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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量家禽买卖合同书

2025-11-14 17:14:10合同范本

大量家禽买卖合同书 篇1

  出卖人:

  买受人: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快农村经济发展,实现家畜家禽养殖生产的规范化、科学化和集约化,提高养殖生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本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家畜家禽养殖买卖合同。

  第一条:出卖人负责 的养殖生产管理。买受人负责 养殖生产的技术指导和销售。养殖的技术标准为 .

  第二条:出卖人承诺养殖的 为 只(头),

  按照买受人提出的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进行养殖管理,并于约定日期 前足额向买受人交售符合质量标准和等级的 公斤(只、头)。

  第三条:出卖人承诺在买受人未放弃收购权时,其养殖的 不向他人出售。

  第四条:出卖人养殖的 应当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和等级,买受人承诺负责包销。每公斤(只、头)的收购价为 .

  第五条:买受人应做好养殖生产的信息和技术培训工作,指导出卖人科学养殖,预防畜禽疾病,提高养殖质量。

  第六条:如果买受人需要统一向出卖人提供畜禽种苗及预防治疗用药的,应以当地的批发价格优惠供应,具体价格为 种苗 元(只、头)、预防治疗用药(瓶、支) 元。

  第七条:因买受人在出卖人养殖管理过程中,因其提供的技术指导出现失误,或因提供的畜禽种苗、畜禽用药等出现质量问题给出卖人造成损失的,买受人应当负责对出卖人的经济赔偿。

  第八条:出卖人由于不按买受人提出的技术要求和标准进行养殖的,造成的损失,由出卖人自行承担。

  第九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和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本合同自 年 月 日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失效。

  第十一条:双方当事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出卖人:

  受买人:

  日期:

大量家禽买卖合同书 篇2

  需 方: (以下简称:甲方)

  供 方:四川省川汇塑胶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规定,为明确甲方、乙方在购销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经济责任,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工程名称: 金榜世家

  二、工程地址及面积:约万平米 乐山市通江镇

  三、签署地点: ( 乐山 )

  四、材料明细:

  五、执行价格:

  1、“川汇”牌硬聚氯乙烯(PVC-U)排水管材、管件,根据乙方提供的 年06月18日报价书管材下浮 %,管件下浮 %(加盖本公司公章及骑缝章有效)。

  2.“川汇”牌给水用聚乙烯(PE)管材、管件,根据乙方提供的月18日报价书管材下浮%,管件下浮 _%(加盖本公司公章及骑缝章有效)。

  3、“川汇”牌硬聚氯乙烯(PVC-U)电工套管及管件,根据乙方提供的 年06月18日报价书管材下浮__%,管件下浮_ %(加盖本公司公章及骑缝章有效)。

  4、“川汇”牌冷热水用聚丙烯(PP-R)塑铝稳态复合管系统,根据乙方提供的`20xx年12月12日报价书管材下浮%,管件下浮 (加盖本公司公章及骑缝章有效)。

  5、“川汇”牌PE-RT耐热聚乙烯地暖管,根据乙方提供的日报价书管材下浮%,管件下浮 _%(加盖本公司公章及骑缝章有效)。

  6、“川汇”牌钢带增强聚乙烯(PE)螺旋波纹管,根据乙方提供的 %,管件下浮 _%(加盖本公司公章及骑缝章有效)。

  7、“川汇”牌聚乙烯(PE)双壁波纹管,根据乙方提供的日报价书管材下浮%(加盖本公司公章及骑缝章有效)。

  8、“川汇”牌冷热水用聚丙烯(PP-R)管道系统,根据乙方提供的 %,管件下浮 _%(加盖本公司公章及骑缝章有效)。

  六、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

  乙方对所售产品质量负责,甲方在使用过程中,非甲方人为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相关质量原因损失;因甲方原因照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在工程验收合格后,乙方对所售产品实行三包。

  七、交(提)货地点、方式:

  甲方应提前 3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电话或传真方式提供材料表,由乙方负责送货到甲方工程现场( 金榜世家 ),送货费用由乙方承担,若计划有误,由甲方负责承担相关费用。

  八、卸货方式:甲方负责卸货,卸货费用由甲方承担。

  九、检验标准和验收方法;按照国家相关标准验收,由甲方指定人员 签字验收,如有双方提出质量异议, 以相关检测站出具的检测报告为准。

  十、价格变动:随行就市

  十一、货款结算方式及付款期限:

  十二、违约金情况:

  若在工程进度中,因甲方单方面原因,照成工程的停工或者延误,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已供货款和承担相关的违约金。

  十三、退货问题:

  1、 货物无损坏,且在不影响乙方二次销售的情况下,可以退货。

  2、 甲方退货价值不超过乙方送货总金额的3%,否则乙方有权拒绝退货。

  十四、违约责任:如有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总货款金额 10 %作为违约金,其它事宜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执行。

  十五、解决合同纠纷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合同任何一方可向甲方项目供货目的地法院提起诉讼。

  十六、合同期限: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工程完工验收,双方货、款两清后,本合同自动解除。

  十七、其它约定事项:甲方保证其本项目管材、管件的工程材料由乙方供给(只限合同内) 。

  十八、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具有法律效力,若有未尽事宜,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也可以另立合同附件,具有本合同同等法律效力。

大量家禽买卖合同书 篇3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行为。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房屋买卖均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签订合同,他们不能独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否则,属无效合同。

  (2)限制行为能力人未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限制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民事活动,他们进行房屋买卖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签订合同或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没有法定代理人的同意,限制行为能力人自己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3)以欺诈的手段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这是指一方当事人以捏造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欺诈手段,致使对方当事人发生错误认识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4)以胁迫的手段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指一方当事人以使对方财产、肉体或精神上受损害相威胁,迫使其产生恐怖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5)乘人之危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指一方当私人趁对方处于危难之际利用对方的迫切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明显不利的条件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6)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故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7)当事人之间没有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合同,又无据可查的,亦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以上这些情况的二手房买卖合同都是无效的,如果各位在买二手房的时候,遇到了类似上述情况又不确定的,可以向法律顾问咨询,准备的房屋合同是否无效,再决定是否签订这个购房合同,以避免给自己造成的财产损失。

大量家禽买卖合同书 篇4

  上诉人(一审原告):林,女,略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张,女,略

  原审第三人:福州市房产代理有限公司,略

  上诉人因房屋买卖经纪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台江区人民法院x1年12月19日做出的(x1)台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二、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x1)台民初字第号民事一审判决认定“原告不得转让诉争诉争房屋”是错误的,与事实不符,适用法律错误。

  一审法院依据国务院x5年5月11日转发的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第七条“禁止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在预售商品房竣工交付、预购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转让等手续;房屋所有权申请人与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载明的预购人不一致的,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不得为其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的规定,认定原告不得转让诉争房屋,该法律适用错误。

  庭审中已查明x0年10月8日,上诉人申请按揭贷款30万元,付清了诉争屋全部购房款, x1年4月15日上诉人与开发商福州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了诉争房的交房手续,,说明上诉人已付清该房屋全部购房款,该诉争屋已竣工交房,只是尚未办理房屋产权证书,上诉人的情形并不完全适用七部委的工作意见。

  即使适用七部委《关于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第七条之规定也只说明上诉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转让等手续,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能说明原告不得转让诉争房屋更不会因此而影响合同效力。

  二、(x1)台民初字第号民事一审判决认定“原被告双方约定于诉争屋“甲方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办出后再办理交易过户手续,该条款属附生效条件的条款,且所附条件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应当认定原被告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时附生效条件的。目前,原告尚未取得诉争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条件尚未成就,故双方之间房屋买卖合同尚未生效。”与法律规定及事实不相符。

  所谓附条件生效的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某种事实,并以其将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合同生效或不生效的限制条件的合同。而结合该条款全部文字内容可以看出该条款只是对于双方的履行手续和工作日做相应的补充约定,并未对该条件成就与否的法律后果做说明,即没有约定所附条件如果成就或不成就对协议效力有何影响,因此不能认定是附条件生效的合同。 另外,从房屋买卖合同整体内容来评判,该条款作为补充条款只是就双方合同的履行责任做进一步具体明确的约定,买卖双方对于房屋产权及交房责任在第三章违约责任当中已做具体约定,不需再另设限制性条款。

  即使该房屋买卖经纪合同依照一审法院所认定的.为附生效条件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被上诉人在房屋买卖经纪合同签订当天交纳定金1万元以后未按合同约定的x1年6月21日18:00前再履行付款义务,第三人遂于x1年7月2日、7月11日、7月19日发函通知被上诉人履行义务,但被上诉人没有支付定金,该事实已得到一审法院确认。合同不履行属于被上诉人的过错,属于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因此,应认定合同条件成就、合同有效,被上诉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该房屋买卖经纪合同符合物权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经纪合同依法成立有效。

  三、(x1)台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一审判决认为“认定被告构成违约,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则于法无据。”与法律规定及事实不相符。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在房屋买卖经纪合同第十八条中明确约定,本合同签订后乙方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支付甲方等同于定金数额的违约金,甲方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支付给乙方等同于定金数额的违约金。被上诉人在交付1万元定金后不再履行付款义务,说明被上诉人擅自变更合同,应当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定金数额为51万元,违约金的数额等于定金数额也应为51万元。定金数额仅作为双方确认违约金额的一种计算方式应适用合同约定的定金数额而非适用定金有关法律规定所确认的实际定金数额1万元。

  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即使按照一审法院认定的违约金数额按照实际交付定金数额1万元来赔偿也是无法补偿给上诉人造成的实际损失。

  一审法院即没有考虑上诉人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也未考虑因被上诉人迟延不履行合同近半年的时间福州房价打折降价而给上诉人造成的房价下跌损失。被上诉人在明知上诉人预期获利情况下仍拒绝履行合同,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因此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按照购房总价103万元的20%支付206000元的违约金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及给当事人造成的实际损失。

  依照双方买卖经纪合同中二十条之规定,被上诉人自x1年6月22日起逾期未付款直至上诉人x1年9月19日书面通知被上诉人解除合同时止应按成交价款每日万分之三向上诉人支付滞纳金27810元。

  为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事实,特上诉来贵院,请依法裁判。

  上诉人:

  x1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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