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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资金监管协议书

2025-10-26 03:11:37合同范本

私募基金资金监管协议书 篇1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

  执行事务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

  资金监管人:________________

  注册住址: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本协议项下的资金监管人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经批准在 成立,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并持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是我国的商业银行金融机构,具有承担完全民事责任的能力。 双方书面授权签字代表获准在本协议上签字、盖章。

  第二章 协议的目的

  为了建立规范的私募股权投资资金使用监督机制和高效的资金运作机制,委托人决定将其资金委托给监管人 银行进行监管。

  为明确委托人、 银行在资金监管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保护委托人、监管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委托人和监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资金监管协议,并按本协议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委托人对其资金有完全自由的处分权,保管人无权干涉。因此,对于违反本协议约定或未通过监管人进行的委托人的资产移转和变动,监管人无过错的,无须承担由此引起的委托人资金损失和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监管人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和其他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章定义与解释

  在本协议中除非文义另有明确说明,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有限合伙企业: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设立的 有限合伙企业。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

  保管人:________________。

  有限合伙企业资金/委托人资金:指合伙人资金接收专用账户中所收到的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缴纳的合伙企业现金出资及其投资所产生的现金收益。 有限合伙人资金接收专用账户:指 有限合伙企业在 银行______支行开立的,专门用于接收合伙人缴纳的 有限合伙企业现金出资的银行账户,账号为 。

  有限合伙企业资金专用账户:指监管人以有限合伙企业的名义在监管人的位于 的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户名为 。有限合伙企业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收取合伙人资金接收专用账户内的合伙人现金出资、支付有限合伙企业投资支出、收取合伙企业投资收益及投资变现收入、支付有限合伙企业分配资金及有限合伙企业费用,均必须通过该账户进行。

  有限合伙企业费用:指根据本协议第九章确定的、由有限合伙企业所需承担的管理费、监管费及其他应支付的费用。

  普通合伙人:指合伙企业中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指合伙企业中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人。

  有限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指 有限合伙企业委托授权代表其对外执行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人员。

  有限合伙企业投资决策委员会:指有限合伙企业中负责该有限合伙企业投资决策的机构;本协议签订后10日内,委托人应将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全体或员名单及其签名印鉴交付给监管人;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变化,委托人应在10日内书面通知保管人。

  有限合伙企业成立日:________________。

  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________年。

  监管年度:指自有限合伙企业实际交付资金之日起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内的各个年度。

  我国、中国:均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元:指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元。

  日:指工作日。

  第四章监管人对合伙企业、资产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根据本协议约定的监管职责范围,监管人对有限合伙企业进行监督和核查。

  (一)监管人对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范围进行监督。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范围包括:非上市企业股权直接投资等。

  (二)有限合伙企业进行非上市企业股权直接投资的,应在向监管人发送相应划款指令前3个工作日向监管人交付下列文件,划款指令应与下列文件内容一致:

  (2)有限合伙企业投资决策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的书面决议。

  (三)监管人发现有限合伙企业有违反本协议约定的行为,应在24小时内书面通知有限合伙企业和其执行事务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监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和说明,并限期改正。

  (四)监管人应根据本协议、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委托人资金的情况,包括资产核算、投资收益分成的计提和支付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第五章监管人对有限合伙企业的报告以及有限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对监管人的监督、检查

  一、监管人对合伙企业的报告 监管人应按本协议的约定每6个月向委托人提交一次之前6个月资产监管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内容应包括有限合伙企业资金监管、资金划拨、费用计提等方面的情况。监管人应在监管报告完成当日,加盖公章后以直接送达或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发送给委托人。

  二、有限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人对监管人的监督、核查 根据本协议的约定,有限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对监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一)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监管人的各项义务。

  (二)配备足够的、合格的专业人员,由专门部门负责监管资产的监管事宜,并将本监管资金与其他监管资产和监管人的固有资产严格分开,对不同的资金分别设置账户,实行分账管理。 (三)执行委托人的指令,办理监管资产名下的资金往来;对委托人的正常、合法、合规的指令不得以资金调配障碍等任何原因无故拖延或拒绝执行。

  (四)建立、健全与资产监管业务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五)依照本协议的约定对合伙企业进行业务监督。

  (六)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监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有限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依照本协议对合伙企业资产监管情况进行监督、核查。

  第六章有限合伙企业资产的保管

  一、有限合伙企业资产监管原则

  监管人应安全、完整地监管合伙企业的全部资产。

  有限合伙企业资产独立于监管人的资产。监管人应当为有限合伙企业资产设立独立的账户,将有限合伙企业资产与监管人自身的资产及其他监管资产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监管人未经委托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有限合伙企业资产。

  监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监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监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合伙企业资产监管事宜;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对负责合伙企业资产监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除征得有限合伙企业同意外,监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履行本协议约定的监管职责。

  监管人对合伙企业资产的监管并非对有限合伙企业投资收益的保证或承诺,监管人不承担合伙企业的投资风险。

  二、有限合伙企业资金相关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一)合伙人资金接收专用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有限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成立前,在监管人位于 的营业机构开立银行账户作为合伙人资金接收专用账户,专用于接收、存放有限合伙企业成立前后合伙人缴纳的资金。

  合伙人资金接收专用账户的银行预留印鉴由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保管和使用。

  (二)有限合伙企业资金专用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委托人应于有限合伙企业成立后3日内,在监管人指定的位于 的营业机构为本合伙企业开立银行账户,作为合伙企业资产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专户),该账户由监管人管理,该账户的开户资料(原件)及委托人预留合伙企业个人名章在本协议有效期间由监管人监管和使用,财务专用章由本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保管。

  有限合伙企业资金专用账户开设后3日内,委托人和监管人应将合伙人资金接收专用账户内已有的全部资金转至合伙企业资金专用账户。此后,如果合伙人资金接收专用账户收到新的资金,委托人和监管人应在3日内将资金全部转入有限合伙企业资产专用账户。

  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监管人应根据委托人合法、合规、合约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有限合伙企业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接收合伙人资金接收专用账户内的全部资金、支付有限合伙企业资产投资资金、接收有限合伙企业资产的投资收益、支付有限合伙企业费用和有限合伙企业分配资金及其他相关费用,均须通过该账户进行。

  监管专户内的银行存款利息按双方约定的存款利率(年 %)计算。

  有限合伙企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委托人和监管人双方均不得采取使得该账户无效的任何行为。

  本有限合伙企业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有限合伙企业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根据本有限合伙企业资金投资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伙企业文件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时,对于监管人监管的合伙企业资产中暂时未进行私募股权投资的资金,委托人将负责按照相关规定以合伙企业名义开立相应的投资产品账户,如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账户、银行理财产品账户等,并负责管理账户及监管账户开立的相关资料原件。委托人在开立任何账户时应将有限合伙企业监管专户作为赎回款指定收款账户。任何投资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仅限于满足开展本有限合伙企业业务的需要。

  三、合伙企业合伙人资金的接收 有限合伙企业成立前,合伙人缴纳的出资应全部存放于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开设的合伙人资金接收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擅自挪用。

  有限合伙企业成立时,委托人应将全部资金从合伙人资金接收专用账户划至有限合伙企业资金专用账户。在向监管人移交监管资产之前,委托人应向监管人发出托管资产移交通知书,通知书中应注明移交时间、移交金额等信息。

  监管人应在监管资金到账的当日,并经核对监管专户内全部合伙企业资金无误后向委托人发出有限合伙企业资金到账通知书,监管人于有限合伙企业资金到账之日起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履行监管职责。

  四、有限合伙企业资产有关文件资料的保管 与合伙企业资产有关的如下重大合同原件,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将合同(复印件)加盖委托人公章后交监管人保管:

  (一)因合伙企业进行私募股权投资而签订的重大合同。

  (二)委托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将合伙企业资产投资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货币市场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等形成的相关合同等文件。

  第七章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一、委托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授权

  (一)委托人应当事先向监管人发出书面通知(以下简称授权通知),载明委托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以下简称指令发送人员)名单及各个人员的权限范围,授权通知并应说明委托人向监管人发送指令时监管人确认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身份的方法。委托人应向监管人提供指令发送人员的人名印鉴的预留印鉴样本和签字样本。

  (二)委托人向监管人发出的授权通知应加盖公章并由普通合伙人授权代表签署,若由授权代表签署,还应附上普通合伙人单位授权书。监管人在收到普通合伙人单位指定财务人员交付的授权通知书后应当在24小时内电话予以确认。委托人发出指令后,以电话形式向监管人确认;监管人收到指令后,将签字和印鉴与预留样本核对无误后方可执行。

  (三)委托人和监管人对授权通知及其更改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指令发送人员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披露、泄露;该项保密义务,不因本协议终止而消失。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由委托人在管理运作监管资产时向保管人发出,指令的主要内容包括资金划拨、付款指令、其他款项的支付、收款指令等,但不包括在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证券买卖指令。指令一式两联,委托人和监管人各持一联。委托人发给监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指令发送人员签字并加盖有限合伙企业和普通合伙人财务专 用章。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一)委托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依据相关业务规则发送指令。 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指令发送人员代表委托人用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其 他双方书面确认的方式向监管人发送。对于指令发送人员发出的指令,委托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委托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书面通知保管人,则对于此后该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指令 发送人员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委托人不承担责任,由此造成的损失,监管人应予以赔偿。

  (二)监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对指令进行复核,确认指令有效 后,对有效的指令应在该指令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

  四、委托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委托人的指令出现如下情况的:划款金额与账面金额不符、收款账户名 称或账号错误、划款日期错误等,视为委托人发送了错误指令。监管人在审核过程中发现委托人发送了错误指令的,应暂缓执行在24 小时内通知委托人对指令予以更正。监管人在审核过程中未发现,但在事后 发现委托人发送了错误指令的,也应在24小时内通知委托人,并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

  五、监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监管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协议的约定履行对委托人的监督职能,若发现委托人发出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协议规定的指令,或者发出划款金额错误的指令时,监管人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暂缓或拒绝执行该项委托人的指令,并及时以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委托人,双方应对指令是否违法、违规或违反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协商确认,达不成一致意见而监管人仍然拒绝执行该指令的,监管人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委托人则有权根据本协议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主张权利。

  六、监管人未按照委托人指令执行的处理程序 监管人错误执行或未及时执行委托人发出的正确指令,监管人应在合理期限内向委托人提供书面说明,并提出纠正措施,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监管人未执行委托人发出的违法、违规或错误指令的,监管人不承担责任。

  七、被授权人的更换程序 委托人若对授权通知的内容进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指令发送人员的名单的修改,及/或权限的修改等),应当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监管人;修改授仅通知的文件应由委托人和普通合伙人同时加盖公章并由普通合伙人授权代表签署,若由普通合伙人授权代表签署,还应附上普通合伙人的授权书。委托人对授权通知的修改应当以加密传真的形式发送给监管人,同时电话通知监管人,并得到监管人电话确认。委托人对授权通知内容的修改自通知送达监管人之时起生效。委托人在此后3个工作日内将对授权通知修改的书面文件原件送交监管人。

  第八章有限合伙企业资产的估值以及会计凭证的保管

  一、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有限合伙企业资产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合伙企业相关资产的公允价值。

  (二)估值日:本有限合伙企业资产按每半个会计年度进行一次估值,估值日为每半个会计年度的最后一日。

  (三)估值对象:估值对象为本有限合伙企业依法拥有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货币市场基金、银行理财产品以及对非上市企业股权的直接投资。

  (四)估值原则:本有限合伙企业的会计责任方为委托人。对于无法直接取得市场公允价值的资产,由委托人及时向监管人提供相关计价依据,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监管人不对委托人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实质核查。

  (五)估值方法:

  (1)非上市企业的股权直接投资,按本有限合伙企业估值日所

  10 投资企业的当日每股净资产进行估值。

  (2)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按本有限合伙企业估值日所投资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当日单位净值进行估值。

  (3)货币市场基金,单位价值按1.0000计算。

  申购或认购基金份额时,有限合伙企业资金划出时以实际划款额计人应收款项;实际收到基金公司的确认凭证时,按确认凭证的份额(数量)增加该基金的数量,同时冲回应收款项。

  赎回基金份额时,赎回款未到账时不减少基金份额,仍然以账面份额数量计算当日净值;实际收到赎回款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计入现金资产,并同时按实际赎回的份额减少该基金数量。 货币市场基金的待分配收益在估值日没有转为份额的,不计入净值。货币市场基金的现金红利于实际收到时计人合伙企业的现金资产,并在净值计算中体现,在应收未收时计算净值不做应收或计提处理。

  货币市场基金退回手续费(转份额)时,实际到账日(收到有关凭证日)按实际收到的金额(份额)计人相应资产库存余额。

  (4)银行理财产品,按本有限合伙企业估值日所投资的银行理财产品的当日价值进行估值。 (六)估值程序。有限合伙企业估值由委托人和监管人共同配合进行。委托人将本合伙企业估值日所投资资产的计价依据等资料及时传真给监管人,监管人对相关资料进行形式核对后,与委托人一起对本合伙企业进行估值。估值完成后,委托人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传真给保管人,监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委托人。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二、日常账簿管理与会计档案保管

  (一)日常账簿管理:委托人与监管人分别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记录。按照资金实际的划拨情况,监管人向委托人出具资金调节表,委托人负责编制资金划拨等会计凭证,并与监管人进行核对。

  (二)会计档案保管:委托人和监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

  三、报表制作与复核 委托人负责制作本有限合伙企业的相关报表,应完整、真实地反映本合伙企业的资产运作状况,具体包括但不限于资产估值表、资产余额表、资产投资组合表、资产负债表、资产经营业绩表等。 监管人在收到委托人编制的相关财务报表后,进行复核。核对后发现委托|人编制的财务报表与监管人编制的财务报表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委托人与其共同查找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第九章 有限合伙企业监管费等费用

  一、监管人的监管费 监管人的监管费按会计年度每半年计提一次并支付,不足半年的按相应比例计提。监管人根据有限合伙企业划款指令,于会计年度每半年初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计提 万元,并支付监管人。

  二、其他费用 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企业资产投资所发生的其他费用,经委托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签字确认并发出指令后,监管人应向收款方付款。监管人付款后,相应款项作为交易成本直接扣除。

  第十章 利润分配

  有限合伙企业对每年度已实现的利润(包括相应的投资成本)按照合伙人协议约定方式分配。 第十一章 监管人的变更

  (一)更换监管人的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可以更换监管人:

  (1)监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依法被宣告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监管人违反本协议规定,给合伙企业资产造成严重损失的。

  (3)委托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监管人符合委托人的各合伙人的利益的。

  (二)监管人更换的,原监管人在新监管人接任前仍应履行监管合伙企业资产的职责。

  (三)监管人更换的,在其职责终止时,其承继人或者清算人应当妥善监管合伙企业资产,协助新监管人接管受托事务。

  (四)监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相关当事人,并向新的监管人办理合伙企业资产和保管事务的移交手续。监管人就报告中所列事项解除责任,但监管人有不正当行为的除外。

  (五)监管人发现有限合伙企业严重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有权解除本协议。监管人主动解除本协议时,应事前书面通知有限合伙企业,并妥善监管合伙企业资产,协助有限合伙企业办理资产转交新监管人。监管人擅自解除 本协议的,应向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委托 人的损失。

  第十二章监管人的禁止行为

  (一)监管人不得进行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二)除本协议另有规定,监管人不得为自身和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三)。监管人对委托人经营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 开披露的信息,不得对他人泄露。

  (四)委托人对监管人的正常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五)除根据监管人指令或本协议另有规定的,监管人不得动用或处分委托人资产。

  (六)监管人在行政、财务方面应与资产管理人互相独立,保管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由资产管理人的人员兼职,监管人的工作人员亦不得在资产管理人单位兼职。

  第十三章违约责任及争议的处理

  (一)委托人、监管人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 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双方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如因不可抗力,致使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协议或继续履行本协议将会对双方或一方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双方可协商解决。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违约贡任。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的,应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合伙企业资产及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三)本协议的订立、解除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法规,双方的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障。双方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应向 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地为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问,委托人和保管人双方应恪守各自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各项义务。

  第十四章 通知

  (一)除非另有明确约定,本协议项下的任何通知、批准、要求、授权、指示或其他通信(以下统称书面文件)均应以书面形式通过直接当面送达、加密传真或邮政特快专递(EMs)的方式发送。书面文件发送方在文件发送后应以电话方式向接收方确认,接收方收到文件后应签字确认并以回执和电话方式通知发送方。

  (二)委托人、监管人双方的一切书面文件均应发送至下列有关地址,直至一方向另一方送达书面通知变更地址为止。任何一方地址变更的,应当在3日内书面通知对方。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

  收件人:________________

  监管人: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

  收件人: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章 协议的生效与变更、终止

  (一)本协议自委托人、监管人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且加盖双方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 年。

  (二)除法律、法规或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本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变更,但对本协议的任何变更或修订都应以书面方式做出,并应由委托人、监管人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且加盖双方公章。

  (三)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委托人解散、依法被撤销。

  (2)监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保管人接管其基金管理权。

  第十六章其他事项

  (一)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委托人、监管人各持________份,每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协议未尽事宜,应由委托人、监管人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协商解决;必要时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

  保管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

私募基金资金监管协议书 篇2

  甲方:________股权投资基金(天津)合伙企业

  住所: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乙方:________________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鉴于

  1、甲方是一家注册于________的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2、乙方是一家注册于北京的投资管理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为了发挥双方各自优势,共同发展创业投资分享中国经济增长成果,经双方友好协商,在获得甲方股东会批准后,就甲方将资产委托给受委托管理人进行管理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释义

  为本协议之目的,除非上下文另有明文规定,本协议中的下列术语应当具有以下含义:

  1.1“甲方”指________股权投资基金(天津)合伙企业

  1.2“乙方”指________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3“委托资产”是指甲方委托受托管理人管理的其名下的全部资产。

  1.4“委托期限”指本协议第三条规定的甲方委托受托管理人经营管理其名下全部资产的期限。

  第二条 委托事项

  在委托期限内,甲方将名下的全部资产委托乙方在本协议第五条规定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权限内进行管理经营。

  第三条 委托期限

  3.1甲方将其名下全部资产委托乙方经营管理的期限为十年,自甲方成立之日起计算。

  3.2甲方、乙方除出现第15条情形外,不得擅自终止委托管理关系。

  第四条 委托资产

  4.1委托资产的范围

  委托资产是指甲方委托乙方管理的其名下的全部资产,以及甲方存续期间资产的增值部分。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拥有的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及现金、银行存款、股权、债券等。

  4.2委托资产的账户

  甲方授权乙方以甲方的名义在指定委托管理银行开立人民币一般结算账户,用于存放委托管理的所有现金资产。甲方资产人民币一般结算账户,与乙方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委托资产账户相独立。

  4.3委托资产的处理

  委托资产应独立于乙方的资产,由乙方根据甲方的章程及本协议的有关规定,以甲方的名义进行处置。

  第五条 委托资产的管理范围和管理权限

  5.1管理范围

  乙方需在甲方授权范围内管理委托资产,开展投资交易。

  5.2管理权限

  乙方需在甲方授权范围内开展管理活动。

  甲方的授权范围依据方便管理和投资的原则,按照本协议相关约定、双方另行签订书面协议或甲方出具书面授权文件确定。

  第六条 委托资产的投资政策和策略

  6.1投资目的

  委托资产的投资目的是依托专业化投资管理,制定科学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为甲方减少和分散投资风险,保护甲方资产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

  6.2投资范围

  委托资产主要投资于非上市高成长性的企业;在充分论证前提下通过认购定向增发股份方式认购上市公司股份;投资于政府立项的收益较为稳定的项目;在充分论证、严格规避风险的前提下,在资金闲置期可进行有稳定回报的短期资金运作。具体投资项目以甲方授权为准。

  6.3投资方式

  乙方以甲方的名义进行投资,投资方式为股权投资,投资形式以普通股为主,可辅以优先股、认股权证、可转换债券等形式。

  6.4投资业务流程

  6.4.1项目来源:由乙方负责项目的收集、汇总。

  6.4.2初步调查:乙方根据公司的投资原则,对收集到的项目进行初步审核,并按《项目初步调查制度》要求开展初步调查。

  6.4.3项目初评:乙方根据项目初步调查结果召开项目初评会,所有项目必须通过项目初评会方可正式立项。

  6.4.4项目立项:项目通过初评后,乙方正式立项并确定项目尽职调查小组。

  6.4.5尽职调查:项目通过初评和立项,乙方成立项目尽职调查小组,尽职调查小组

  及时提出尽职调查方案。尽职调查小组按乙方有关尽职调查的要求开展尽职调查,形成尽职调查报告。

  6.4.6项目论证:乙方根据公司投资原则和《项目评审制度》等要求,对尽职调查报告进行论证,并评判项目的投资价值和存在的风险,同时提出投资方案框架股权比例、价格等。

  6.4.7项目谈判:项目经过论证通过后报乙方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决策;乙方总经理办公会通过后,乙方与项目方进行价格等投资条件谈判。

  6.4.8补充调查和审计:完成初步谈判后,根据论证会提出的问题,开展补充调查,形成补充调查报告;必要时聘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与调查,并出具审计报告。

  6.4.9乙方决策:乙方召开项目听证会,并根据补充调查报告和审计报告提出风险控制方案,形成最终股比、价格、治理结构等投资方案;项目通过听证会,乙方展开与项目方的细节谈判。乙方在投资决策前应取得被投资单位提供的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书面确认投资入股条件。

  6.4.10投资决策权限:公司对外投资的所有项目均须报送投资决策委员会,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审定通过。

  6.4.11决策依据:甲方董事会和乙方将根据国家宏观经济环境决定投资的总体策略;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行业发展的状况以及资本市场的发展情况决定委托资产的行业投资战略;根据对项目公司的价值分析和其在行业中的竞争优势分析选择投资组合;

  乙方的投资行为将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协议的有关规定约束,并以充分保障甲方利益为前提,科学的保护管理投资的收益,规避化解管理投资的风险。

  6.4.12签订与投资:乙方作出初步投资决议,投资决策委员会作出正式投资决议,乙方聘请法律顾问协助起草相关法律文件;乙方总经理最终审定后代表甲方与项目方正式签定投资合约;乙方根据投资合约实施投资。

  6.4.13风险控制:乙方设立风险控制总监,对投资业务中的调查活动、法律审查、财务审查、投资协议条款审核、投资方案实施及投资后的项目动态管理进行全面监控。

  6.5投资标准

  委托资产投资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标准: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业具有发展潜力;

  2)具有较强的核心竞争力、突出的行业地位及良好的商业模式;

  3)产品或服务具有较好市场前景和较强的竞争力;

  4)具有高素质、高效率的经营管理队伍;

  5)具有稳健的成长性;

  6)产权明确、治理规范、制度健全、财务管理规范;

  7)股权价格合理;

  8)有固定收益的重点项目及债股投资等。

  6.6投资动作限制

  委托资产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以委托资产直接从事股票和金融衍生工具炒作;

  2)从事可能使委托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3)以委托资产质押、抵押为甲方自身债务以外的债务提供担保;

  4)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 委托资产估值

  7.1估值目的

  委托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委托资产在某一时段内是否保值、增值。

  7.2估值基准日

  每年末最后一日即12月31日(公历)为对委托资产进行估值的基准日。

  7.3估值方法

  7.3.1委托资产中,未上市公司的股权以其成本价计算;已上市未流通的股份,按照基准日前10个交易日平易收盘价计算;

  7.3.2委托资产中,上市证券以基准日市场收益价为准:该日无交易的,以最后一日收盘价计算;

  7.3.3委托资产中,未上市债券及银行存款以本金加计至估值基准日为止的应计利息额计算。

  7.4估值对象

  甲方依法拥有的股权、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

  7.5委托资产净值

  委托资产净值是指委托资产总值减去委托资产负债后的资产金额。

  7.6估值程序

  委托资产的估值由甲方聘请与乙方无利害关系的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并由委托资产的托管银行复核确认。估值与甲方会计帐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7.7暂停估值的情形

  因不可抗力致使甲方无法准确评估委托资产价值时。

  第八条 甲方费用

  8.1甲方费用的种类

  1)乙方的管理费和托管银行的托管费;

  2)委托资产进行股权交易和证券交易等活动的交易费用;

  3)甲方借贷融资的资金成本(包括但不限于利息、手续费等);

  4)甲方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费用;

  5)甲方聘请的中介机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师费用和律师费用等;

  6)与甲方公司运作相关的杂费等,具体事宜的费用由甲方董事会批准确认。

  以上费用除乙方的管理费和银行托管费外,均需在甲方董事会批准的预算额度内发;如有超出预算部分均需上报甲方董事会批准或追加确认。

  8.2甲方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乙方的管理费。甲方应于公司设立5日内向乙方支付全年管理费,此后每年的管理费在上年度计提满一年时支付。每年管理费按注册资本的2%计提。

  2)托管银行的托管费。支付方式及计费用方法依甲、乙方和托管银行签订的《托管协议》办理。

  3)本条1所述的2)-6)项费用按费用实际发生金额支付,列入当期甲方费用,并由甲方自身承担。

  8.3不列入甲方费用的项目

  乙方因处理与委托资产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甲方费用。

  第九条 甲方的税收

  10.1委托资产收益的构成

  委托资产收益是指基于甲方管理委托资产的行为而使委托资产发生的全部增值及其他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

  1)委托资产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2)委托资产买卖股权和证券的价差收入;

  3)存款利息;

  4)其他收入

  10.2收益分配原则(收益奖励分成)

  根据国际惯例,委托资产收益按照以下顺序分配:

  (1) 弥补公司亏损;

  (2) 按出资比例返还公司股东本金;

  (3) 归还本金以后的超额收益按2:8比例进行分配,即受委托方享有委托资产收益的

  20%,委托方享有委托资产收益的80%。

  10.3收益分配方案

  (1)委托资产的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委托资产收益的范围、委托资产收益、委托资产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2)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实施

  委托资产的收益分配方案由受委托方乙方拟定,报甲方董事会审议核实后确定,经甲方股东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甲方的会计与审计

  11.1甲方会计政策

  1)甲方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甲方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甲方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4)甲方独立核算,委托乙方聘请专业人士独立建账、会计核算;

  5)乙方保留完整的会计帐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甲方会计报表。

  6)甲方董事会每年与乙方就甲方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11.2甲方审计

  1)甲方董事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甲方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事先征得甲方股东会的同意。

  第十二条 委托资产运作情况的信息披露

  12.1委托资产运作的年度报告

  乙方应制作委托资产运作的年度报告,并在下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后的30日内向甲方董事会报告。

  年度报告应按有关的要求编制,并反映委托资产在报告期间所有重大事项。

  12.2临时报告

  在委托资产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甲方股东的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董事会。

  1)委托资产发生亏损;

  2)乙方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变动;

  3)乙方的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一年内变动达30%以上;

  4)委托资产所投资的公司出现重大事件;

  5)乙方增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决定申请破产或者被申请破产;

  6)所投资有关公司出现重大关联交易;

  7)乙方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重大处罚;

  8)乙方涉及重大诉讼、仲载事项;

  9)其他有可能使甲方股东权益受到影响的重大事项。

  12.3委托资产净值报告

  委托资产净值每年须向甲方董事会报告,该报告在每年年末即12月31日后30个工作日内或在委托资产估值完成后10内作出。

  12.4委托资产投资组合报告

  委托资产投资组合情况每季度向甲方董事会报告一次,该报告在每季度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

  12.5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委托资产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委托资产净值报告、委托资产投资组合报告等报告文本存放于乙方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内甲方股东可免费查阅,乙方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其向甲方董事会提交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十三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3.1乙方的权利

  1)管理经营委托资产;

  2)获得委托资产管理费和委托资产净收益奖励分成;

  3)代表甲方在委托资产所投资的项目中行使股东权利;

  4)乙方管理团队可以对投资项目进行1—10%(1-2%)的配比投资,该资金与甲方投资共担风险、共享收益;

  5)本协议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3.2乙方的义务

  1)在受托管理期间,以谨慎忠诚、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委托资产;

  2)配备足够的具有一定资格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委托资产;

  3)聘请会计人员担任甲方的主管会计并报甲方认可,主管会计定期编制甲方的财务报表,经委托人托管银行复核,注册会计师审核后向甲方董事会报告;

  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委托资产和乙方自有资产相互独立;

  5)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协议的规定,不得利用委托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6)接乙方董事会的监督;

  7)按规定计算并向甲方董事会报告委托资产净值;

  8)因经营其他甲方资产和自有资产产生的债务,不得从本协议规定的委托资产中支付;

  9)严格按照甲方《公司章程》、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0)保守甲方商业秘密、不泄露甲方委托资产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除甲方《公司章程》、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委托资产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1)按规定向甲方或其股东分配委托资产收益;

  12)保存甲方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3)参加甲方清算小组,参与甲方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4)因重大过错导致委托资产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再免除,但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15)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4.1甲方的权利

  1)获取委托资产的收益;

  2)监督乙方运作委托资产的情况;

  3)获取甲方有关的财务资料;

  4)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委托资产的运作情况进行审议;

  5)本协议中的委托资产的所有权属于甲方,独立于乙方;当乙方进入解散、破产、清算状态时,甲方有权收回委托资产。

  14.2甲方的义务

  1)遵守本协议的有关规定;

  2)按约定支付乙方管理费和有关奖励分成;

  3)以委托资产为限对投资风险及亏损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乙方的退任

  15.1退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应当退任

  1)乙方主动提出退任的;

  2)乙方丧失管理能力的;

  3)乙方清算、破产的;

  4)乙方严重违背委托管理协议并造成巨额损失的。

  15.2乙方的退任程序

  甲方董事会提名新任管理人;被提名的新任管理人经甲方股东会通过后,并经书面通知乙方后,新任管理方可继任,乙方方可提任;新任管理人与乙方办理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与委托资产托管银行核对资产总值。

  第十六条 协议的修改与解除

  本协议需经双方一致同意后,方可进行修改或解除,但本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纠纷的解决

  17.1对于本协议或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

  17.2如在发生争议后30日内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应按下列第项方式解决:

  1.将该争议事项提交北京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根据提交仲裁申请时该会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2.向北京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附则

  18.1本协议所称“以上”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不含本数。

  18.2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定补充协议,作为对本协议的有效补充。 18.3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18.4本协议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两份,交托管银行两份,每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管理合同签署页

  甲方: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私募基金资金监管协议书 篇3

  甲方:_______________公司 乙方(投资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了方便乙方在甲方办理基金交易业务,根据甲方有关规章制度,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采用传真方式向甲方提交交易申请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接受的乙方传真交易申请包括认购、申购、赎回。除此之外,甲方不接受乙方办理其它业务的传真申请。

  二、乙方必须是国家法律法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规定的机构投资人。

  三、甲方收到乙方传真的认购、申购申请后,应在验证资金到账后受理申请。申购基金的价格计算以资金到达日或申请提交日中较晚日期之日终基金资产净值为依据。

  四、甲方收到乙方赎回申请,应在验证交易账户有足够基金余额时受理申请,否则视为无效申请,甲方可不予执行乙方赎回申请。

  五、乙方单笔赎回不得少于_______________份基金单位,赎回后其交易账户基金份额不得少于_______________份基金单位。若赎回后交易账户余额不足_______________份基金单位,甲方将视乙方自动赎回交易账户的全部余额,并对乙方该交易账户的余额做全部赎回处理。

  六、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基金开放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将申请资料传真至甲方。甲方的传真、地址、电话等联系方式见附件,如有变化,甲方将提前予以公告,并以公告的新联系方式为准。

  七、乙方办理认购、申购申请时,传真给甲方的资料包括:加盖印鉴章的申请表、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基金账户卡复印件、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复印件。

  八、乙方办理赎回申请时,传真给甲方的资料包括:加盖印鉴章的申请表、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基金账户卡复印件。

  九、乙方发出传真后,应打电话向甲方受理业务的直销中心确认传真申请事宜。由于传真设备故障致使甲方未能收到乙方的传真申请,乙方又未进行电话确认,甲方对此不承担责任。

  十、甲方根据且仅根据持有甲方认为有效的乙方开户文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指示人所发出的传真处理乙方的交易申请。如甲方未收到、未全部收到、或接收到的乙方传真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无法识别或乙方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契约或甲方业务规则等使甲方无法执行的,甲方可不执行并对此不承担法律责任。

  十一、乙方应在传真申请发出后的十日内,将传真原件,包括申请表原件、基金账户卡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复印件邮寄到甲方受理业务的直销中心,时间以邮戳为准。甲方在受理业务三十日内收不到乙方邮寄的申请资料原件,甲方保留取消

  乙方传真申请的权利。

  十二、本协议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甲方收到乙方终止本协议的书面通知时终止。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私募基金资金监管协议书 篇4

  甲方:股权投资基金(天津)合伙企业 住所:天津市滨海新区 法定代表人:

  乙方: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甲方是一家注册于天津的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2、乙方是一家注册于北京的投资管理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为了发挥双方各自优势,共同发展创业投资分享中国经济增长成果,经双方友好协商,在获得甲方股东会批准后,就甲方将资产委托给受委托管理人进行管理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释义

  为本协议之目的,除非上下文另有明文规定,本协议中的下列术语应当具有以下含义:

  1.1“甲方”指股权投资基金(天津)合伙企业

  1.2“乙方”指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3“委托资产”是指甲方委托受托管理人管理的其名下的全部资产。

  1.4“委托期限”指本协议第三条规定的甲方委托受托管理人经营管理其名下全部资产的期限。

  第二条 委托事项

  在委托期限内,甲方将名下的全部资产委托乙方在本协议第五条规定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权限内进行管理经营。

  第三条 委托期限

  3.1甲方将其名下全部资产委托乙方经营管理的期限为十年,自甲方成立之日起计算。

  3.2甲方、乙方除出现第15条情形外,不得擅自终止委托管理关系。

  第四条 委托资产

  4.1委托资产的范围

  委托资产是指甲方委托乙方管理的其名下的全部资产,以及甲方存续期间资产的增值部分。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拥有的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及现金、银行存款、股权、债券等。

  4.2委托资产的账户

  甲方授权乙方以甲方的名义在指定委托管理银行开立人民币一般结算账户,用于存放委托管理的所有现金资产。甲方资产人民币一般结算账户,与乙方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委托资产账户相独立。

  4.3委托资产的处理

  委托资产应独立于乙方的资产,由乙方根据甲方的章程及本协议的有关规定,以甲方的名义进行处置。

  第五条 委托资产的管理范围和管理权限

  5.1管理范围

  乙方需在甲方授权范围内管理委托资产,开展投资交易。

  5.2管理权限

  乙方需在甲方授权范围内开展管理活动。

  甲方的授权范围依据方便管理和投资的原则,按照本协议相关约定、双方另行签订书面协议或甲方出具书面授权文件确定。 第六条 委托资产的投资政策和策略

  6.1投资目的

  委托资产的投资目的是依托专业化投资管理,制定科学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为甲方减少和分散投资风险,保护甲方资产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

  6.2投资范围

  委托资产主要投资于非上市高成长性的企业;在充分论证前提下通过认购定向增发股份方式认购上市公司股份;投资于政府立项的收益较为稳定的项目;在充分论证、严格规避风险的前提下,在资金闲置期可进行有稳定回报的短期资金运作。具体投资项目以甲方授权为准。

  6.3投资方式

  乙方以甲方的名义进行投资,投资方式为股权投资,投资形式以普通股为主,可辅以优先股、认股权证、可转换债券等形式。

  6.4投资业务流程

  6.4.1项目来源:由乙方负责项目的收集、汇总。

  6.4.2初步调查:乙方根据公司的投资原则,对收集到的项目进行初步审核,并按《项目初步调查制度》要求开展初步调查。

  6.4.3项目初评:乙方根据项目初步调查结果召开项目初评会,所有项目必须通过项目初评会方可正式立项。

  6.4.4项目立项:项目通过初评后,乙方正式立项并确定项目尽职调查小组。

  6.4.5尽职调查:项目通过初评和立项,乙方成立项目尽职调查小组,尽职调查小组

  甲方授权乙方以甲方的名义在指定委托管理银行开立人民币一般结算账户,用于存放委托管理的所有现金资产。甲方资产人民币一般结算账户,与乙方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委托资产账户相独立。

  4.3委托资产的处理

  委托资产应独立于乙方的资产,由乙方根据甲方的章程及本协议的有关规定,以甲方的名义进行处置。

  第五条 委托资产的管理范围和管理权限

  5.1管理范围

  乙方需在甲方授权范围内管理委托资产,开展投资交易。

  5.2管理权限

  乙方需在甲方授权范围内开展管理活动。

  甲方的授权范围依据方便管理和投资的原则,按照本协议相关约定、双方另行签订书面协议或甲方出具书面授权文件确定。 第六条 委托资产的投资政策和策略

  6.1投资目的

  委托资产的投资目的是依托专业化投资管理,制定科学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为甲方减少和分散投资风险,保护甲方资产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

  6.2投资范围

  委托资产主要投资于非上市高成长性的企业;在充分论证前提下通过认购定向增发股份方式认购上市公司股份;投资于政府立项的收益较为稳定的项目;在充分论证、严格规避风险的前提下,在资金闲置期可进行有稳定回报的短期资金运作。具体投资项目以甲方授权为准。

  6.3投资方式

  乙方以甲方的名义进行投资,投资方式为股权投资,投资形式以普通股为主,可辅以优先股、认股权证、可转换债券等形式。

  6.4投资业务流程

  6.4.1项目来源:由乙方负责项目的收集、汇总。

  6.4.2初步调查:乙方根据公司的投资原则,对收集到的项目进行初步审核,并按《项目初步调查制度》要求开展初步调查。

  6.4.3项目初评:乙方根据项目初步调查结果召开项目初评会,所有项目必须通过项目初评会方可正式立项。

  6.4.4项目立项:项目通过初评后,乙方正式立项并确定项目尽职调查小组。

  6.4.5尽职调查:项目通过初评和立项,乙方成立项目尽职调查小组,尽职调查小组

  及时提出尽职调查方案。尽职调查小组按乙方有关尽职调查的要求开展尽职调查,形成尽职调查报告。

  6.4.6项目论证:乙方根据公司投资原则和《项目评审制度》等要求,对尽职调查报告进行论证,并评判项目的投资价值和存在的风险,同时提出投资方案框架股权比例、价格等。

  6.4.7项目谈判:项目经过论证通过后报乙方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决策;乙方总经理办公会通过后,乙方与项目方进行价格等投资条件谈判。

  6.4.8补充调查和审计:完成初步谈判后,根据论证会提出的问题,开展补充调查,形成补充调查报告;必要时聘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与调查,并出具审计报告。

  6.4.9乙方决策:乙方召开项目听证会,并根据补充调查报告和审计报告提出风险控制方案,形成最终股比、价格、治理结构等投资方案;项目通过听证会,乙方展开与项目方的细节谈判。乙方在投资决策前应取得被投资单位提供的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书面确认投资入股条件。

  6.4.10投资决策权限:公司对外投资的所有项目均须报送投资决策委员会,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审定通过。

  6.4.11决策依据:甲方董事会和乙方将根据国家宏观经济环境决定投资的总体策略;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行业发展的状况以及资本市场的发展情况决定委托资产的行业投资战略;根据对项目公司的价值分析和其在行业中的竞争优势分析选择投资组合;

  乙方的投资行为将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协议的有关规定约束,并以充分保障甲方利益为前提,科学的保护管理投资的收益,规避化解管理投资的风险。

  6.4.12签订与投资:乙方作出初步投资决议,投资决策委员会作出正式投资决议,乙方聘请法律顾问协助起草相关法律文件;乙方总经理最终审定后代表甲方与项目方正式签定投资合约;乙方根据投资合约实施投资。

  6.4.13风险控制:乙方设立风险控制总监,对投资业务中的调查活动、法律审查、财务审查、投资协议条款审核、投资方案实施及投资后的项目动态管理进行全面监控。

  6.5投资标准

  委托资产投资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标准: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业具有发展潜力;

  2)具有较强的核心竞争力、突出的行业地位及良好的商业模式;

  3)产品或服务具有较好市场前景和较强的竞争力;

  4)具有高素质、高效率的经营管理队伍;

  5)具有稳健的成长性;

  6)产权明确、治理规范、制度健全、财务管理规范;

  7)股权价格合理;

  8)有固定收益的重点项目及债股投资等。

  6.6投资动作限制

  委托资产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以委托资产直接从事股票和金融衍生工具炒作;

  2)从事可能使委托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3)以委托资产质押、抵押为甲方自身债务以外的债务提供担保;

  4)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 委托资产估值

  7.1估值目的

  委托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委托资产在某一时段内是否保值、增值。

  7.2估值基准日

  每年末最后一日即12月31日(公历)为对委托资产进行估值的基准日。

  7.3估值方法

  7.3.1委托资产中,未上市公司的股权以其成本价计算;已上市未流通的股份,按照基准日前10个交易日平易收盘价计算;

  7.3.2委托资产中,上市证券以基准日市场收益价为准:该日无交易的,以最后一日收盘价计算;

  7.3.3委托资产中,未上市债券及银行存款以本金加计至估值基准日为止的应计利息额计算。

  7.4估值对象

  甲方依法拥有的股权、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

  7.5委托资产净值

  委托资产净值是指委托资产总值减去委托资产负债后的资产金额。

  7.6估值程序

  委托资产的估值由甲方聘请与乙方无利害关系的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并由委托资产的托管银行复核确认。估值与甲方会计帐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7.7暂停估值的情形

  因不可抗力致使甲方无法准确评估委托资产价值时。

  第八条 甲方费用

  8.1甲方费用的种类

  1)乙方的管理费和托管银行的托管费;

  2)委托资产进行股权交易和证券交易等活动的交易费用;

  3)甲方借贷融资的资金成本(包括但不限于利息、手续费等);

  4)甲方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费用;

  5)甲方聘请的中介机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师费用和律师费用等;

  6)与甲方公司运作相关的杂费等,具体事宜的费用由甲方董事会批准确认。 以上费用除乙方的管理费和银行托管费外,均需在甲方董事会批准的预算额度内发;如有超出预算部分均需上报甲方董事会批准或追加确认。

  8.2甲方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乙方的管理费。甲方应于公司设立5日内向乙方支付全年管理费,此后每年的管理费在上年度计提满一年时支付。每年管理费按注册资本的2%计提。

  2)托管银行的托管费。支付方式及计费用方法依甲、乙方和托管银行签订的《托管协议》办理。

  3)本条1所述的2)-6)项费用按费用实际发生金额支付,列入当期甲方费用,并由甲方自身承担。

  8.3不列入甲方费用的项目

  乙方因处理与委托资产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甲方费用。

  第九条 甲方的税收

  10.1委托资产收益的构成

  委托资产收益是指基于甲方管理委托资产的行为而使委托资产发生的全部增值及其他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

  1)委托资产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2)委托资产买卖股权和证券的价差收入;

  3)存款利息;

  4)其他收入

  10.2收益分配原则(收益奖励分成)

  根据国际惯例,委托资产收益按照以下顺序分配:

  (1) 弥补公司亏损;

  (2) 按出资比例返还公司股东本金;

  (3) 归还本金以后的超额收益按2:8比例进行分配,即受委托方享有委托资产收益的

  20%,委托方享有委托资产收益的80%。

  10.3收益分配方案

  (1)委托资产的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委托资产收益的范围、委托资产收益、委托资产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2)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实施

  委托资产的收益分配方案由受委托方乙方拟定,报甲方董事会审议核实后确定,经甲方股东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甲方的会计与审计

  11.1甲方会计政策

  1)甲方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甲方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甲方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4)甲方独立核算,委托乙方聘请专业人士独立建账、会计核算;

  5)乙方保留完整的会计帐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甲方会计报表。

  6)甲方董事会每年与乙方就甲方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11.2甲方审计

  1)甲方董事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甲方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事先征得甲方股东会的同意。 第十二条 委托资产运作情况的信息披露

  12.1委托资产运作的年度报告

  乙方应制作委托资产运作的年度报告,并在下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后的30日内向甲方董事会报告。

  年度报告应按有关的要求编制,并反映委托资产在报告期间所有重大事项。

  12.2临时报告

  在委托资产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甲方股东的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董事会。

  1)委托资产发生亏损;

  2)乙方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变动;

  3)乙方的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一年内变动达30%以上;

  4)委托资产所投资的公司出现重大事件;

  5)乙方增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决定申请破产或者被申请破产;

  6)所投资有关公司出现重大关联交易;

  7)乙方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重大处罚;

  8)乙方涉及重大诉讼、仲载事项;

  9)其他有可能使甲方股东权益受到影响的重大事项。

  12.3委托资产净值报告

  委托资产净值每年须向甲方董事会报告,该报告在每年年末即12月31日后30个工作日内或在委托资产估值完成后10内作出。

  12.4委托资产投资组合报告

  委托资产投资组合情况每季度向甲方董事会报告一次,该报告在每季度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

  12.5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委托资产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委托资产净值报告、委托资产投资组合报告等报告文本存放于乙方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内甲方股东可免费查阅,乙方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其向甲方董事会提交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十三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3.1乙方的权利

  1)管理经营委托资产;

  2)获得委托资产管理费和委托资产净收益奖励分成;

  3)代表甲方在委托资产所投资的项目中行使股东权利;

  4)乙方管理团队可以对投资项目进行1—10%(1-2%)的配比投资,该资金与甲方投资共担风险、共享收益;

  5)本协议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3.2乙方的义务

  1)在受托管理期间,以谨慎忠诚、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委托资产;

  2)配备足够的具有一定资格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委托资产;

  3)聘请会计人员担任甲方的主管会计并报甲方认可,主管会计定期编制甲方的财务报表,经委托人托管银行复核,注册会计师审核后向甲方董事会报告;

  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委托资产和乙方自有资产相互独立;

  5)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协议的规定,不得利用委托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6)接乙方董事会的监督;

  7)按规定计算并向甲方董事会报告委托资产净值;

  8)因经营其他甲方资产和自有资产产生的债务,不得从本协议规定的委托资产中支付;

  9)严格按照甲方《公司章程》、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0)保守甲方商业秘密、不泄露甲方委托资产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除甲方《公司章程》、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委托资产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1)按规定向甲方或其股东分配委托资产收益;

  12)保存甲方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3)参加甲方清算小组,参与甲方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4)因重大过错导致委托资产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再免除,但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15)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4.1甲方的权利

  1)获取委托资产的收益;

  2)监督乙方运作委托资产的情况;

  3)获取甲方有关的财务资料;

  4)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委托资产的运作情况进行审议;

  5)本协议中的委托资产的所有权属于甲方,独立于乙方;当乙方进入解散、破产、清算状态时,甲方有权收回委托资产。 14.2甲方的义务

  1)遵守本协议的有关规定;

  2)按约定支付乙方管理费和有关奖励分成;

  3)以委托资产为限对投资风险及亏损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乙方的退任

  15.1退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应当退任

  1)乙方主动提出退任的;

  2)乙方丧失管理能力的;

  3)乙方清算、破产的;

  4)乙方严重违背委托管理协议并造成巨额损失的。

  15.2乙方的退任程序

  甲方董事会提名新任管理人;被提名的新任管理人经甲方股东会通过后,并经书面通知乙方后,新任管理方可继任,乙方方可提任;新任管理人与乙方办理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与委托资产托管银行核对资产总值。

  第十六条 协议的修改与解除

  本协议需经双方一致同意后,方可进行修改或解除,但本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纠纷的解决

  17.1对于本协议或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

  17.2如在发生争议后30日内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应按下列第__1、2__项方式解决:

  1.将该争议事项提交北京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根据提交仲裁申请时该会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2.向北京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附则

  18.1本协议所称“以上”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不含本数。

  18.2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定补充协议,作为对本协议的有效补充。

  18.3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18.4本协议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两份,交托管银行两份,每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管理合同签署页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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