同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遵循本协议中对于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约定。

  第十五条 甲方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名称应当标明甲方名称和“客户备付金”字样。

  第十六条 甲方应当在乙方开立的自有资金账户中,确定一个特定自有资金账户,用于以现金形式为客户办理备付金赎回、结转支付业务手续费收入等。甲乙双方应自上述自有资金账户确 定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分别向甲方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备。

  第十七条 甲方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应向乙方提供以 下申请资料:

  (一) 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

  (二) 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

  (三) 《支付业务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四) 备付金存管协议;

  (五) 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在下列条件全部符合后,乙方同意为甲方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一)甲方提供了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等相关规定要求的开立银行结 算账户和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材料和乙方要求提供的其他材 料;

  (二)甲方在乙方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不违反监管机构关于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开立数量、开立地区、开立银行等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风险准备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使用、管理及相关事宜以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为准。

  第二十条 在符合监管规定的前提下,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可以根据需要开立新的备付金存管业务相关账户,但应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相关条件并按本合同约定提交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甲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接收的客户备付金,应当直接缴存其在乙方开设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按规定可以现金形式接收的客户备付金,应当在收讫日起 2 个工作日内缴存至 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第二十二条 甲方在满足办理日常支付业务需要后,可以以单位定期存款、单位通知存款、协定存款或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形式存放客户备付金至其在乙方开立的备付金非活期存款 账户。非活期存款转为活期存款的,应退回至原转存的备付金存管账户。

  第二十三条 甲方拟撤销部分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应当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并在将拟撤销账户内的资金全额转入承接 账户后,办理销户手续。承接账户应为甲方的备付金存管账户。

  第二十四条 甲方拟变更备付金存管银行并撤销全部备付金存管账户的,应向乙方提交撤销备付金存管账户书面申请、相关法律文书或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复等证明文件。期间,乙方不得为 甲方办理新增支付业务,并应当于甲方在本行存放的备付金余额划转结清当日,撤销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全部备付金存管账户

  第二十五条 甲方需终止支付业务的,应当在按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向甲方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 交的客户权益保障方案中,说明备付金银行账户撤销事项,并向 乙方提交书面申请,办理销户手续。

  第二十六条 甲乙双方应当在备付金银行账户开立起 5 个 工作日内、变更或撤销起 2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所在地中国人民 银行分支机构报备。

  第六章 客户备付金使用与划转

  第二十七条 甲方只能通过乙方办理客户委托的跨行付款业 务,以及调整不同备付金合作银行的备付金银行账户头寸。甲方在备付金合作银行存放的客户备付金,不得跨行划转至乙方之外的商业银行。

  第二十八条 甲方应当于每日营业终了前,将在乙方开立的备付金汇缴账户内的资金全额划转至备付金存管账户中,并将未开立收付账户的合作银行汇缴账户资金全额划转至备付金存管账户中。

  第二十九条 甲方可以通过在乙方开立的备付金汇缴账户将客户备付金直接退回至原资金转出账户。

  第三十条 甲方按规定为客户办理备付金赎回的,应当通过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划转资金,不得使用现金;按规定可以现金 形式为客户办理备付金赎回的,应当先通过自有资金账户办理, 再从其备付金存管账户将相应额度的客户备付金划转至特定自有资金账户。

  第三十一条 甲方应当按季计提风险准备金,存放在乙方或其授权分支机构开立的风险准备金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弥补客户备付金特定损失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用途。

  第三十二条 甲方拟调整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头寸、拟结转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利息、拟结转支付业务手续费收入的均应按与乙方约定的方式提出申请。乙方审核同意的,应及时为甲方办理资金划拨。

  第三十三条 甲方的支付业务手续费收入划转至客户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应当通过乙方或其授权分支机构结转至特定自有资金账户。甲方因办理客户备付金划转产生的手续费用,不得使用客户备付金支付。

  第三十四条 甲方和乙方应当建立客户备付金信息核对机制,约定每个工作日时批量交互 T-2 日数据,按照监管规定的要求逐日核对备付金存放、使用、划转等信息,并保存核对记 录,包括但不限于备付金的存放、使用、划转等信息。甲方和乙方应当妥善保管备付金银行账户信息,保障客户信息安全和交易安全。

  第三十五条 甲方保证只根据客户发起的支付指令转移备付金,不以任何形式挪用备付金,乙方应尽到核实义务。甲方在收 到客户备付金或客户划转客户备付金不可撤销的支付指令后,方 可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不得提前办理。

  第三十六条 甲方从乙方划转客户备付金的支付指令通过以下方式和渠道提交给乙方:————。 甲方向乙方提交的支付指令中应当记载下列事项:(一) ——;(二)——;(三)——;(四)——;(五)——。

  第三十七条 甲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提交支付指令,并确保相关资金划转事项的真实性、合规性。乙方应当对支付指令审核无误后,办理资金划转,必要时可以要求甲方提交相 应的证明文件。乙方有权拒绝执行甲方未按约定发送的支付指令。

  第三十八条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发现如下任一清算差错,应及时通知另一方。接受通知一方应于接到通知起个工作日内 查明原因,并将查明结果反馈给对方: 1.甲方或乙方向对方返回的交易处理结果与其实际清算的 备付金金额不一致; 2.甲方或乙方提供的对账文件明细与其实际清算的备付金 金额不匹配; 3.其他双方共同确认的差错。 出现清算差错后,双方应根据共同确认的结果配合进行调账 及补清算等。

  第七章 资金监管

  第三十九条 甲方拟调整不同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头寸的, 应按与乙方约定的方式提出申请,乙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 定对甲方拟调整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进行审核,乙方应将审核意见及时告知甲方。乙方审核同意的,应办理资金划拨。甲方应当持乙方出具的审核材料办理有关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头寸调拨。

  第四十条 甲方每月在乙方备付金存管银行存放的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合计数,不得低于上月所有备付金银行账户日终余额合计数的50%。

  第四十一条凡涉及备付金存放和资金划转的,甲乙双方均应建立每日对账制度。乙方应当与甲方按时核对账务,严格执行相关监管要求,不得使用或变相使用乙方内部账户以待清算资金等 名义为甲方存放备付金。若发现甲方存放于乙方的客户备付金被挤占、挪用或有其他异常情况的,乙方应当督促甲方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纠正,并立即报告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第八章 合作承诺

  第四十二条 甲方同意指定乙方作为其备付金存管银行,双方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共同推进备付金存管工作。甲方承诺积极配合乙方备付金存管所做的各项工作。

  第四十三条 乙方同意将甲方作为其重要的基本客户,在中国法律、法规与规章允许的前提下,向甲方提供乙方现有的银行服务手段及金融工具。乙方承诺积极配合甲方开展支付业务所做的各项工作。

  第四十四条 备付金存管服务费用和支付方式可由甲乙双方共同约定。

  第九章 违约责任

  第四十五条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六条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本协议约定,给对方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未能执行、未能及时执行或未能正确执行支付指令,给甲方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下列情况除外: 1.甲方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余额不足;2.账户内资金被法定有权机构冻结或扣划; 3.甲方的行为出于欺诈等恶意目的;4.乙方收到的支付指令不符合要求;5.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因于乙方的原因。

  第四十八条 因甲方未按客户指令向乙方发起支付指令等原因,造成客户备付金损失的,由甲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章 保 密

  第四十九条 一方当事人(保密信息接收方)对于在订立、 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所知悉或获得的对方(保密信息披露方)标注为保密信息的资料及信息,均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事先书面 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以下情况不视为保密信息接收方违反保密义务:保密信息接 收方为遵守或服从法律法规的规定、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作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下列信息不视为保密信息:公众已经知晓的或通过公开渠道可获得的信息,且不是因为保密信息接收方违反本保密义务而导致该信息公知公晓的;保密信息接收方从有权披露该信息的第三方获取的信息,且该第三方对该信息无保密义务。

  第十一章 争议解决

  第五十条 本协议的签署、有效性和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国台湾地区法律。

  第五十一条 对客户备付金安全保障的责任约定不明的,甲乙双方应当优先保证客户备付金安全及支付业务的连续性,不得因争议影响客户正当权益。

  第五十二条 甲方与乙方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未果,则应向 ————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章 生效及有效期

  第五十三条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五十四条 本协议有效期为年。到期后自动顺延相同期限,顺延次数不限。若一方希望不再续约的,该方应在协议到 期自动顺延前至少提前 30 日通知合同对方,协议到期终止。

  第五十五条 变更和终止

  (一)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乙双方每年可以根据业务发展、金融创新等具体情况对本协议的有关内容进行协商和调整, 并根据实际情况签署新的具体协议或对已经签署的具体协议予 以变更或解除。在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并签署补充协议之前,本协 议继续有效。

  (二)甲、乙双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不得单方终止或违反 本协议条款。如一方欲终止本协议,需提前 30 日书面通知对方, 并获得对方同意,方可终止本协议。

  (三)协议终止后,双方应协商做好客户资金处理等善后事 宜。

  (四)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国家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章 制度发生变化的,甲乙双方应协商对本协议做出相应修改。 本协议未尽事宜,一并由甲乙双方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协 商解决。必要时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 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正本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______(盖章) 乙方: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______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

  或授权代理人: ______或授权代理人: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政府机构行政复议的答复 篇3

  会议议题:________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下简称“公司”)外方股权转让工作过程中有关问题的解决及下一步工作安排

  会议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会议时间: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与会人员: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方面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券商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___(会计师) 一、近期工作总结

  1.完成了公司的资产清查和财务状况审查,出具了初步清查报告;

  2.完成了外方股权转让的法律手续,股权转让申请报告已上报_________(批准部门名称);

  ……

  二、有关问题的解决

  1.关于公司增资问题

  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将以资本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增加注册资本,并办理相应增资手续。

  2.关于税务问题

  税务问题留待股权转让完成并公司增资后再行解决。

  三、下一步工作安排

  1.取得______(批准部门名称)关于外方股权转让的批文(______月______日前);

  2.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______月______日前);

  3.完成公司的审计报告,审计基准日暂定为______月______日(______月______日完成);

  4.完成变更为股份公司的申报材料(______月______日完成)。

  公司股份制改造工作组

  _____年_____月____日

  抄送:公司、______律师事务所、______证券公司、______会计师事务所

政府机构行政复议的答复 篇4

  (适用范围:适用于组织机构设执行董事、经理、监事的其他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有限公司。

  第三条公司住所:市区(县、市)路号。

  第四条公司在    (填登记机关名称)登记注册,公司经营期限为年(或公司经营期限为长期)。

  第五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七条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八条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订立,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二章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九条本公司经营范围为:……(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本公司认缴注册资本为万元。

  第四章股东的名称(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一条公司由个股东组成:

  股东一:(请填写法人股东全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

  法定地址:

  以方式认缴出资万元、……,共计认缴出资万元,合占注册资本的%,(将/已)在年月日前足额缴纳。(或以方式认缴出资万元,其中首期认缴出资万元,(将/已)于年月日前到位,第二期认缴出资万元,(将/已)于年月日前到位……;以方式认缴出资万元,(将/已)于年月日前到位……;共计认缴出资万元,合占注册资本的%)

  ……

  股东:(请填写自然人姓名)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码:

  以方式认缴出资万元、……,共计认缴出资万元,合占注册资本的%,(将/已)在年月日前足额缴纳。(或以方式认缴出资万元,其中首期认缴出资万元,(将/已)于年月日前到位,第二期认缴出资万元,(将/已)于年月日前到位……;以方式认缴出资万元,(将/已)于年月日前到位……;共计认缴出资万元,合占注册资本的%)

  ……

  股东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当依法办妥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第1项至第10项职权,还有职权为:

  11、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12、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除本条第11项以外的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13、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14、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如有则具体列示,若没有则删除本项)。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

  股东会以召开股东会会议的方式议事,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参加,自然人股东由本人参加,因事不能参加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

  1、定期会议

  定期会议一年召开次,时间为每年召开。

  2、临时会议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公司章程也可规定其他议事方式,但规定的内容不得与《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

  第十四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1、会议通知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公司章程也可另行规定时限)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2、会议主持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召集和主持。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3、会议表决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章程也可另行规定),股东会每项决议需代表多少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规定如下:

  (1)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股东会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除上述股东或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4)股东会的其他决议必须经代表以上(该比例一般为“二分之一”以上,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4、会议记录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详细作好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必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公司章程也可规定其他表决程序,但规定的内容不得与《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

  第十五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也可由公司章程另行规定产生办法)。

  第十六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第1至第10项职权,还有职权为: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如有则具体列示,若没有则删除本项)。

  (执行董事的职权也可由公司章程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执行董事每届任期年(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连选(派)可以连任。执行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更换或者执行董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更换后的新执行董事就任前,原执行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执行董事职务。

  第十八条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也可以由执行董事兼任或其他产生方式,章程要明确产生办法)。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职权。

  (公司章程对经理的职权也可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人(可以设一至二名,具体人数公司章程要明确),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经股东会选举产生。

  (如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则第十九条的表述如下:)

  第十九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人(可以设一至二名,具体人数公司章程要明确),由职工代表担任,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待公司营业后再补选,并报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监事任期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一条监事对股东会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第1至第6项职权,还有职权为: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如有则具体列示,若没有则删除本项)。

  监事可以列席股东会会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二十二条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第二十三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四条本公司股东转让股权,不需要召开股东会。股东转让股权按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如果公司章程规定,股东转让股权应当先召开股东会,则第二十四条的表述如下:)

  第二十四条本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先召开股东会,股东会决议应经全体股东一致通过并盖章、签字。如全体股东未能取得一致意见,则按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公司股权转让的其他事项按《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至第七十五条规定执行。

  (公司章程也可对股权转让另行规定,但规定的内容不得与《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也可不作规定,如不作规定的,则删除本章)。

  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还是经理担任,公司章程要明确)担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原件每个股东各持一份,送公司登记机关一份,公司留存份。

  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法人(含其他股东)股东盖章:

  自然人股东签字:

  日期:年月日

  说明:1、章程中凡是加括号说明的,均由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2、章程中的法人股东实际上是包含其他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实际上是包含其他经济组织的负责人,股东在制定章程时应根据具体情况作相应调整。

  3、依照《公司法》第二十五条第(八)项规定,公司在制定章程时,如还有“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则应当予以规定。规定的内容若属第一至第八章范畴的,则加在第一至第八章中;不属第一至第八章范畴的,则另列一章或若干章,接在第七章后面。

  4、法人(含其他组织)股东盖章并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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