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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建设工程委托检测合同

2025-12-18 13:27:57合同范本

水利建设工程委托检测合同 篇1

  甲方(委托单位)

  乙方(检测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检测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标段

  工程地址:

  检测类别:□ 验收检测 □ 平行检测 □ 其他

  工程类别:□ 房建 □ 市政基础设施 □ 公路 □ 水运

  □ 水利 □ 绿化 □ 民防 □ 房屋修缮

  □ 轨道交通 □其他

  工程性质:□ 政府投资工程 □ 非政府投资工程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见证单位:

  总承包单位:

  施工单位:

  工程报建编号: 工程所属区县:

  工程投资额: 工程建安费:

  质 监 站:

  第一条 检测项目

  甲方委托乙方检测的检测项目(项目名称按附件一填写)包括:

  具体的检测项目、数量及检测参数见附件二。

  第二条 检测标准

  双方约定的检测标准:

  第三条 检测费用的核算与支付

  (一)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种计算方式核算检测费用。

  1.乙方按照《上海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路工程检测收费标准》中的检测单价收费,乙方根据实际检测工作量收取检测费。

  2.本合同各检测项目单价见附件二,乙方根据实际检测工作量收取检测费。

  (二)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种支付方式支付检测费用。

  1.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每 日,甲方按乙方实际完成的检测工作量和建设工程检测信息系统生成的结算凭证支付检测费用。

  (三)甲方对检测项目费用有异议的,应及时与乙方进行协商,但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项目检测费用的支付。

  第四条 检测报告的交付

  (一)乙方交付检测报告时间的约定见附件二。乙方交付检测报告一式 份,当甲方对部分检测项目的检测报告份数有特殊需要时,可另行约定。

  (二)双方约定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交付检测报告:

  1.甲方上门提取检测报告。

  2.乙方送检测报告给甲方。

  第五条 检测样品的运输

  双方约定按以下第 种方式运输检测样品。乙方按有关规定对检测后的样品进行留样。

  1.甲方负责将检测样品送至乙方检测场所,并承担相应运输费用。

  2.乙方到工程现场抽取检测样品,甲方承担相应抽样及运输费用。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不得将同一单位工程中的同一类型检测项目委托其他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二)甲方应当按照规定,在建设工程项目专户中单独列支检测费用。

  (三)甲方授权 为代表,负责与乙方联系。如甲方代表发生变更,甲方应书面告知乙方。

  (四)甲方应于检测活动开始前 日内向乙方提供附件三所列的与本检测业务有关的资料及文件,并对资料的可靠性负责。

  (五)委托检测前,甲方应将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见证人员发生变更的,甲方应及时书面告知乙方。

  (六)检测试样抽取、制作时,甲方应确保由见证人员对检测试样张贴或者嵌入唯一性识别标识,并现场将检测试样信息录入检测信息系统。委托时应填写检测委托单,委托单应采用本市统一样式,并经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当场签字确认。

  (七)检测项目属于工程实体检测的,甲方应提前 日将现场检测日期通知乙方。见证人员应对工程现场检测进行见证,并在现场检测原始记录上签字确认。

  (八)甲方应当负责与本工程检测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外部工作条件。

  (九)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乙方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与本工程检测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建设工程检测资质证书、检测机构评估证书及其附表等复印件。

  (二)乙方承诺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本工程相关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无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三)乙方在同一建设工程项目或标段中,不得同时接受建设、施工或者监理单位等两方以上的检测委托。

  (四)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进行检测,并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五)检测项目属于工程实体检测的,乙方应事先编制检测方案报送甲方。

  (六)检测项目属于工程实体检测的,乙方应在甲方通知的日期进场开展检测活动。

  (七)乙方现场检测时应遵守工程安全管理及其他工程现场管理制度。

  (八)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实施的建设工程法定检测项目,乙方应使用检测信息系统实施检测,并出具带有防伪标记和校验码的检测报告。

  (九)检测结果不合格的,乙方应在获得检测结果后 日内通知甲方。

  (十)在基桩、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节能及单位工程验收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建设工程检测报告确认证明》,对工程检测内容、数量和不合格项等情况作出说明。

  第八条 对检测结论异议的处理

  甲方对检测结论有异议的,可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复检结论与原检测结论相同,由甲方支付复检费用;反之,则由乙方承担复检费用。复检结果由提出复检方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逾期支付检测费用的,每逾期一日应按未支付费用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二)因甲方未履行义务而造成乙方无法按时保质地完成检测业务的,甲方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完成检测业务的时限由双方另行约定。

  (三)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提交检测报告,每逾期一日应按相关检测项目检测费用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四)检测报告信息错误、未按照约定检测依据进行检测或者检测结论判断错误的,乙方应进行更正或免费重新进行检测,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由甲方原因造成上述错误的除外。

  (五)其他违约责任:

  第十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双方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或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也可提请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不愿意仲裁而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请双方在签署合同时将此仲裁条款划去)。

  第十二条 附则

  乙方应当在检测合同签订后的20日内,将合同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检测合同主要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合同变更后的20日内,向原合同备案部门办理变更备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单位电话: 单位电话:

  传 真: 传 真:

  联 系 人: 联 系 人:

  联系人手机: 联系人手机: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附件一

  检测项目名称

  序号工程类别检测项目

  1房建、市政基础设施、民防、房屋修缮、绿化工程结构材料;周转材料;装饰装修材料;加固材料;防水材料;工程管材;主体结构;地基基础;钢结构材料;钢结构无损;室内环境;变形测量;节能材料;节能现场;节能系统;通风与空调;空调与机组;建筑幕墙与门窗;园林工程;套内质量;防静电工程;市政道路;建筑机械

  2公路工程材料;桥隧

  3水运工程材料

  4水利工程岩土;混凝土

  备注:本表范围外的检测项目可自行填写。

  附件二

  委托检测的检测项目、标准一览表

  第 页 共 页

  序号检测项目检测参数检测单价

  (元)数量报告交付

  时 间

  备注:如果填写内容超过表格的容量,可另附页。

  附件三

  甲方提供的资料及文件

  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备注

水利建设工程委托检测合同 篇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兹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委托__________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进行机房噪音控制工程。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具体条款如下:

  一、工程依据和技术指标

  1.发电机组型号:_____________ ;冷却方式:_____________;台数:_____________。

  2.技术指标

  根据(《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20xx-93)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控制标准》噪声等效声级:_______db(a)。

  评价点位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所属区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噪声标准:白天________db(a);晚上________db(a)。

  注:1.如果背景噪声级超过此治理标准规定的指标时则以背景噪声为允许值。2.根据gb20xx-93规定,测量点选在受影响者的居住或工作建筑物外1米,传声器高于地面1.2米以上的噪声影响敏感处(例如窗外1米处)。

  二、噪音治理要求

  1.噪音治理措施应当经济、有效、可靠,外表整齐美观。

  2.噪音治理措施,不影响机组操作、维护、并应使得机房内有充足的新鲜空气进气量,以保证发电机正常运行。

  三、噪音治理措施

  采用机房全封闭,隔离噪声源方式。合理设计机房进风消音道和柴油机排气消音器。对机房内部作吸声处理以减小噪声扩散和减小室内混响声。具体治理项目见施工图和报价表。

  四、承接方式

  乙方承接甲方柴油发电机的噪声治理技术工程服务,承包整个工程所需材料、设备及人工安装费用。

  五、完成期限

  在合同签定,乙方收到第一期款五天内运料进场施工,整个噪音控制工程在________天内完成交付验收使用。

  六、施工条件及协作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工程费用及支付办法

  总工程费用为:________________

  付款方式:合同签定时交付定金________;主材料进场后付________;工程完工后________天内付清余款。

  八、其它

  1.若甲方无故不按时按额交付工程款,则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每天按工程总额_____%的滞纳金。

  2.在合同履行、工程施工过程中,如有异议,双方应本着保证工程质量,保证使用要求及施工过度的原则,协商解决。

  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方双方各执一份。一经签订,起法律效力。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遇双方未能解决则由乙方所在地法院仲裁。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

  承接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水利建设工程委托检测合同 篇3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十三章, 第424节,笫426节,第428节,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自愿参与 建设项目,并委托 等人做项目前期联系工作,情况属实,由甲方组织人员去现场考查并签订合同费用由甲方负责。

  委托项目名称:

  1. 工程名称:

  2. 工程地点 :

  3. 工程范围:

  4. 工程数量:

  5. 业主单位:

  6. 资金耒源:

  7. 工程造价:

  一、甲方义务:

  1、甲方负责提供参与项目施工的一切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包括工程业绩),负责编制施工组织文件与项目中标方进行合同谈判。

  2、甲方(委托乙方)与项目中标方签定合同后,此委托协议生效,甲方必须按时向乙方支付委托服务费。

  二、乙方义务:

  1、乙方如实向甲方提供项目情况,情况必须真实可靠。

  2、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对该工程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协助甲方签订合同。

  三、委托服务费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

  1、甲方同意按承包工程的总造价( 元)的人民币作为支付乙方委托服务费,共计. 元,由甲方按照分配表比例进行分配各自应得的服务费。

  2、甲方签定合同有进场费或(工程预付款)到账时支付费用给乙方,于下的部份双方协商分批支付完。

  3、委托服务费甲方可以以转账或现金的方式支付乙方。由乙方指定银行帐号进行支付。分配表(币 种人民币,) 总额 大写含税总计 税后 大写

  四、违约责任及解决办法

  每次甲方委托服务费的支付,甲方必须要按照本委托合同规定的时间,经乙方提供的指定账户和定额汇入,以上款项甲方若缓付三天以后再迟付一天的话,则以后的每一天加付滞纳金(按总工程量或合同总造价的百分之二百由甲方支付给乙方)。

  五、委托服务费支付完后,委托合同自然失效。

  六、其他事项

  1、甲乙双方均应充分保守本合同所涉及的商业机密。本合同抄描件和主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贰份,甲方壹份、乙方每人壹份。

  4、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5、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若有争议,由签定地法院裁决。

  6、签合同地点: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程委托合同范本

水利建设工程委托检测合同 篇4

  第一部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与监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筒称“本工程”)概况如下: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

  工程规模:_________________

  总投资:_________________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_________________

  ①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②本合同标准条件;

  ③本合同专用条件;

  ④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日开始实施,至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_______________份。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签章)

  监理人:_________________(签章)

  住所: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签章)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签章)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签订于: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日

  第二部分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_________________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_________________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第九条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_________________

  (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五条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十管理费)。

  第十六条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监理人权利

  第十七条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_________________

  (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委托人权利

  第二十条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二条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三条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第二十七条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委托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

  第三十条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一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

  第三十二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

  第三十三条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条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三条及第三十四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

  第三十七条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报酬

  第三十九条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第四十条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四十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四十二条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

  其他

  第四十三条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第四十四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四十五条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

  第四十六条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

  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七条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四十八条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九条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部分专用条件

  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外部条件包括: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在_______________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条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_________________

  监理人自备的、委托人给予补偿的设施如下:_________________

  补偿金额=

  第十六条在监理期间,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_______________名工作人员,由总监理工程师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务时,此类职员只应从总监理工程师处接受指示。并免费提供_____________名服务人员。监理机构应与此类服务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对此类人员及其行为负责。

  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_________________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报酬比率(扣除税金)

  第三十九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报酬:_________________(报酬=附加工作日数*合同报酬/监理服务日)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工作报酬:_________________

  第四十一条双方同意用_________________支付报酬,按_____________汇率计付。

  第四十五条奖励办法:_________________

  奖励金额=工程费用节省额*报酬比率

  第四十九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加协议条款: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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